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理由改名公安批准?
要求公安戶籍改名字時什麼理由最好?
姓名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
什麼樣的理由改名,派出所才會批准?
如果在十八週歲以下,一般接收。如果十八週歲以後,除非解除收養或者入贅,不會同意。
什麼樣的改名理由可以批准改名?
一般滿18週歲變更姓名比較困難,要有合理的理由。一般比較有效的理由應當是現在的名字給你的生活、工作帶來不便。所以你可以說因為你現在的工作單位存在於你重名的情況,給你的工作環境和發展機遇帶來極其不便。比如一些獎勵,或者晉升機會寫個另外一個重名的,使你的工作帶來十分不便。 給你列出相關的法律法規,知道下相應的利害關係。 我國公民有權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依據:一、《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但是針對年滿十八週歲以上的人變更姓名的約束依據:《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1958年4月)第九條規定:(1)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戶籍管理機關批准。(2)18週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者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徵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3)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提供的法律意見: 所以針對年滿18週歲的人來說,更改姓名比較困難,不是說不能改,準確的說是申請改名得到批准的可能性極小,因為18歲以上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改名的成本和風險都較大,不利於戶籍、治安等各方面管理。假如你現在改名,你的戶籍信息要變更,你的學籍、駕駛證、結婚證(離婚證)、保險等都要變更或以戶籍證明加以附證,否則會給生活帶來你意想不到的麻煩,你的劣跡、犯罪記錄等有可能跟隨改名受到影響,同時,你和他人的債權債務關係,你的贍養、撫養義務,繼承權都會在日後的生活中突顯各種各樣的矛盾。所以,從便於公安戶籍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看,應對更名權進行合理控制,以免給社會管理帶來巨大壓力。 年滿18週歲的改名並不是都不行,只不過會比較困難罷了。現在公安局內部的辦理原則一般是不給予辦理,除有特殊情況。當然現實操作中,你如果能去找點關係,至少還是有門路的。而且你的變更理由還是近乎人情的。具體操作還是需要你本人或者拖親屬去公安局戶政科諮詢吧。 另附一般的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的條件及程序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問題,應堅持既要尊重公民意願,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則。18週歲以上嚴格控制更名。一、申報人應具備的證明材料(1)要求變更姓名的本人或監護人申請;(2)單位、街道或學校介紹信;(3)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二、申報變更程序持以上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由戶籍內勤受理,6週歲以下的由戶籍內勤當場辦理;6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由外勤民警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5日之內報所長審批完畢;16週歲以上的,外勤民警寫出詳細調查報告,所長簽署意見,5日之內報縣公安局戶政大隊審批,縣局戶政大隊7日之內審批完畢,各派出所接到審批材料後5日之內通知當事人。
改名用什麼理由才能通有關部門的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改名用什麼理由才能通有關部門的審批?
我覺得自己的名字不好聽,起名先生也說我這個名字人緣很差,人際關係不好,自己覺得好像也是,有重名,所以我很想改名;但是別人說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通過審批,
成年人申請改名需要什麼理由才能批准? 40分
需要充分、正當的理由。
(一)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埂四)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異的;
(六)名字難認、難寫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我的名字就一“孩”可以寫個什麼合理的理由,讓公安局同意改名? 100分
拿著你的身份證,只要你那滿十八週歲。不需要理由,說想改名字了,就可以
希望能幫到你
公安局改名審批要多久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我國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對公民姓名權的保護。但是,《民法通則》並沒有明示“公民改變自己姓名”所依據的“規定”是什麼、此規定應當由什麼機關來設定。於是各地的公安或者民政部門都出臺了限制改名的解釋、細則。
實踐中的一般情況是——沒正當理由公民不能改名如果是未成年人,只要符合程序,基本都進行辦理。不過,在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的要求中,多數是因為父母親再婚,而導致改姓的情況。這一情況在公安機關中屬理由充分,在材料充分和審批合格情況下允許更改。
你的姓名之所以派出所不予辦理改名手續是因為派出所在認定事實的過程中認定你改名的理由不充分。如果你要訴的話,就以派出所為被告提起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我認為姓名權本來是你作為公民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公安或者民政部門都出臺了限制改名的解釋、細則明顯是對公民姓名權的限制侵犯。根據法理的價值衝突理論:自由》正義》秩序
派出所依據相關規定拒絕你改名的行為不合法,你起訴派出所的時候一併提起對該文件的合法性審查,你有很大機率贏,影響大的話甚至可以終結更改姓名需符合相關規定的歷史。
不建議起訴,去和派出所反覆協調吧,全國都這樣,實在看不下去就訴吧!祝你好運!
怎樣去公安局改名!要什麼程序!
我來回答你!!!
1:寫更名申請(更名申請 XXX派出所,我叫XXX,性別,女,199埂年1月某24出生,現年17週歲,因周圍四鄰重名N人,給學習.工作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故申請更名為XXX,望批准.申請人 XXX 某年某月某日)
2:街道或單位的證明 (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週歲要公證的,不過不是很嚴格,你可以先不公證,可以節省公證費200元的呀)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 (未滿16週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2張1寸照片,工本費14
(不用擔心的,因為新戶口本上有"曾用名"一欄的,你以前使用過的名字上面有記載的,你更名期間的一切資料戶籍部門是要存檔保管的,放心好了,不會給以後帶來任何麻煩的,因為我給朋友和自己的兩個孩子都改過名字的!!!)
祝您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