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員工怎麼處理?
公司要註銷,我們企業員工該怎麼辦?
公司要註銷,企業員工通常有如下處理方法:
1.無合法理由辭退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以離職前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行為,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2.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3.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註銷程序
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內部分立解散,或者由於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範被依法責令關閉,這時公司可以申請註銷。
公司註銷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註銷
備註: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註銷,如果以後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無需辦理註銷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註銷公司的執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報稅,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不過如此做法的後果是,3年內將不再有資格成為公司法人,3年後才可恢復正常。
公司註銷員工是否有補償?
我來回答:
有賠償,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年發放以一個工資的標準;
沒有賠償,到新的工作單位,屬於繼續履行原有的勞動合同,不存在有損失的一方;
處於孕產期的員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存在賠償,除非新的崗位不適合孕產婦的身體健康,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註銷公司,換新的用人單位接收員工,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員工。通知的時間,比照續簽勞動合同的通俗辦法,應當是提前一個月,如果你沒有去新的接收單位,則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你。
希望可以幫到你。
公司註銷後員工的問題
1. 公司註銷後,就算解僱員工的 如果老闆說跟我去北京發展,但員工不願意去,那也是算解僱在先 2. 解僱,補償是工作幹滿一年給一個月的補償 3. 如果員工同意跟著老闆去北京,那也算是註銷的公司解僱員工,也應得到賠償嗎,職工自願放棄的不算 4. 如果跟著老闆去北京,老闆說讓員工和香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要得到員工的同意才可以 5. 如果員工和老闆約定,在合同中註明,在合同期限內,公司辭退員工,公司需要補償員工剩餘期限的工資。比如,工作了5個月,被老闆炒了,公司需要再支付7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這個不合法的,因為要看解僱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論,所以,如果老闆肯執行合同,你可以得到,不肯執行合同,你得不到法律支援的,所以和香港公司簽約一定要慎重
公司註銷後並註冊新公司,如何處理員工的勞動合同? 20分
目前有兩種說法,各有千秋
一是繼續有效,二是重籤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重籤,因為
公司註銷以後,合同主體已經缺失,勞動合同已經名存實亡
公司重新註冊應該不屬於合併或分立情形,而屬於解散,因為公司註銷需要到工商稅務社保勞動部門處理相關注銷事宜
公司註銷再重新註冊後員工的各方面關係的續接將是一個大麻煩
如果是合同繼續有效,間接證明了新公司與老公司存在一定關聯,如果涉及到稅務及債務糾紛,或者勞動糾紛,可能會授人以柄(員工勞動合同為證),存在潛在風險
至於說到補償或者賠償,我想企業方還是贏家,雖然企業可能要拿出一部分錢補償員工,但在新公司裡,新合同可以約定員工試用期,而且,所有員工的工齡一律歸零,想想到最後是誰贏?
參考資料:企業勞動保障手冊2008第二版hi.baidu.com/...7.html
公司部門撤銷,怎樣處理人員合法
[案情介紹]馮先生2007年進入浦東新區某跨國物流公司,擔任該公司的空運部門經理,月薪4萬多元,主要負責上海至新加坡航線以及上海至澳大利亞航線的海運業務開發和管理工作,公司同時經營國內和國際間的公路運輸以及空運業務。2008年上半年開始,馮先生所在的這家公司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空運業務急劇萎縮,到2008年底,海運部門嚴重虧損。公司經過董事會討論決定暫時停止公司的空運業務,撤銷公司的空運部。空運部共有四名操作,兩個副經理和一名經理,經過協商,四名操作和一名副經理轉崗到陸運和海運部門,一名副經理協商解除了勞動關係,只有馮先生還在堅持不同意公司的調整。公司就此與馮先生協商了多次,並且先後發了三次書面通知給馮先生,先後兩次分別調整其崗位為業務開發部業務開發助理經理和海運部助理經理,按照公司的薪資管理制度,不同的崗位薪資不同,所以新的崗位薪資也有所調整。但是馮先生堅決不同意公司的做法,雙方僵持了兩個月後,依舊沒有達成一致,公司遂書面通知馮先生,由於公司業務調整,撤銷空運部,在不能與馮先生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決定解除與馮先生的勞動合同,並且願意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給馮先生。馮先生收到公司退工單後,第二天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仲裁結果] 勞動仲裁委經依法審理並作出了不支持馮先生要求恢復勞動關係請求的裁決。[案例分析]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成為更多勞動者在權利受到侵害後的救濟選擇,但是要提醒勞動者的是,並非所有的用人單位單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都可以要求恢復的。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對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才能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如果企業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第39、40、41條的規定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就不能要求恢復了。 本案中的用人單位解除馮先生的勞動關係所依據的就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由於空運部門嚴重虧損被撤銷,必然帶來馮先生等人原崗位不復存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此情況下,公司與馮先生幾次協商,調整崗位,變更合同,但公司兩次調崗均被馮先生拒絕,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這種情況下,公司支付補償後解除勞動關係是有法律依據的。 當然適用本條款也有嚴格的限制,不能任意為之,既必須是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並且該變化足以導致原勞動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同時還要滿足協商調崗的要件要求,而不能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就馬上解除,這也是不對的,必須要有一個協商溝通調崗的過程,調崗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惡意調崗。譬如說用人單位若將財務人員調整到門衛或者後勤工作崗位,這種情況顯屬惡意調崗,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本案處理過程中雙方對於客觀情況的認定產生了較大爭議,作為員工一方在認可公司空運部嚴重虧損的同時,認為暫時的虧損不足以導致部門的關閉,但是公司認為虧損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可以撤銷該部門,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個問題屬於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可以由企業根據市場行情綜合判斷,對此員工無權提出異議......
企業註銷如何處理勞動合同關係
[案由]Z公司是一家經營醫療器械的企業,經營和代理其母公司研發和生產的產品。Z公司經營狀況一直不佳,且成本居高不下,出於經營發展需要,母公司計劃將Z公司提前解散,尚未終結的業務劃轉至另一家獨立子公司L公司。但是對於Z公司的人員安置問題,母公司管理人員卻不知從何下手。是隨業務一併由L公司接管,該公司支付異地工作成本,還是提前結束勞動關係?另外,到底是遵循《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按照第44條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同意解除合同,母公司是否必須安置員工的工作?
[評析]分析企業註銷對勞動關係的影響,我們首先要了解註銷可以造成企業主體怎樣的變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公司終止。企業法人被依法註銷後,其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即告終止,公司也因此喪失了用工主體資格。勞動關係因一方失去主體資格而無法繼續存續。因此,Z公司在申請註銷時應依法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從法律角度而言,L公司是獨立於Z公司的法人實體,對被依法註銷企業的員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僅僅是該公司的自願行為,法律並無強制性規定。但是如果從管理角度來看,Z公司將未終結的業務轉至L公司,原Z公司員工勢必具有熟悉業務、對口明晰的優勢,因此,完全將這部分員工拒之門外不利於之後業務的開展,或多或少會造成人員培訓成本的再投入。因此,可以考慮適當保留、劃轉一部分與業務密切相關的人員。
對被L公司接受的部分員工,又該如何處理他們的勞動關係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上述法律規定,Z公司可以就員工補償問題與L公司達成協議。如果Z公司在註銷清算前按照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了相應經濟補償金,L公司可以與員工重新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Z公司的工齡不再與L公司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如果Z公司未向員工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L公司接收員工後,員工在Z公司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L公司的工作年限,L公司如因要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員工在Z公司工作所應獲得的經濟補償也應當一併支付。企業在註銷之前法人資格與能力並不因為停止營業而滅失。在企業清算階段,員工薪資與福利具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因此,企業註銷前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妥善處理內部員工的勞動關係。
公司註銷解聘及賠償問題
你好,你的問題比較多。我現在給你回答,可能不按順序。
首先,你們的公司是註銷,所以你的所有員工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涉及經濟補償金。如果是10年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補償是10個月工資。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你們雙方對賠償數額可以達成一致也可以。正規情況下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能把其它員工安排到另一個公司,工齡連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註銷了,我要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5分
公司註銷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給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公司註銷後員工怎麼辦
合同當事人是相對的。A公司註銷,法律意義就是主體資格消失,合同必然終止。這樣的話,你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就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