執行罰是什麼意思?
解釋名詞 執行罰是什麼意思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後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 執行罰是間接強制的一種。根據行政強制執行是否由強制執行機關直接實施可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稅務機關收繳滯納金是對納稅人的執行罰。
執行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方法,它是以處罰的形式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二者的區別有:
一是法律性質上存在差異。引起執行罰的行為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違法性,執行罰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懲戒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以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作為前提的,沒有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就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目的上存在差異。行政處罰是對已經違反了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的制裁,目的是懲罰、教育行政違法行為人,制止和預防行政違法行為。執行罰與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一樣,目的 是為了促使相對方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處以執行罰以後,相對方仍要繼續或開始履行義務。
簡述執行罰與罰款的區別?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後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的種類有哪些
第一,依執法人是否可以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為標準,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1.間接強制,通過間接辦法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又可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
2. 直接強制,在適用間接強制沒有達到目的,或無法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手段,或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運用間接強制的辦法,有執行權的機關也可依法對法定義務人實施直接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直接強制是迫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行為中最嚴厲的手段。它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或衝擊,因此,採取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對實施直接強制的條件作必要的、嚴格的規定:
①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由法律明確授權。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就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②採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必須是在窮盡其他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之後。
③必須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嚴格、明確的規定。我國單行法中規定了許多直接強制執行的措施,但大都沒有關於條件和程序的規定,這一狀況亟待改進。
④直接強制執行中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國外又稱比例原則),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範圍。直接強制執行大致可按其內容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第二,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可分為: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的規定。
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
5.強制遣回原地。《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3條的規定。
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
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
8.強制扣繳。《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
9.強制退還。《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2條規定。
10.強制拆除。《城市規劃法》第40條、第42條規定。
11.變價抵繳。《海關法》第37條規定。
12.強制拍賣。《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
13.滯納金。《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0條規定。
14.扣除工資,或扣押財物作抵。《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 條規定。
15.強制剷除。《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
第三,根據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可分為:
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劃撥;
2.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凶器的收繳;
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
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
5.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
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
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賣淫婦女和嫖客的收容審查;
8.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
代履行與執行罰有什麼區別
你好
以下是其他網友的總結,你可以參考一下:
1,代執行的含義: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他人代替其履行,並由義務人支付執行費用
2,條件是:代執行的義務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為義務,而其他義務不能適用這一方式。
3,代執行又稱代履行,是間接強制的一種....
4,邏輯關係如下:A,行政強制執行包括間接強制執行與直接強制執行兩類B,間接強制執行包括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後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財產罰,人身罰,行為罰是什麼意思
財產罰即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財產權為內容的行政處罰,包括:
(1)罰款。行政機關依法強制違法公民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貨幣的處罰形式。
在認定罰款這種處罰形式時,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區分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罰款即執行罰與行政處罰的罰款的區別。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5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1—5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上述條文規定的“按日增加罰款1—5元”和“3%加處罰款”,雖然也使用了“罰款”一詞,但屬於執行罰,而不是行政處罰。
(2)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具有懲罰的作用,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人身罰的特點在於行政機關通過使行政相對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短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的方式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人身罰僅指行政拘留。即以公民人身權的限制或者剝奪為內容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和行政拘留三種。其中,行政拘留只能由承擔警察職能的行政機關採取。
行為罰亦稱能力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行為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行為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即責令公民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處罰形式,如“責令停產停業”,即行政機關依法命令企業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兩種方式實施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所謂附期限,是指行政主管機關命令受處罰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治理、整頓,達到法定的生產經營條件和標準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以後恢復生產經營。所謂附條件,是指行政機關命令企業停產停業,而不明示期限,由行政機關視其治理、整頓情況,重新作出准予開始生產經營的決定。
解釋名詞 執行罰是什麼意思
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行政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後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 執行罰是間接強制的一種。根據行政強制執行是否由強制執行機關直接實施可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稅務機關收繳滯納金是對納稅人的執行罰。
執行罰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
不是的 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 是一種間接行政強制 執行罰(收取強制金促使義務人履行,如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