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後怎麼行政複議?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交通違章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交通違章怎麼申請行政複議,在拿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交通違章處罰行政複議怎樣申請? 10分

你好,對交通違章處罰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

第一,申請複議是有時限的,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 做出處罰決定後 60 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但是沒有類似行政訴訟那樣“如果行政主體沒有告知 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申請期限, 則法定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 述權利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實踐中就出現了行政相對人因 為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卻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現象。 考慮到兩種 救濟制度的銜接,行政複議應增加上述規定。

第二,申請複議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複議,也可以書面申請複議。口頭申請複議就是由行為人本人到你所選擇的上一級機關的法制部門,對交通警察給你實施的處罰進行口頭陳述,並說明你不服的原因和理由。並且要提供交通警察 給你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是書面申請複議, 就是寫一個行政複議申請書, 在申請書裡面要載明申請複議的事實、理由和你複議的要求,來遞交給法制部門 的工作人員。他們會依法對你申請的事項進行調查。然後做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三、行政複議中的必要第三人。 《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同 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而實踐中,有些明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因 為不知道行政複議案件的存在, 沒能夠參加到行政複議中來,喪失了陳述、申辯、 舉證以及提起訴訟的權利,最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並且,等到進入行政訴訟程 序利害關係人再參加訴訟、 提出異議, 並使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被法院判決推翻, 則會使行政複議事實上失去意義,造成行政救濟資源浪費。作為行政複議標的的 法律關係的主體及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 權利人的存在,在行政複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的答覆等案件材料中顯而易見,前 者如工傷認定案件中的勞動關係相對方,後者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鄰權人。 直 “ 接利害關係”是指 1.民事侵權關係中的各當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受害 人。2.民事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如前面提到的工傷案件中的勞動關係相對方。 前面兩種情況可以統稱為民事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3.物權、人身權、知識產 權等絕對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的人, 如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 用權的情況下,就該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的權利人。

第四,向何單位申請行政複議。有關《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的規定。該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 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 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望採納,謝謝了!

被交警處罰,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般是交管局法制科。

道路違章處理存在異議,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管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提起行政訴訟。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予答覆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強調的是:當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求問交通違章申請行政複議如何辦理

這裡涉及到以民事法律關係為基礎來認定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是否合理的法理問題,我們認為,一方面,公權力存在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私權利,因此行政權利與民事權利具有天然的根本的聯繫;另一方面。所謂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中的利害,主要是指民事上的各種利益或者不利益,換言之,利害關係人的存在本來就是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整私權利的結果。 如果利害關係人經通知仍不參加行政複議,則視為放棄其權利,不得再就行政複議決定和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這樣有利於儘快實現法律關係的穩定,符合行政法的效率原則。 三、有關《行政複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該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這一條的規定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都是作為政府工作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法律性質十分相似,區別主要在於內設機構以事務為劃分標準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派出機構以地域為劃分標準負責該地域範圍內的全面事務。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了派出機構在獲得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成為被申請人,卻沒有對內設機構的法律地位作出規定。一些內設機構由於獲得了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又普遍存在。對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在授權範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該內設機構為被告。如果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則內設機構不能成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這造成了行政實體法上的主體與行政程序法上的主體不統一,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在主體問題上互不銜接,如果因此認定超越職權撤銷具體行政行為還會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資源浪費。因此,實際處理中,一般是將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一樣對待,認可其複議主體資格。鑑於此,行政複議法在以後的修訂中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派出機構的認定問題。一般認為,認定派出機構應該以行政機關的“三定”方案為準,即如果業務上的上級行政機關如果掌握著下級機構的“人、財、物”的控制權,在管理上視為其內部一個部門則該下級機構是上級機關的派出機構。這基本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上級機關可能並不能完全控制下級機構的“人、財、物”,那麼,下級對上級的依附關係究竟要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派出機構”。其次,機構改革中,一些行政機關由隸屬政府改為直屬業務上的上級行政機關,但是由於工作慣性,仍行使著原有的屬於獨立的行政機關的權力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時應否認定越權無效。尤其,由於機構改革的不徹底性,這樣的隸屬關係變更可能只停留在紙面上,下級機構既要完成行政管理職責,又沒有相應的制度可以將其行政行為轉化為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實踐中出現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一種認為認定派出機構只能以有效的法律文件即“三定”方案為準,而不論該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因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越權無效。另一種認為,認定行政主體的性質不能只考慮有關文件,更應該考慮真實的行政權力存在狀況,因此,認定上述“派出機構”事實上是獨立的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三)“派出機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的內設機構”場合下行政複議主體的確定。前者如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後者如幣公安局交警支隊下轄交警大隊〔依據公安部《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交警大隊作為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主體......

交通違章申請行政複議該怎樣申請?

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局或政府申請複議,並提供交通違章的相關信息,包括處罰決定書等證據

車輛違章如何申請複議

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處罰決定的六十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城管或者交管部門)上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節 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

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交通違章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成功的話,繳納的罰款是怎麼退還的?

一、交警部門通知你領取,並附上轉賬支票一張;

二、違章複議,你還真有時間精力,願你成功啊!

超速違章怎麼行政複議

一、交通違章的行政複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立該排除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提出行政複議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

二、不服交通行政複議怎麼辦

1、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必須提交行政複議申請,交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和《答覆通知書》,被申請複議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提供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複議機關進行書面審理,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交通行政複議決定書》。

2、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行政複議前置的,當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進入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在判決書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如何申請?向哪裡申請?

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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