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的客體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6

判斷:辯論的主體是持不同見解的各方,客體是辯題。

正確,唯有站在本體(自己)的基礎之上才能去認識客體。如果沒有主體,那麼客體也沒有意義了。正如,如果沒有了人,那麼辯題還有意義嗎

辯論的主體是持不同見解的各方,客體是辯題嗎

答案是 對

剛做完

什麼叫客體?它與客觀存在是什麼關係?

(1)認識的主體是處於一定社會條件和社會關係之中,從事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人。認識的客體是主體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進入人的實踐領域並與主體相聯繫的客觀存在,即人的實踐和認識的對象。

(2)認識主體和客體的關係主要有:第一,二者之間是反映和被反映的關係,即認識關係。第二,二者是改造和被改造的關係,即實踐關係。實踐關係是認識的基礎。第三,客體對主體的利益關係,即價值關係。第四,人作為審美主體對審美客體的欣賞、感受和體驗關係,即審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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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賽正方材料

1、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能阻卻刑法上盜竊的成立。搶劫得來的錢也是不當得利,難道就不是搶劫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兩個不同的體系,互不影響。民事上許霆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不當的利。只要許霆符合刑法上盜竊罪規定的主客觀、主客體要件其行為就是盜竊。

從主觀上說,許霆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其將盜竊所得藏匿並使用就可以說明。

從客觀上說,許霆以祕密的手段竊取銀行資金。理由參見最高法關於審理盜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從主體上說,許霆是已滿18週歲的思維正常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從客體上說,許霆的行為已經侵犯了銀行對其資金的合法的所有權。

綜合以上四點,許霆的行為已經符合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所以當然構成盜竊罪。

2、最高法關於盜竊罪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已經說明:所謂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祕密而不是客觀上的祕密。即無論有無人看見,只要行為人認為其行為不為人知就可以認為是祕密竊取。

3、銀行有過錯在先不能阻卻許霆行為的犯罪性。銀行的過錯不是導致許霆盜竊行為的直接原因。

銀行機械故障導致程序出錯多將錢款吐出,佔為己有不是儲戶的唯一選擇。儲戶也可以通過選擇報警或通知銀行的方式歸還。如果儲戶選擇佔為己有的話,就說明其主觀上已經存在非法佔有的主觀惡性了。

辯論賽 美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

大家好!到底是客觀存在的美決定了人對美的感受呢,還是人的主觀感受創造了美?今天我們雙方辯論員在此辯論,就是要解決這千古難解的美學難題。如果說美是主觀存在的話,那就是說,今天美的存在與否完全由個人主觀意念而決定著。但我方今天就是要告訴大家,美的存在有它一定的規律,就因為這不變的規律,因此美的存在不以人,個人主觀的意念而改變,這就是我方的觀點:美是客觀存在的。

美是一個事物或行為的特質,它有著三個特性,也就是:第一,形象性;第二,感染性;及第三,功利性。形象性指的是,一個事物如果要發揮它的美,它就必須擁有一個具體的形象或形式;第二,它也必須擁有一個感染性,讓人們能夠引起本身的歡愉或喜愛的感覺;第三,它也必須擁有一個功利性,能夠給予人精神及物質上的好處,例如進化及使用等等。由於美的存在必須以這三個特性作為衡量,因此也就產生了一個客觀的規律。而由於要用這個客觀的規律去衡量,對方又怎麼能夠說這是主觀感受呢!

除此以外,美的三個特性也是獨立於人的主觀意念之外,人的主觀感受不能夠改變這三個特性的規律。在欣賞的過程中,主體與客體之間所產生的關係只能是感受與被感受的過程,是客觀存在的美引起了人的美感,而不是人的美感創造了客觀事物的美。美不以欣賞者的個人主觀意念而改變。金字塔的美始終存在於金字塔本身,就算沒有人去欣賞金字塔,但是金字塔的美卻也是千古地流傳下來呀!

如果說美並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那麼就是說,我們以個人的主觀喜好來作為標準的話,那麼千百個人就有千百個不同的標準。請問,這又和沒有標準有什麼分別呢?當然,一個事物的美和醜對於不同的人來說,可能有不同的美感,但這種種不同的美感起源是在於個人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審美觀念,以及個人不同的修養而決定的。當然,我們可以欣賞美,去發現美,(時間警示)並且可以用美的規律去創造它,但是卻不能夠輕言地要取消美,或否定美的存在。如果說美是主觀感受的話,那我就不明白了,人類一直追求的真、善、美等等偉大的目標,不完全沒有意義了嗎?因為它們因人而異,隨時改變哪!法國美學家狄克羅斯就告訴我們,不管有沒有人,盧浮宮的美不會因此而蕩然無存!

譚 琦:如果美和美的感受不是統一起來的話,那麼這個感受反映這個客觀存在的時候,就必然有真假對錯之分。可是我們談了這麼多美的角度、美的欣賞,您能告訴我哪一個是對的,哪一個是錯的嗎?和對方辯友輕談主觀客觀,不如我真的拿出一個具體的客觀實例來。請問對方辯友,(舉起一枝玫瑰花)您告訴我,在大家的眼中,這是不是同一枝花?但在大家的心中是不是有不同的美的評價?傷心的人會說“感時花濺淚”;而高興的人會說“花兒對我笑”;憔悴的人會說“人比黃花瘦”;而有的欣喜的人會說“人面桃花相映紅”;有人說花是有情的,所謂“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有人說花很無情,“顛狂柳絮隨風舞,輕薄(時間警示)桃花逐水流”。原因是什麼?“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在客觀上“花自飄零水自流”,使我們的主觀“一種相思,兩處閒愁”。謝謝。(熱烈掌聲)

主 席:感謝譚琦同學。我們也希望在辯論之後看到譚琦同學要把這束花送給哪位辯友進行主觀感受。(笑聲)好了,最後是總結陳詞階段。我們首先有請反方的三辯路一鳴同學陳述觀點,時間是3分鐘,請。

路一鳴:好一場脣槍舌劍的自由之辯!不過我們仔細分析,在對方的口若懸河之下,對方非但不能自圓其美,而且還有幾點非常明顯的美中不足。第一,對方的立論基礎無非是說:美可以脫離人的主觀意識而存在。所以對方自由人才告訴我們,這本兒唐詩拿到了國外,就算這個人沒有看過,也會覺得它是美的。如果這本兒......

辯論主題 正方是我很重要.反方是我真的重要嗎

這是誰出的辯題,一看就是沒打過辯論的。正方有個“很”,難以界定,反方沒有這個字,立場就變成了我不重要。換言之是“我很重要”和“我不重要”的辯論。那“我重要但不很重要”豈不是變成了兩者的隔離帶?

正方:1.對於我而言,我很重要,辯論時4V4,我作為一個辯手對比賽的發展很重要,如果對方您認為“我不重要”的話,那是不是你作為一辯不重要呢,或者是您方二辯,三辯不重要呢?

對家庭我很重要,在單位上我能承擔責任我也很重要。(對於與我有直接聯繫的客體,我很重要),很重要並不是說非我不可,不可取代,只要論證我能對客體產生影響併為客體所珍視我就是重要的。2.從應然層面,樹立我很重要的意識是人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激發個人潛力,為社會創造價值,提升社會責任感的基礎。一個人只有認識到自己是重要的,才會嚴謹審慎的對待自己的行為。

反方自己想吧,打字累死了。

關於誠信的辯論稿 20分

複製黏貼————

善意的謊言違背誠信 正方

一辯陳詞

主席,評委,對方辯友大家好!

講求誠信,古已崇尚。從孔子的“人無信不立。”到孟子的“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從商鞅的“城門立木”到現代的《公民道德實施綱要》無不體現著誠信即:真誠實意,信守諾言,求真之意。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論述我方觀點:善意的謊言違背誠信。

第一:剖開現象看本質,辭書解釋謊言為對事實進行曲解,不是真實的事情。事物美麗的外表總能迷惑一部分人的眼睛。打小師長就諄諄教導我們不要撒謊,撒謊不是好孩子,但給謊言加一個善意外衣時,擊中了人性的弱點,使一部分人開始接受了善意的謊言。但是褪去了乞丐服穿上了旗袍就能擺脫其與事實不符的本質嗎?所以善意的謊言依然是謊言,違背求真,所以我方認為:善意的謊言違背誠信。(你可以用《皇帝的新裝》來簡潔的解釋這個論點)

第二:請對方辯友多點理性少點感性。對方堅持善意的謊言不違背誠信,是不是感性的思想摻雜的太多!在謊言前面加上善意二字,就想當然的認為它不再是謊言,認為其動機是善意的,孰不知善意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而屢屢被一些“職業騙子”,所利用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所以請對方辯友睜開您理性的慧眼看看善意的謊言的現實問題吧!不要“不識謊言真面目,只緣身在善意中!啊”

第三: 在當代中國的社會背景下,誠信又具有什麼新的內涵呢?

首先,既然誠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實無妄,那它就要求人們尊重客觀規律,樹立求實精神。在誠信這把精神的標尺面前,一切的虛情假意和欺瞞詐騙都將無所遁形,遭到無情的揭露與批判

其次,作為一種價值觀念,誠信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會群體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個社會成員樹立起公平的處事態度以及大公無私的道德觀念。

再次,誠信所內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們自覺守法,真誠守信,樹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社會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和諧不是用善意的謊言就可以建立的,和諧是人與人真誠的體現啊!

最後我想告訴對方辯友,披著羊皮的狼終究還是狼啊!所以,我方始終認為善意的謊言違背誠信。

攻辯(2辯):第1方案:

1:您方一直在大談善意,那麼您是善良的人嗎?

是的。

2:難道您認為自己善,別人也都會認為你善嗎?

這需要大家的評定吧!!!

3:對,需要大眾來評定這不正說明了善意標準的不確定性嗎?我們換一話題,您對謊言的理解又是什麼呢?

謊言分為善意的謊言和惡意的謊言兩種,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善意的謊言啊!

4:對方辯友說的好,既然您已經把善意的謊言歸結於謊言之中了,難道還能說善意的謊言不是謊言嗎?

善意的謊言和謊言有本質的區別,它已經不再是謊言本身的理解了!

5:難道您認為在謊言前面加了善意這麼一個形容詞,它就變成真話實話了嗎?按對方辯友的邏輯那為什麼不叫善意的真話,善意的實話呢?

善意是處於對人性的考慮,對當事人情況的考慮啊!它是種道德的完美體現啊!

6:難道我委婉地如實相告就不道德了嗎?您剛剛一直在強調善意的謊言發生了質的改變,可又拿不出論證,而對我方提出的善意的謊言還是謊言又沒有有力的反駁,您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希望您方在下面的辯論中能給我方,也能給大家一個好的解釋!謝謝!

攻辯:第2方案:

1:您方一直在大談善意,那麼您是善良的人嗎?

這需要大家來評定吧!!!

2::對,需要大眾來評定這不正說明了善意標準的不確定性嗎?我們換一話題,您對謊言的理解又是什麼呢?

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善意的謊言而不是謊言啊,請對方辯友不要偏離主題!

3:我方沒有偏離今天的主題啊,只是想告訴對方辯友,您偏離了善意的謊言還是......

辯論主題,規範人們行為的是法律還是道德?

先論述法律的侷限性,再論述道德對規範人的行為的優點

法的作用的侷限性

指法在調整或影響人們行為和社會生活時存在的不足或缺憾。這是從辯證的觀點來看待法的作用,正確地認識法的作用的侷限性的基礎。

二、 法的作用的侷限性的表現

1、 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

法不是社會調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法律規範外,還有政策、紀律、規章、道德及其他社會規範,還有經濟、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維護整個社會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會領域和社會關係、社會生活中法並不是調整社會關係的主要方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性腐敗及某些當事人的性賄賂問題,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看,還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範,刑法的貪汙賄賂類犯罪僅規定的是物質性的利益而沒有規定精神利益。某些當事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向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性賄賂,搞三陪,其性質之嚴重,對國家職務廉潔性的玷汙以及因此造成的社會危害不言而喻。在法律沒有規定而又有嚴重危害性的情況下怎麼辦?這就要靠黨的紀律、公務員的道德等來約束。

2、 法作用的範圍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會生活中產並非什麼問題都適用法律。社會關係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調整,其作用非常廣泛,涉及的範圍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社會關係、社會生活領域採用法律調整是不適宜的。如人們的思想,面臨一個執政黨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進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後的,針對落後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調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就是法律調整範圍的限度。

3、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蓋整個生活

社會生活是具體的、形形色色的、易變的。而法律一旦制定頒佈後就具有穩定性。法律不能頻繁變動,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就會失去權威性和確定性。所以在立法時不可能預先包容全部社會生活。法的作用還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適應性。

如:婚內強姦問題,就是在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上訴期內,一方強行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一方認為是在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另一方認為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是強姦。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其主體是男人,主觀方面故意,客體是婦女性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方面暴力或協迫等。依此規定此男定強姦罪無疑,但如此判決會使中國強姦罪氾濫,所有夫妻關係不和諧的都可能涉嫌強姦,這不利於中國家庭的穩定,因此應對刑法強姦罪主體的這個“男人”作出約定,即不包括本夫在內的男人。

再比如:筆者曾法律援助的北京市第一例離婚再審案件。一審北京某區法院判決離婚,法定上訴期內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男方再婚。後女方發現一審的獨任審判員是一個不具備法官資格的書記員,書記員當法官判決案件,程序違法,女方申請再審,一審法院起動了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判決離婚,女方為此得了偏執性精神病。原因是法院的程序違法導致精神障礙,請求國院賠償,但國家賠償法沒有精神損害此項規定,受害人無助多次上訪。至今未果。這就是法律的作用的空白和立法的缺憾。

4、 法的作用在實施過程中所需要的人員條件、精神條件和物質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啟動的

如果沒有具備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專業隊伍,法律再好法的作用也難以發揮。人們和社會的精神條件和文化氛圍、權利義務觀念、程序意識等都直接制約和影響法的作用的發揮。至於物質條件對法的作用的發揮制約和影響就更為重要了。這就是“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能自省”。在我國司法領域,權大於法、錢大於法、行政干預司法情況時有發生,法官和律師的關係、法官與當事人的關係等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我們國家從2001年法官法、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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