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基準日如何確定?
兩個公司合併,按規定要按審計報告的數據合併,基準日前直接並資產負債表,但是基準日後被合併公司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併與會計報表合併是不同的兩個問題。 公司法規定的企業合併分為吸收合併和解散合併;吸收合併是合併後,一個企業解散,被另一個企業吸收;解散合併是,兩個企業解散後重新成立新的企業。 而會計報表合併是對兩個由於存在控制關係,需要對企業報表予以處理。 由於企業合併比較複雜,時間跨度較長,有合併協議簽訂日期、資產交接日期、資金支付日期、管理人員交接日期等,所以報表合併日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認為,企業合併日期是企業實際取得控制權的日期作為合併日期。 企業合併日期與歸誰記賬無關,主要是合併日的收益歸屬問題,合併日前的收益歸移交方,合併日後的收益歸接收方。 接收方從合併日開始重新立賬,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供參考。
企業合併的基準日與購買日的聯繫和區別?
我的理解:
合併基準日是公司協議或公告等中定出的合同預定日期。一般為某月的月末或月初,方便會計核算。
購買日是合併實際對價已經支付或支付大部分,完成股權交割的日期。
兩個日期即使不是同一日,相差時間也不應該太大。
但是兩者不一定會是同一個日期。
股份制改制基準日需要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嗎
清算時資產和負債都儘量少點,現在開始就該收的收,該付的付,到清算時清算所得就會比較小,少上所得稅
不定期折算基準日當日能合併基金嗎
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基金暫停辦理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贖回、
轉託管(包括場外轉託管、跨系統轉託管,下同)、配對轉換業務
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基金暫停辦理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
贖回、轉託管、配對轉換業務, A、B暫停交易。
當日,基金註冊登記人及基金管理人為持有人辦理份額登記確認。
不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將公告份額折算確認結果,持有人可以查詢其賬戶內的基金份額。
當日,基金恢復辦理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贖回、轉託管、配對轉換業務,
A、B將停牌一小時,並於10:30復牌
專家好: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併,合併基準日後二個公司的帳就由存續方合併記帳,行嗎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併,合併基準日後二個公司的帳就由存續方合併記帳,我認為可以。
供參考。
【請教】合併報表入賬價值是按照評估基準日定,還是按照資產交割日定?
問題2:假如評估基準日與資產交割日期間隔比較長,那麼需要在資產交割日再進行一次評估,然後按照新的評估價值入賬嗎?還是直接用第一次的評估1.5億入賬就可以了。實際操作中,如果時間確實很長,且導致評估增值的流動或非流動資產所有權仍屬於被收購企業,可以根據評估增值情況確認扔保留的增值部分。如固定資產增值,可根據折舊政策計提評估日和購買日之間的折舊
企業合併中從何時開始,被合併方的經營行為是替合併方所作?從資產負債表基準日到合併日之間由誰記帳?謝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併與會計報表合併是不同的兩個問題。
公司法規定的企業合併分為吸收合併和解散合併;吸收合併是合併後,一個企業解散,被另一個企業吸收;解散合併是,兩個企業解散後重新成立新的企業。
而會計報表合併是對兩個由於存在控制關係,需要對企業報表予以處理。
由於企業合併比較複雜,時間跨度較長,有合併協議簽訂日期、資產交接日期、資金支付日期、管理人員交接日期等,所以報表合併日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認為,企業合併日期是企業實際取得控制權的日期作為合併日期。
企業合併日期與歸誰記賬無關,主要是合併日的收益歸屬問題,合併日前的收益歸移交方,合併日後的收益歸接收方。
接收方從合併日開始重新立賬,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供參考。
購買日與合併日的區別
購買日是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與合併日沒有本質區別,只是習慣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我們採用的方法是購買法,所以稱合併日為購買日
請教陳版合併日及過渡期損益問題
例子1,: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A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B公司資產,評估基準日為2014年12月31日,交割日為2015年6月30日。評估價及購買價為1000萬元,評估基準日B公司賬面淨資產為500萬元。雙方約定過渡期若盈利,歸A公司所有,若過渡期虧損,由B公司以現金進行補償。
若過渡期B公司盈利100萬元,淨資產為600萬元。則在2015年6月30日A公司合併B公司時,長投成本為1000萬元,商譽為1000-500-100=400萬元。
若過渡期B公司虧損100萬元,淨資產為400萬元,則在2015年6月30日A公司合併B公司時,長投成本為1000萬元,商譽為1000-500+100=600萬元。同時收到B公司現金補償後,確認營業外收入100萬元。
股權轉讓日與股權轉讓基準日
基準日的設定不就是為股權定價作基準嘛,之後的收益都規定是給新股東,那利潤合併表肯定是做到630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