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殘的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10-30

保險全殘定義

“全殘”可以叫“高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七)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您好,請問全殘的定義是什麼?

朋友:您好!全殘就是高度殘疾高度殘疾定義①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②兩肢關節以上或兩下肢髁關節以上缺失的、③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髁關節以上缺失的、④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⑤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穿一下肢髁關節以上缺失的、⑥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⑦呾嚼及呑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⑧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殘的定義有那幾種

全殘失能的定義:

i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ii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iii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iv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v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vi 所有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vii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viii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附表一: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等級 項目 殘疾程度 給付比例

第一級 一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100%

二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七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八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

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第二級 九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75%

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5 )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第三級 十一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三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7 )

十四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8 )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第四級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縮短 5 公分 以上的

二一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10 )

二二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以上屬於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條例,僅公參考)...

什麼是全殘

全殘有幾種定義:

1、絕對全殘—這種是最嚴重的一種意思是人的所有功能都喪失了,嚴格來講和植物人是一樣的;現在基本上保險公司不在用這種苛刻的定義了,和死人沒什麼區別的;2、列舉式全殘—指的是隻要達到保險公司要的殘疾程度就認為是全殘,1樓列舉的雙目失明等屬於這個範圍;3、原職業全殘—意思就是殘疾後無法從事本職業的工作,比如鋼琴師失去手。另外還有推定全殘、收入損失全殘等,你說的全殘我估計有可能是比較苛刻的那種,除非有別的定義

給分哦!這個解釋很專業的

保險裡的全殘的定義是怎麼樣的呢?

按照保監會的規定:

(1)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2)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7)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8)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 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 0.02,或視野半徑小於 5 度,並由我們認可的醫院的 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痺、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咀嚼、吞嚥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 至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的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小雨傘保險顧問表示:所謂永久完全係指自意外傷害之日起或疾病確診之日起經過 180 日的治療,機能 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我們認可的醫院作出全殘鑑定結論的時間為被保險人全殘發生時間。

全殘的定義是什麼

喪失全部的勞動能力為全殘,需要到勞動保障局去評殘定級出具鑑定證書。希望能幫到你。

平安百萬任我行中的全殘的定義

傷殘等級達到一級,為全殘

全殘的定義有那幾種

全殘失能的定義: i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ii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iii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iv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v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vi 所有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vii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viii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附表一: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等級 項目 殘疾程度 給付比例 第一級 一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100% 二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七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八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 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第二級 九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75% 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5 )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第三級 十一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三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7 ) 十四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8 )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第四級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縮短 5 公分 以上的 二一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10 ) 二二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以上屬於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條例,僅公參考)

怎樣界定全殘

全殘的界定

在殘疾收入補償保險中,相關概念的界定是最重要的,最關鍵的一點是對全殘的定義。

每一份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都要明確給出全殘的定義,並規定相應的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只有符合全殘定義時,才能領取保險金。傳統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對全殘所下的定義屬於絕對全殘,即要求被保險人由於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喪失不能從事任何職業。但這一要求過於嚴格,它使得大多數被保險人不能領取殘疾收入保險金。目前,國外大多數保險公司已經放寬了全殘的限制條件。有關全殘的定義,大致有如下幾種:

1.原職業全殘

原職業全殘是指被保險人喪失從事其原先工作的能力。依據此定義,只要被保險人因殘疾不能從事其原職業,就可以領取約定的殘疾收入保險金,而不論其是否從事其他有收入的職業。原職業全殘定義是最廣義的全殘定義。

2.現時通用的全殘定義

美國大多數殘疾收入保險單規定,如果在致殘初期,被保險人不能完成其慣常職業的基本工作,則可認定為全殘,領取全殘收入保險金。致殘以後的約定時期內(通常為2到5年)若被保險人仍不能從事任何與其所受教育、訓練或經驗相當的職業時,還可認定為全殘,領取相應保險金。也就是說,致殘後但從事有收入職業的被保險人就不能認為是全殘。因此,如果被保險人自願重返任何一種有收入的職業,他就不能領取相應的保險金了。

3收入損失全殘

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和加拿大產生了一種特殊的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即收入保障保險,並受到了高收入階層的歡迎。它將全殘定義為被保險人因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致殘而收入損失的情況。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因全殘而喪失從事工作能力,並且無法從事任何可獲取收益的(或合適的)職業;二是被保險人因尚能工作,但因殘疾導致收入減少。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因全殘而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即使尚能工作但因傷殘致使收入減少時,均可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的賠付。

4.推定全殘

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針對某些特殊情況還做出了推定全殘定義。在實踐中,推定全殘有兩種不同的定義:一是指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後,在短期內還無法確定其是否會殘疾,為此,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規定了定殘期限,即被保險人如果在定殘期限屆滿時仍無明顯好轉的徵兆時,將自動被推定為全殘;第二種情況是被保險人發生福保單所規定的傷殘情況時,將被自動作為全殘,如完全永久失明、任意兩肢失去活動能力、語言或聽力喪失等。發生推定全殘後,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付全額保險金,即使該被保險人以後痊癒且恢復了原職業也不例外。

5.列舉式的全殘定義

有的保險公司在殘疾收入補償保險單中列舉了被保險人可被認定為“全殘”的情況,並規定全殘的鑑定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作出。但如果被保險人在治療180日後仍未結束,則按照180日的身體狀況進行鑑定。

顯然,在上述這些有關全殘的定義中,根據第一種定義(即原職業全殘)可以提供最廣泛的保障範圍,但是根據這一定義進行的保險給保險人帶來的損失可能也最大,因此目前保險公司多采用第二種定義。根據這種定義,如果被保險人無法從事其原先的職業,除非被保險人從事另一種職業,否則保險人都將負責給付保險金。

一般而言,導致殘疾的原因有:(1)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聾啞、先天性畸形等;(2)患疾病後留下的後遺症,如中風後的癱瘓、乙型腦炎後的痴呆症等;(3)因遭受意外傷害致殘,如肢體殘缺、雙目失明等。其中,先天性疾病導致的殘疾不屬於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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