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崗位說明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律師的工作內容具體是什麼

律師的工作包括訴訟(含訴前準備工作)和非訴訟.訴訟工作除了正常的開庭之外庭前的會見、調查包括各種文書的準備都是很重要的。而非訴訟業務的範圍則很寬泛。法律顧問工作只是其中的一種,當然也是最常見的一種,包括與當事人的溝通、日常的合同審定、制度規範等等,都屬律師工作範疇,甚至還包括對顧問單位發展的一些建議,雖然不一定涉及法律問題,但也是交流和溝通的一種,律師的工作不能僅僅只侷限於法律。律師業務做的比較好的,則通常是進行一些項目的運作等方面的非訴訟業務。

總而言之,律師的工作不是機械的,只要當事人需要,都有可能成為律師的工作。

律師崗位職責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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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顧問的主要職責是什麼?他的工作方向是什麼

我提供一下回答: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職責

一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概念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是指律師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根據聘請法律顧問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為聘請方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聘請方合法權益的特定身份和專業性活動。

二、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職責

(1)為聘請方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常其首要職責就是以自己所具有的法律知識為聘請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不僅使聘請方的各項業務活動有法可依。而且將其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規範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以保證聘請方的經營和發展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最大的收益。

(2)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

律師港灣網擔任聘請方的法律顧問,通過為聘請方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一方面可以以法律規範聘請方的活動,使其經營活動有法可依,避免遭受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在聘請方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運用充分有效的法律手段為聘請方謀求法律的保護,以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

律師的作用和工作是什麼?

由於普法工作的滯後,更重要的是由於有些公職部門中的腐敗分子對律師的抵觸和錯誤的誘導,造成很多人對律師的工作和作用產生了懷疑。巨航律師在辦理案件的時候經常聽到當事人的家屬說:某某官員說聘請律師有什麼用?有罪無罪還不是我們說了算!這樣的說法極大的損害了律師在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更重要的是由於家屬相信了這樣的說法,並把希望完全寄託在這些人的身上,結果導致錯失良機,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同時還有可能使自己上當受騙,大把的血汗錢也白白的裝進了這些人的腰包。難道律師就真的沒有任何作用嗎?其實在案件處理中律師的工作很多,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國內外的很多案例都能夠充分的說明。 現在巨航律師事務所就將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讓您能夠有一個最基本的瞭解。 律師參與刑事案件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偵察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律師在這三個階段中的工作內容、重點、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下面就分別簡單談談。 (一)在偵查期間請律師的作用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及時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5、代理申訴和控告 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

律師助理的工作職責

做一名優秀的律師助理,首先要用心,要做好當一名優秀律師的準備。有人說,律師助理是信息收集者、文件撰寫者、案件協助者、文書整理者、客戶溝通者。

本人認為,律師助理的最基本的工作應包括:

1、準備:

(1)法律法規研究準備:接受到任何案件或客戶的法律問題,首先協助指導律師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蒐集、研究、分析,最好同時蒐集相關已有案例或者專家論文,以便更好理解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的研究準備是處理任何一個法律問題、任何案件、任何非訴訟項目的最關鍵工作。律師助理可以通過這些基礎性的研究,迅速提高自己的法律執業水平。但一定要訓練自己迅速蒐集相關規定和案例的能力。現在網上很多資料,基本上都可以解決。

(2)接待客戶的工作準備:接待一個客戶或接受一個案件、項目前,除協助律師做好前述相關研究外(如能事先獲悉該客戶問題時),還應提前做好會議資料準備;

2、業務工作開展:

(1)接待客戶、接聽電話;

(2)協助指導律師做好工作計劃、工作安排;

(3)協助律師開展工作,如為訴訟案件,協助律師起草合同、授權委託書、起訴書、答辯狀等相關法律訴訟文書;如為解答客戶法律問題或其它非訴訟業務,起草相關協議、法律意見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

(4)協助律師接受、傳遞相關往來法律文書、文件、函件;

(5)協助律師參與相關會議,整理會議紀要以及其它會議事務;

(6)協助律師參與訴訟案件庭審,整理代理詞;

(7)協助律師參與法律調查,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檔、法院閱卷;或根據客戶要求參加相關盡職調查;

(8)協助律師處理與客戶相關聯繫人的溝通聯繫;

(9)律師要求完成的其它工作。

3、檔案整理:結案後,負責整理檔案,起草案件總結,檔案裝訂成卷歸檔。

4、其它需要律師助理完成的工作。這些都要看助理自己的悟性了。

我有個助理,每次開完會後,即便會上並沒用指派他的工作,會後他會立即開展研究並在會後不久他就會立即把他自己的資料蒐集、研究結果發給團隊;一起參與項目時,他都把自己當做一個優秀的律師,即便沒用指派他的工作他都主動先思考並提出處理方案然後主動提出由他處理,非常優秀,短短一年,取得律師執業證時同時也已是一名非常優秀的律師了。

上面這些只是現在隨意想到的,以前曾經寫過關於如何當好一名優秀律師助理的文章,一時找不到了。推薦初入行的看看《遠見》,要作好律師助理,一定要有作好一名優秀律師的心理準備,且不怕吃苦,用心學習、勤奮研究。

在網上初略看到一篇文章,也可以參考i.mtime.com/1736151/blog/2835105/

什麼是律師的職業責任?律師的職業責任包括哪些

⒈概念。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律師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的道德規範。

⒉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2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範。”第46條規定:“實習律師、律師助理參照本規範執行。”因此,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包括律師以及在律師事務所中輔助律師開展業務活動的實習律師和律師助理人員。

⒊律師職業道德的內容,中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具體包括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律師執業紀律規範兩個組成部分。二者是互補的關係。 中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具有以下特點:

⒈職業性。

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調整的是律師及其輔助人員的執業活動,因而其職業道德具有鮮明的職業性。

⒉自律性。

律師職業道德是律師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自律性規範,目的在於在行業的自我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律師行業獨立性。

⒊現實約束性。

律師職業道德的現實約束性是指在律師在違反有關律師職業道德的規定後,會受到職業性的懲戒。

⒋內部的互補性。

所謂內部的互補性,是說中國的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比較概括、原則,但是涵蓋面廣,而執業紀律規範則比較明確、具體,但是範圍相對狹窄。二者的結合則能實現互補。 中國律師的職業道德包括10個方面的內容。在這些規定中,重點掌握兩個內容:

⒈律師的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8條規定:“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祕密及委託人的隱私。”根據上述規定,中國律師職業祕密問題有關規則在適用上具有以下特點:

⑴律師應當保守的祕密範圍包括國家祕密、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當事人的隱私。A.所謂國家祕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2條的規定,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祕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祕密”三級。上述兩個規定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為“國家機密”,範圍比《律師法》的規定要狹窄,從理論上講,應當採取範圍更廣的《律師法》上的規定;B.所謂商業祕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C.所謂當事人的隱私,一般是指與當事人的聲譽有關,本人不願意公開的個人生活事件。

⑵律師的保密義務具有後續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39條規定:“律師對與委託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託代理關係結束後仍有保密義務。”這是因為有關事項的祕密性並不因委託代理關係的結束而消滅,為了保證委託人能夠坦率、全面地向律師披露案件的有關情況,律師在委託關係結束後也仍然要承擔保密義務。

⒉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10條規定:“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卹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幫助。”根據有關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可以分為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對象和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對象。

⑴一般案件法律援助對象

國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本國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幫助權,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則。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應當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一般的法律援助對象,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公民:

①確有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律師事務所職務有哪些

不要無證或非法經營。律師法有相關規定。

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有什麼崗位?沒有律師證能不能在律師事務所工作?

沒有律師證可以在律師事務所做輔助人員,如行政人員、律憨助理、財務等等。但是隻有取得了律師證,才能以律師名義辦案。

什麼是律師?

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

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非訴訟業務在律師業務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   就“律師”的本質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穿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上述四項本質屬性(或說本質特徵),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項,皆不能成為“律師”。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現在可以明確地回答: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或簡稱“法律服務工作者”。   從概念的種屬關係而言,現在也可以得出結論:   “律師”這一概念的“屬”概念是“法律工作者”,其“種”概念是“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這一概念同“屬”的其他“種”概念有:法律審判工作者、法律檢控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等等。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與法官、檢察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之間的“種差”是: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並獲得執業證書;且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根據上述,我們找出了“律師”這一概念的本質屬性、性質(特質)、種概念、屬概念以及種差,就可以給“律師”定義了。   其一,用概括全部本質屬性的方法定義,即:律師,是指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或同等學歷具有法律知識,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這裡需要說明,上述定義中的“同等學歷”包括: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其他自學成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是否具有同等學歷,除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外,可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予以確認。這樣,對於放寬參考資格,不拘一格發現人才有積極意義。   其二,嚴格按照“屬+種差”的公式定義,即:律師,是指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或者說:律師,是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領取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工作者。   這裡需要說明:   1.關於“執業證書”,僅是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一種憑證或證明文件,在定義中不加此語,可避免意思重複,如果要強調,突出一下“執業證書”,加上此語,也無不可。但不能加“律師執業證書”,否則會造成同義反復(“律師”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循環(律師=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律師)和語詞重複(律師是取得律師)。   2.關於是否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問題,個人認為,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比之於省級或省級以下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無論對於律師執業的全國統一性,嚴肅性或律師地位的提高以及與國家司法考試的一致性,都有積極意義。至於使用“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之措詞,皆無不可。並無實質的差別。   上述兩種定義較為科學、合理,前者全面涵蓋了律師的本質屬性,且包涵了成為執業律師的主要程序;後者嚴格按照“屬+種差”的公式定義,較為簡潔,明瞭。......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權限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義務主要有以下條款:

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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