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手續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7

養殖需要哪些證件

1、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建養殖場需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2、農業部令(2010年 第7號)《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規定,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符合以下條件:

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

一、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二、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四)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汙染道分設;

(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三)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四、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五、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六、 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10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四)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淨化制度;

(五)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區域。

搞養殖需要什麼手續?

搞養殖需建設用地,要通梗基層組織上報鄉鎮土地環保部門審批,再就是免疫登記,這得與畜牧獸醫部門聯繫,目前國家號召大搞養殖業,和土地流轉,審批不成問題,應該很好辦。

農村養殖業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

其中有規定: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佈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辦養殖場需要什麼手續

建設養殖場用地需要到當地土管所申請,圈舍蓋好後引進品種再到畜牧局辦理一個檢疫合格證就可以了,其他沒有。我這裡有很多養殖肉牛和肉羊的,需要良種的話你可以過來選購。

搞養殖需要辦理些什麼證件?

搞養殖首先要辦理的證件就是《動物防疫合格證》,然後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如果是種畜,還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辦養殖場的手續都需要什麼

辦理養殖證的條件和流程

一、辦理條件:

1、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⑵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2、對已養海域和內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並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審核程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儘快審核補發。

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3、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報材料:

一、養殖申請表;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三、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2、審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3、批准。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頒發養殖證。

4、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後,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註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誌,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養殖證簡介:

養殖證是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養殖場需要什麼手續

1、興辦動物養殖場需要辦理的主要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工商營業執照》。2、《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辦理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你可以向當地農委(農業局、畜牧局或畜牧水產局)進行諮詢,不收費。一般應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請書(表);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各功能區佈局圖;設施設備清單;管理制度文本,人員情況等”3、《工商營業執攻》辦理可以諮詢當地工商局或鄉鎮工商所。4、基本農田不可以用作養殖場,所以,建場之初選址時應當符合當地的土地規劃要求。

去工商局辦理養殖營業執照需要哪些手續 ?

養殖辦理營業執照後,還需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此許可目前在多數地區為後置手續,也就是可以先辦理營業執照再辦理許可證。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面複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覆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文件複印件;

5、《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字號名稱的或經營範圍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可無需提交《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注:

1、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籤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複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港、澳居民、臺灣農民、臺灣居民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2、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託的代理人簽字;

4、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決定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領取營業執照。

五、收費

免收費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廠)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供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

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二十八條動物飼養場、屠宰廠、......

辦理養殖場需要哪些手續,知道的請詳細說一下。

搞養殖、建家庭農場發展養殖業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了?

首先是選址和土地手續。需要在國土局和農業局備案簽訂用地協議,保險起見大規模的還要通過規劃局的選址意見,預留好發展用地,避免後期擴建時變成“違規建築”;好消息是國土資源部力挺養殖戶,制定了《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把養殖用地劃歸為農業用地,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需要審批。

也就是說現在辦理養殖場,飼養欄舍和綠化隔離帶屬於農用地,不用再去辦理繁瑣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了。要注意的是用來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間、硬化的路面屬於永久性建築物,還是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禁養區之內就別想再搞成規模的養殖了,現在建成的手續齊全的都要搬遷,還是去偏遠地區發展吧,四川、貴州、雲南,、東北三省、內蒙古是不錯的選擇。

除了土地手續之外還要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沒有這個證件是不能從事養殖業的。今後還會需要養殖場內有具備執業獸醫資格證等國家認定的畜牧類技術職稱的人員才可以,可以是老闆,也可以外聘,有就行。

環評手續很重要,要通過環保局的審批拿到環境影響審批意見和排汙許可證,環評通不過以後會很麻煩,可能會被禁養,養殖場被拆除的情況都會發生。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批下來後可以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了,當然還要到畜牧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國家近年對三農問題非常關注,不少地區還可以立項備案,立項成功是有補貼的。

在農村辦個養殖場需要申請什麼手續嗎?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

其中丁規定: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佈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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