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的含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18

詞語糾紛是什麼意思?

糾紛

jiūfēn

(1)

[dispute]∶爭執不下的事情

排解糾紛

(2)

[knot]∶不易解決的問題

一個充滿法律糾紛的問題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海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困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

jiū fēn ㄐㄧㄨ ㄈㄣ

糾紛(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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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ic.net 漢 典 網】

◎ 糾紛 jiūfēn

(1) [dispute]∶爭執不下的事情

排解糾紛

(2) [knot]∶不易解決的問題

一個充滿法律糾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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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糾紛,法律糾紛的定義是什麼

糾紛是當事人就具體的事由產生了誤會或者一方刻意隱瞞事實,導致雙方協商無果的情形

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係等屬於民法調整範圍的法律關係發生的各種糾紛。如債權債務、合同擔保、損害賠償、婚姻繼承收養等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糾紛是什麼意思

糾纏紛爭。。。

民事糾紛是什麼意思

是依照民事訴i公法而進行的訴訟糾紛

人事糾紛是什麼意思?

人事糾紛就是人與人之間產生了矛盾和爭議,也可稱為人事爭議。從法律上說是指具有人事關係的單位與其所屬工作人員之間,因執行人事政策法規,或履行聘任合同,持不同的主張和要求而產生的爭執。一般情況下可借鑑法律上的定義,就是人與人之間因不同的觀點和主張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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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糾紛是什麼意思

“糾”是指糾纏的意思,“紛”是指紛爭的意思。兩個字合起來“糾紛”是指人們在某種義務或權利界線摸糊不清,觀點看法不一時發生的爭執,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就究是誰有理呢,這就是糾紛。法律規定,糾紛案件首先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請求村委會或鄉人民政府調解解決。如果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時,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在未解決糾紛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糾紛事件的現狀。

糾紛的糾是什麼意思

糾、糺

jiū

【名】

(形聲。從糸(mì),表示與線絲有關,丩(jiū)聲。本義:三股的繩子)

同本義〖hingedcord〗

糾,繩三合也。——《說文》。按,俗字作糺。單股曰紉,兩股曰糾,三股曰糾,亦曰徽。”

徽以糾墨。——揚雄《解嘲》

又如:糾纆(繩索。糾,二合繩;纆,三合繩)

jiū

【動】

纏繞〖wind〗

其笠伊糾。——《詩·周頌·良耜》

何異糾纆。——《漢書·賈誼傳》。注:“絞也。”

青綸競糾。——郭璞《江賦》

糾思心以為纕兮。——《楚辭·悲風歌》。注:“戾也。”

橫厲糾紛。——《後漢書·劉琨傳》。注:“亂貌。”

福與禍如糾纏。——《鶡冠子》

又如:糾蓼(互相牽引);糾結(連結);糾糾(纏繞的樣子);糾曲(糾結盤曲)

糾集;集結〖gather;collect〗

糾合宗族於成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

收離糺散。——《後漢書·荀彧傳》。注:“合也。”

糾合俊傑披奸猖。——王安石《開元行》

又如:糾辦(收集,備辦);糾合(聯絡,聯合);糾勒(聚集統率);糾會(會合);糾約(糾合約集)

矯正〖rectify〗

以糾邦國。——《周禮·大司馬》。注:“猶正也。”

慢則糾之以猛。——《左傳·昭公二十年》

糾之以政。——《左傳》

又如:糾劾(審查,彈劾);糾舉(糾正舉發);糾謬(糾正錯誤);糾繩(糾正懲處);糾錯(糾正錯誤)

督察〖supervise〗

以五刑糾萬民。——《周禮·大司寇》

凡宮之糾禁。——《周禮·小宰》

貪利糾譑之名。——《荀子·富國》

又如:糾彈(糾察彈劾);糾案(檢舉監察);糾發(糾察舉發);糾逖(督察懲治)

檢舉〖accuse〗

糾之以政。——《左傳·昭公六年》。注:“舉也。”

恐見糾擿。——《明史》

訪緝糾詰。——清·方苞《獄中雜記》

又如:糾拾(揭發檢舉);糾問(糾舉問罪);糾發(舉發);糾慝(懲處邪惡);糾駁(糾舉駁正)

擰〖twist〗。如:糾他的臉

網絡糾紛是什麼意思?

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文號】法釋[2004]1號 【發佈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2004-0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號)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 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供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第四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六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絡註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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