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
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
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
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兩個月"即是除斥期間,該期間屆滿,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其受遺
贈權利即消滅.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如法律對形成權都規定一定的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即是除斥
期間.如對俯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權,對無權代理的追認權等.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
法律後果,但這兩種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別:
1.法律後果不同
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的
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是某項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消滅勝訴權,不消
滅實體權利.
2.適用的條件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有關規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主張.義務人自願履行
的,也可以請求法院追回;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則不能再要求返還.例如:按破
產法規定,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這裡的
"三個月"是除斥期間,過期不申報的,其實體權利消滅.破產人不能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否
則,人民法院有權追回.
3.期間不同
除斥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多長時間,就固定為多長時間,不能變動;而訴訟時效則
可因各種原因而中止,中斷甚至延長.
什麼是除斥期間?法定除斥期間多長?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一、 具體解析: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此外關於除斥期間的具體規定還有很多。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 )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
(2)《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4)《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10)《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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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除斥期間?法定除斥期間多長?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一、 具體解析: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此外關於除斥期間的具體規定還有很多。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 )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2)《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3)《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4)《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5)《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6)《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7)《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8)《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9)《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10)《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什麼是請求權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指民法對形成權行使的時間限制,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須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特點: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戶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392540.htm
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期間為多久?法律學科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
特點是: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根據法律的規定確認除斥期間的長度,長的有《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必須在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除斥期間是什麼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福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除斥期間的斥是什麼意思,除是什麼意思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除:除外。即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以外,斥:排斥,即將自己的民事權利排斥行使。
哪些權利期間有除斥期間
一、什麼叫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二、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
(1)《合同法》第55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2)《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10)《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