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有什麼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會計中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

在長期股權投資裡面講到成本法和權益法,初級會計實務裡涉及很少,僅僅列出了最簡單情況的處理方法,實際上長期股權投資是會計裡面比較複雜的一章內容,中級會計實務裡面就講到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詳細內容,包括依什麼為依據進行劃分採用成本法和權益法,簡單說控制的無論是直接控制還是間接控制都要用成本法,就是說你是母公司,你能控制你的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你說了算就要用成本法,如果說你和別的公司共同說了算,叫做共同控制;你在一個公司中有股東能參加這個公司的經營決策,叫做重大影響;這兩類就要用權益法,不能用成本法,因為會計準則的規定如此,深入理解就是你以你的長期股權投資對應了被投資企業的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這句話比較難理解等你看了完全權益法就能明白了。最後說最後一種情況,就是有些投資比例很小隻佔企業股份的極少部分,根本影響不了企業的經營決策,而且沒有公允的報價,注意這裡要說的是如果有公允報價是不能把它劃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只有即不影響決策又沒有公允價值的才能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否則有公允價值對企業沒影響,應劃分為金融資產,在金融資產中歸類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最後這種沒公允沒影響的也要用成本法,深入理解就是你不可能用權益法,因為被投資企業沒公允沒法確定被投資企業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也就沒法用權益法確認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份額。這時候我們就會想到既然權益法能夠反映所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為什麼達到控制的情況要用成本法呢,這也就是長期股權投資這一章為什麼如此重要的原因,因為企業達到控制另一個企業要進行企業合併,而後就會涉及到中級會計實務裡面最大的難點合併財務報表的內容,也就是說長期股權投資是合併財務報表的基礎,所以非常重要,在合併財務報表中要用成本法進行合併,雖然我們國家準則現在還規定要成本法調成權益法之後再進行合併報表,準則這樣規定帶來了大量的重複性工作,在成本法下合併財務報表非常的高效,現在的很多大集團包括國際準則都是用成本法直接合並財務報表的,在2012年新會計準則出臺後合併財務報表用成本法直接合並是大勢所趨,所以控制下要用成本法,近期看合併財務報表比較多,所以看到你的問題也想把近期自己的思路總結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成本法與權益法有什麼區別

首先,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對象不同。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

其次,初始確認不同。對於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而對於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該項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小於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而對於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合併成本與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差值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確認,合併成本大於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商譽,反之則為營業外收入。

再次,後續計量的不同。對於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實現淨利潤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時,投資方應該按其持股比例同時確認投資收益(需要按取得投資時點的公允價值持續計算,並消除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對於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只有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才按收取的現金股利確認投資收益。

最後,合併財務報表除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合併日的合併財務報表之外的其他合併財務報表均按權益法編制。也就是說納入合併範圍的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需要調整為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為什麼要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這樣有什麼好處?

投資企業能夠對被審計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就是投資按投資成本進行計價的方法,該項投資的持有期間,長期股權投資的餘額不改變,維持取得時的成本,不去關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例如有家公司在香港有子公司,母公司這邊用權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實現利潤,母公司就跟著調整,導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為現行準則要求在2007年進行調整,原先轉入的利潤要衝回來,導致淨利潤有巨大的虧損。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則原先賬面上就沒有來自子公司的利潤。從實務上成本法是簡化合並報表的編制工作,對於子公司的投資,合併報表長期股權投資時不存在的,即使用權益法下最終是消除的。權益法指的是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發生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調整的方法。主要適用於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至於長期股權投工是用權益法好,還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論上應該用權益法,控制體現了真正的權益,只是對方的資產、負債全部的體現出來了,資產減負債體現的是真正的權益。就是因為控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最終長期股權投資抵消,所以才採用簡單的成本法進行核算,簡化合並報表的編制。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主要因為投資者獲得的信息很少,同時又無公允,調整則無意義。為了簡化起見,用成本法。

不影響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有哪些?

感覺是因為5月1日分配投資前年度利潤,收到現金股利,減少了成本60萬,所以這裡要補回來。 分配現金股利,需要減少長投賬面價值,一般是先衝損益調整,不夠再衝成本。投資前年度分配時,本來就沒有損益調整,只能衝成本。

關於資產評估方法 權益法的 問題

我認為你提的問題有誤,是不是資產評估方法的收益法。收益法是服從資產評估中將利求本的思路,在此可以按照資金的時間價值(本金和利息)來理解:淨收益可以看作是利息、評估值是本金。具體操作中是建立不同的估值模型通過淨收益(利息)來求評估值(本金)。

會計中的權益法和成本法有什麼區別?

成本法下,對於被投資單位的權益變動,投資單位不改變“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餘額;

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的權益變動了,投資單位也跟著變動“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餘額。

比如,被投資單位當年淨利潤實現100萬,那麼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錄,但在權益法下就要,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貸:投資收益

再比如,被投資單位發放現金股利時,

成本法下是:借:應收股利,貸:投資收益

權益法下是:借:應收股利,貸:長期股權投資

主要區別是:

一:初始弧資成本的確定: 成本法的成本是實際支付的相關的費用,稅金用其他必要的支出. 權益法的成本是採用實際的成本與可享有的企業的可辯認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高低來確定的.如果是成本低,則高於成本的可享有的部分被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宣佈的股利應該計入的科目: 相同點:如果是在取得後宣告得到的取得前的現金股利的分配時,成本法和權益法均應衝減成本. 不同點取得後的現金股利的分配)成本法應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則應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權益法中股票股利只計入備查薄)

三:取得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在利潤或淨虧損: 成本法不處理 權益法下則把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虧損則反之.

四: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 成本法不處理 權益法則是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另一方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五,處理的方式: 成本法是隻有成本和投資收益的計入.和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權益法則涉及到成本,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和投資收益,另個還需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

1、一般佔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達20%以上,採用權益法核算。

2、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或控制的,即使投資比例低於20%也採用權益法核算。(重大影響或控制情況比如:能夠任命對方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會成員中有一半以上的為本企業安排的等)

3比如;你向對方投資150萬元。佔對方15%且不具重大影響或控制權) 採用成本法核算: 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150 貸:銀行存款150 在對方未宣佈分配股利前,不需要做任何處理。 當對方宣佈分配股利時。比如2月5日對方宣告分配分配上年股利100萬元,你應分15萬元=100*15% 借:應收股利15 貸:投資收益15 分配時。(款到時) 借:銀行存款15 貸:應收股利15 4、權益法。例子同上。但對對方企業有重大影響。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50 貸:銀行存款150 年底對方盈利500萬元(比方你是年初投資的)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75 貸:投資收益75 對方宣告分配股利100萬元時。 借:應收股利15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15 收到款時; 借:銀行存款15 貸:應收股利15 在比如:你投入150萬元。但約定在對方股權的20% 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200 貸:銀行存款15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50(02年規定的。以前也是進入投資的股權差額,進行攤銷的) 其他同上。 如果你投入200萬元。(按金額應占20%但雙方約定佔對方股權15%且有重大影響)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50 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50 貸:銀行存款200 該股權投資差額50萬元。攤銷期限的確定:如果合同規定投資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能引起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發生增減變動的事項有哪些?

例如:1、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採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意味著對其確認投資損失,從而導致該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減少;2、被投資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被投資企業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時,會導致被投資企業其他綜合收益發生增減變動,從而引起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所擁有的權益增減變動,引起該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發生增減變動;3、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對於被投資企業分派現金股利,引起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減少,從而導致該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少。

成本法與權益法在適用條件上的區別有哪些?其實質是什麼? 5分

1.成本法適用的範圍(注意變化的部分)

(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與舊準則不同)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2.權益法適用的範圍

(1)共同控制;(2)重大影響。

兩種方法的比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資成本,受資企業的其他變動,投資企業一般不做調整。

權益法注重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只要受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了,投資企業也隨之進行調整。

實質其實很乏,明白大體的意思差不多足夠幫上你了.

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稅收問題

權益法核算時初始確認的營業外收入免稅,不確認遞延

持有期間的投資收益更是免稅,需納稅調減,這屬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稅法中對長期股權投資並沒有權益法的概念,如果企業擬長期還有該資產,那麼:

1,因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沒有所得稅影響,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2,因確認投資損益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果在未來期間分回股息紅利時免稅,也不存在對未來期間所得稅的影響,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3,因確認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變動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產期持有的情況下預計未來期間也不會轉回,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總之,只要是長投,不管是成本法還是權益法產生的差異,統統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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