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斷工齡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26

企業買斷工齡,工人能得到多少錢

首先買斷工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

前幾天,某國有大型石化企業的孫先生憤憤地告訴記者,該企業因機構精簡、準備上市等原因正與一大批員工辦理實質上是“解除合同”的“買斷工齡”手續。

一位已經“買斷工齡”的許先生離開公司後才發現,留下來的員工待遇更好了,想回來卻發現手中捏著自己已經簽字的協議,上面並沒有“買斷工齡”的字樣,欲告無門,後悔莫及!

然而,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佈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後,“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相關背景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在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餘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餘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託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餘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

工齡買斷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工齡是20年的話”,也只能計算12年。 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2(年)*12(月)

企業工齡買斷應該怎麼算?

1、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2、買斷費用包括職工身份置換金、協議繳納費用、內退生活補助等,各地補償標準不一樣,還要看你現在是多年紀。建議去當地財政、國資、勞動部門詢問一下。

企業買斷工齡計算公式

疑問一:不知道5年高原兵 會不會折算到工齡裡 ? 只要不是因為當年在部隊違紀被開除的兵,其兵齡都應該計算在工齡內 疑問二:像我爸爸這種情況 買斷工齡合適麼? 我覺得挺合適的,先把這8萬塊錢拿到手,走正常手續退休,以後該拿的拿,該漲的漲 疑問三:廠已經辦了職工醫保 而且也繳納養老金 好像是91年就開始繳了 不知道 到60歲退休年齡 能不能享受 退休工資 ? 理論上是可以的,這個看單位規定了,給肯定給,但給百分之多少看單位的意思了 疑問四:如果買斷工齡,退休工資指什麼,比如,包括什麼…… 這個也是看單位規定了,不統一,一般情況下只給基本工資 疑問五:如果買斷工齡,55歲至60歲之間 養老金和醫保 怎麼繳納 大約多少錢 養老金和醫保交了15年就可以了,不用再交 疑問六:如果不買斷工齡,現在找點關係也可以辦退休,,按辦了退休的工資是1700元左右,那是半退休合適還是買斷工齡合適 先買斷再找關係辦你說的“裝卸工”種退休

買斷工齡怎麼計算?

30年,因為稜斷工齡是算實際工齡,即1980年12月31日---1981年12月31日算一年,不到一年算一年,不是連頭帶尾算的。

買斷工齡後再買斷工齡後後工齡如何算

工齡分兩個:企業工齡和實際工齡。

買斷工齡買斷的是企業工齡,買斷後意味著勞動者在單位的工齡就此中斷,需要重新計算,之後再次買斷的時候,工齡自第一次買斷的時候起算,補償亦按照第一次買斷之後的工齡補償。

你當時得到了補償,說明是屬於買斷企業工齡了,現在你被另一企業錄用,無論你之前是否被買斷過,到了新公司後的企業工齡都是重新計算的。

但你的實際工齡,是從1999年起算,只要你一直正常繳納保險,這個工齡就不會斷。

國企買斷工齡計算方法

疑問一:不知道5年高原兵 會不會折算到工齡裡 ?

只要不是因為當年在部隊違紀被開除的兵,其兵齡都應該計算在工齡內

疑問二:像我爸爸這種情況 買斷工齡合適麼?

我覺得挺合適的,先把這8萬塊錢拿到手,走正常手續退休,以後該拿的拿,該漲的漲

疑問三:廠已經辦了職工醫保 而且也繳納養老金 好像是91年就開始繳了

不知道 到60歲退休年齡 能不能享受 退休工資 ?

理論上是可以的,這個看單位規定了,給肯定給,但給百分之多少看單位的意思了

疑問四:如果買斷工齡,退休工資指什麼,比如,包括什麼……

這個也是看單位規定了,不統一,一般情況下只給基本工資

疑問五:如果買斷工齡,55歲至60歲之間 養老金和醫保 怎麼繳納 大約多少錢

養老金和醫保交了15年就可以了,不用再交

疑問六:如果不買斷工齡,現在找點關係也可以辦退休,,按辦了退休的工資是17丁0元左右,那是半退休合適還是買斷工齡合適

先買斷再找關係辦你說的“裝卸工”種退休

國企買斷工齡如何算

買斷工齡, 並不是勞動法上的一個概念,它是近年來各地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新做法,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承過,因此也沒有相應的規範可言。買斷工齡,不過是高額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各地的做法各不一樣。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與所謂的買斷工齡情況類似。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工齡買斷賠償標準

1、工齡不屬於法定術語,應當為“經濟補償金”。

2、賠償標準是:

(1)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實際工資標準計算月收入×實際工齡年數(滿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計算為0.5年;滿六個月不滿12個月的計算為1年);

(2)2008年1月1日之後,按照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月收入×實際工齡年數(滿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計算為0.5年;滿六個月不滿12個月的計算為1年)

(3)2008年1月1日之後,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市平均工資三倍的,直接按照三倍標準計算。

買斷工齡再就業怎麼算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工齡”再就業後的工齡連續計算的文件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工齡”這一舉措是對是錯,已經沒有什麼疑問。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和一些省份,針對這一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影響安定團結,和構建和諧社會背道而馳的做法,制訂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補救措施,並出臺了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再就業後的工齡連續計算的文件。但有些省份採取“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工齡”再就業前的工齡歸零

這裡給出了找到的部分文件: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破產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再就業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勞社廳函[2002]179號)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破產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再就業後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青勞社廳發[2002]2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關於破產企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再就業後工齡計算問題,同意你廳意見,即其原在國有企業的工齡及再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但在重新就業後的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原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為新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及促進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辦發[2001]94號)

對於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再就業連續計算工齡給出了專門的描述:下崗職工分流到本企業自辦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原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發給經濟補償金;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條款中應明確職工在原企業的工作時間與到新單位的工作時間合併連續計算,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不短於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重慶市人事局關於部分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後工齡計算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渝人發〔2003〕82號

對於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再就業連續計算工齡給出了專門的描述:國有企事業單位失業職工與國有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或改制中一次性給予經濟補償金並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國有企業破產後一次性發給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並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後,其在原單位已確定的工作時間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後的工作時間(被勞動教養和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工資待遇比照錄、聘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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