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由哪個部門認定?

General 更新 2024-07-01

工傷認定由哪個部門做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工傷認定到底怎麼認定,去哪個部門認定?

1、工傷認定一般按照屬地原則管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觸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參保的,由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2、“如果一家有資質的公司把工程轉包給了一個沒有資質的個人”,這樣的合同被視為內部施工管理合同,用工主體還是這家有資質的公司。工傷認定仍按上面的屬地原則,“沒有資質的個人”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家有資質的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工傷屬於勞動局那個部門管

到勞動局舉報,進行勞動仲裁,實在不行就到法院申請法律援助。

工傷認定是找哪些部門,需要哪些資料

關於申請工傷認定必備材料以外的需提交的材料,我國各地規定略有差別不一,如果申請工傷認定的話,最好事先電話聯繫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詢問清楚需要哪些材料,免得白跑一趟。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根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受傷情況,還要提交一些相關材料。具體有:

(一)屬於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單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證明材料;

(三)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四)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六)委託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工傷認定後哪個部門給予賠償?

你有工傷保險嗎?

如果有

社會保險基金中心會支付你的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觸

企業承擔住院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如果離開企業還有一個一次性再就業補助金

如果你沒有工傷保險,那麼這些費用企業全要承擔。

工傷鑑定歸政府哪個部門?

勞動局的工傷鑑定科

現在也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認定費用由誰承擔的法律依據在哪裡?謝謝

工傷認定是不要費用的,回答這個問題的樓下估計沒有什麼實務經驗的

工傷鑑定在什麼部門進行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致殘等級鑑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鑑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鑑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勞動鑑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鑑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鑑定後評殘。從範圍來說,勞動鑑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鑑定同時進行。

參考資料:ahc.pgl.com.cn/health/health-007.htm

工傷鑑定和工傷認定去哪個部門 10分

向勞動部門申請。

自已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半小時就能看完,該怎麼辦全套辦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鑑定,最後按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有空再到勞動局問一下當地上年平均工資,有的賠償項目與此有關。

工傷鑑定去哪個部門需要什麼材料

你提問的,在《工傷保險條例》裡面有相關的規定,現提供你參考:

一、工傷鑑定部門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地級市)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在工傷鑑定前,一般先要進行工傷認定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關於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四、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上述部門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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