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的職責在《人民警察法》裡有明確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職責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均與國家安危,社會榮枯,經濟興衰繫系相關,正因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擔任人民警察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人民警察法》的這一規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為一個執法者,應具有特殊的修養和道德風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警察不僅應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和健康條件,更重要的是,它決定了人民警察應具有一種精神,這種精神具體表現在人民警察必須具備“立場堅定,愛憎分明;剛直不阿,威武不屈;執法如山,嫉惡如仇;謙虛謹慎,不搞特權;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精通業務”的特殊品格。

人民警察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是什麼?求答案

答:人民警察的任務和主要職責可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職權。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的主要職責:(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2)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3)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4)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5)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6)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7)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8)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9)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漢字秩序;對被判處管制、抱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 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0)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1)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警察具體的工作內容? 80分

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民警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錠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警察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 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

公安招警考試:警察的基本職能是什麼

警察的本質。警察是國家政權中按照統治階級意志,依*暴力的、強制的、特殊的手段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質的特點有:第一,鮮明的階級性。第二,手段的多樣性。第三,任務的廣泛性。

警察的基本職能。警察的職能,是指警察的社會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構成了警察的基本職能。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公安機關是人民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它執行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性質的必然要求。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管理範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一、維護國家安全;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五、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範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所確定的。

公安機關職責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責任性等特點。

警察的分類和各自的職責: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鬥爭的人民警察。

社區民警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

社區民警是公安派出所從事治安防範、管理和群眾工作的主要力量,主要承擔六項職責任務,即開展群眾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實有人口、組織安全防範、維護治安秩序、應急救助服務。一、開展群眾工作:深入群眾之中,傾聽群眾意見,瞭解群眾疾苦,盡力為群眾排憂解難,切實做好服務群眾、組織群眾、宣傳群眾的有關工作;及時受理報警求助,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群眾申辦事項;積極參與排查調處民間矛盾糾紛,努力把不穩定因素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向居(村)民代表定期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監督。二、掌握社情民意:及時收集、上報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各類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動態和突出治安問題;將收集、掌握的各類情況信息錄入計算機,進行積累、分析、比對,切實做到基礎工作信息化。三、管理實有人口:全面準確地登記轄區實有人口,瞭解、掌握基本情況;熟悉可能違法犯罪的高危人群,重點掌握列管的重點人口和監管對象的現實表現,開展對重點人口、監管對象和有輕微違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幫教工作,落實工作措施;重點掌握出租房屋和暫住人口的動態情況。四、組織安全防範:充分依靠基層組織,大力開展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指導治保會、保安隊、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邏和鄰里守望活動,形成嚴密的群防群治網絡;廣泛利用轄區資源,動員群眾使用技防、物防設施,提高治安防範水平。五、維護治安秩序:嚴格轄區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商貿市場、出租房屋和危險物品的治安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治安檢查;督促、指導轄區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預防、減少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協助辦理轄區各類治安行政案件,為偵破刑事案件提供線索。六、應急救助服務:對轄區居民開展經常性的防災抗災、自救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編制農村防災應急預案,定期組織人員培訓,不斷提高基層防災抗災能力;建立預警救災運行機制、特長人員聯絡機制和應急狀態下物品調用機制,做好災害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依靠基層黨組織和群防群治組織,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及時收集、分析、上報災情發生後的社情民意,預防和制止各類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中國的警察都有哪些種類?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的警察: 1.治安警察。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處理一般違法案件等。 2.戶籍警察。管理戶口,包括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有關身份證的管理問題等。 3.刑事犯罪偵查警察。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指揮交通;預防、處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駕駛人員。 5.巡邏警察。這個警種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併的,叫交巡隊,巡警設置的目標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務範圍十分廣泛。巡邏警察執行任務的形式就是巡邏(另外,防暴警察屬於這個警種,有的地區稱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觸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務的警察。通常是這公民辦出境通行證、因私護照(因公不是在此)並進行管理等。 7.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獨立警種)。主要任務就是偵查經濟案件。 8.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專業警察。監察互聯網,打擊網絡犯罪。 9.禁毒警察(獨立警種)。負責涉毒犯罪的偵查。 10.警務督察。監督警察內部紀律的特殊警察,有著“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稱呼~~ 11.監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監獄!!)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門內專門負責技術研發的人員,由於我國體制的特殊性,這部分人也稱為警察,但是其正式稱呼前要冠以“專業技術”一詞。 13.公安法醫。有一部分從事司法醫學勘驗工作的法醫是公安部門的編制內成員,是有警銜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門還有邊防、消防和警衛三個警種實行軍事化管理,他們就是我們所謂的“武警安全部隊”。 (二)司法機關的警察: 監獄、勞教機關的獄警、管教幹部。 (三)國家安全機關的警察: 比較特殊和神祕的一類警察,負責情報和反間諜工作…… (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警察: 1.接受公安部和鐵道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就是鐵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航運警察(負責水路運輸管理)。這是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警種喔 3.接受公安部和中國民航總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民航空中警察(負責民航飛行安全維護和處突)。 4.接受公安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林業警察(是林業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5.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雙重領導的警察: 緝私警察。 二.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武裝警察: 武警總部是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 (一)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的武警: 武警內務部隊(包括機動部隊和特戰部隊)。 (二)接受武警總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武警: 1.接受武警總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交通部隊。 2.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森林部隊。 3.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黃金工業總公司-國家黃金工業管理局(原冶金工業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黃金部隊。 4.接受武警總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水電部隊。 三.接受其他部門領導的警察: 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法警): 參與司法執行、司法調查,維護司法機關秩序等…… 以上各類警察中,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安五部門的非兵役制人員,和民航、航運、林業、緝私警察屬於公務員,鐵路警察目前參照公務員待遇。消防、邊防、警衛、武警總部直接管理的部隊、武警總部和其他部門共同領導的部隊則屬於現役軍人

警察是什麼

警察是國家的產物,在世界各個國家,無論實行什麼社會制度,無一例外地都設有警察。警察職務及其性質,決定了其職務行為是代表了國家行為,涉及到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統治的重要工具。從警察的歷史發展過程看,現代意義的警察是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要實施者。因此,警察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乃直接或間接從事國家及公共團體事務或政務的人員。警察人員是執行警察任務的公務人員。警察人員則為執行警察任務,即依法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國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專門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職能。其行為是依靠國際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警察的特徵 1、階級性。警察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警察的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防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違法犯罪分子。警察是國家實現管理的重要國家機器,實現統治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實際上警察職能的體現,就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具體實現。所以警察是階級社會的產物。 2、武裝性。警察區別於其它國家公職人員,警察具有武裝性,是國家實行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維護者和具體執行者。 在階級社會,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是依靠暴力予以實現的。警察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使命,其權力內容體現出警察在履行職責中不可避免地要與危害國家安全和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發生暴力衝突。而這種對抗性需要警察採用特殊的手段,通過國家法律賦予警察特殊的權利,享有使用武器、配備相應警械的權利。一方面,就是為了保障警察在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另一方面,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3、身份雙重性。警察機關的職權是依靠警察人員具體實施行為來實現的。警察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偵查、部分刑事案件的執行權;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權力。因此,首先要求警察必須具有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這樣便依法享有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能夠承擔國家公職人員的義務。其次,由於警察職權的特殊性,行使警察的權利,履行警察義務。除了應享有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外,還必須具有警察身份。受到警察職權與職責的約束和警察紀律的約束。即擔任警察的資格、警察的職權、警務保障、警察的紀律、警察的義務等等。所以警察人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具有雙重身份。 4、服務性。警察人員依據法律除具有專政職能外,有些法律規定中也確定了警察的服務職能。如規定警察參加搶險救災、參與社會服務活動。而且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警察的服務職能正在進一步的強化。警察機關實施行政管理,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為社會服務的體現。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服務。

這樣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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