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對象是?
行政裁決的簡介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徵有以下方面:(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比較一下,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兩者之間的共同點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法院,所以有時把這兩種行為概括稱為行政司法。兩者的不同點是對象的不同,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一般說來,民事糾紛發生後,一方當事人可訴至法院。為什麼行政機關也可以裁決民事爭議呢?主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解決;二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解決民事糾紛。行政調解和仲裁的對象也是民事糾紛。但是,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為經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體現的是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並沒有體現行政機關的意思,行政機關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時不能強制執行,即調解行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所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管理中,對民事糾紛的仲裁只有一種,即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到勞動局裡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去仲裁,仲裁也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勞動局裡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具有中立性的社會組織。當事人不服行政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屬於什麼行為
D [解析]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B項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司法的裁決對象
中國行政司法裁決的主要是行政機關在管理國家事務中和公民、社會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法律關係。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行政複議解決的主要是行政機關影響公民、社會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爭議。《行政複議條例》還對行政複議的管轄、機構、參加人、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的程序、期間、送達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未經法律法規規定的,雖然也可以提出申訴,但屬於信訪範圍,一般沒有嚴格的次數和程序限制,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的比較?
行政確認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
①對象不同。行政確認的對象可以是合法行為或事實,也可以是違法行為和事實;可以 是有爭議的事項,也可以是沒有爭議的事項。行政裁決的對象必須是相對方提起的有爭議的事實。
②內容不同。行政確認的內容是確認法律地位、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行政裁決的內容是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③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不創設權利,不增加義務,對相對方不直接產生約束力和強 制執行力(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者除外)罰行政裁決則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設定、增減、免除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必須接受和履行行政裁決確定的內容,否則,會由此產生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啥區別
一、行政裁決 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特徵為:
1礎裁決者是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
2、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
3、它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
4、它是行政實體實行的一種特素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仲裁 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特定的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發予以公斷的制度。
三、區別:
1、行政裁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仲裁是一種民間活動行為。
2、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的過程,對裁決不服可申請複議或進行行政訴訟;而對行政仲裁決定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裁決的機關是( )
D.法律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有何特徵
行政裁決的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行政裁決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有權行政機關不能對所有的民事糾紛都進行行政裁決,而只能裁決一定範圍內的由法律規定的與行政管理事項密切聯繫的民事糾紛。
3.行政裁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裁判權的活動,具有法互權威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
下列屬於行政裁決的是
D屬於行政裁決。首先,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仲裁委員會是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所以排除了A。其次,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對特定民事糾紛做出的裁決,而政府對汙染企業的行政管理顯然不屬於此類,所以排除了B。再次,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最大的特點就是當事人之間地位是平等的,單位與員儲之間的關係顯然不具有這種特徵,所以排除了C。最後,D符合行政裁決的所有特徵。
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的共同點和區別?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並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三、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四、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係進行的裁決。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共同點:
一、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二、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三、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