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股東大會?

General 更新 2024-12-21

什麼叫做股東會

什麼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東大會的類型

股東大會有三種:

1、法定大會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命讓所有股東瞭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2、年度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佈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3、臨時大會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採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

股東大會的性質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係,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職權的組織機構

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

對職權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特殊情形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參考資料:www.flgw.com.cn/flzx/hf.asp?id=486

股東大會都講些什麼東西啊 ?

為出臺跟公司股東利益相關的利好或利空消息,對公司的前期工作做總結,最關鍵是對後期公司的經營做全新的規劃,往往重大利好消息都需經股東大會表決,半數以上的舉手才可以通過,簡單一句話就是大漲之前的一次例會,要不然後面大漲很多人都不明白為什麼要漲,這是告訴你,我要漲了,你要麼買,要麼踏空.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司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產物,傳統的公司理論將公司定義為一個由物質資本者組成的聯合體和他們賺錢的“工具”。公司是一個營利性的社會法人,其權利的基礎是物質所有者即股東的出資。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首先要確保股東的利益,即股東通過什麼機制迫使經營者將公司利潤的一部分作為回報返還給自己,以及如何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並使其在股東的利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這就是傳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要處理的問題。由於股東共同出資構築公司資本基礎,則出資者即股東的共同利益便成了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權利機關的立法源泉。但股東對公司直接佔有和控制是不現實的。早期由出資者兼經營者的做法無法滿足公司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現代公司的主要特徵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於是股東大會便選舉產生董事會,並由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公司權利。其中包括為公司選擇有經營能力的高層經理和對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樣就形成兩種關係,一方面即公司委託董事管理與經營公司財產,董事由此取得對公司事務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權。董事作為受託人負有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另一方面,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之間被認為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即董事會以經營管理知識、經驗和創造力為標準選擇和任命? 可見,以股東本位論為支柱而構建的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試圖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權利分配與制衡的關係,來實現股東對公司的最終控制。

記得采納啊

什麼叫做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董事會股東會區別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董事會股東會區別

1. 股東會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62條)

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董事會。

2.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1條)

什麼是特別股東會議

當股份公司在經營當中出現緊急情況,足以影響股東利益,需要召開的,並且屬於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處例行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區別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與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與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性公司,構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基礎的是公司的資本,而非股東的人生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權與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權,數股數權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則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機關的批准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第二,人資兩合性,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現在公司股東之間,有點類似於合夥 第三,封閉性既非公開性,在股東人數上,一般不超過50人 第四,設立程序簡單,一般來說,只要具備公司法具備的條件,即可申請開戶 第五,股東對公司活動存在積及參與 第六,組織機構靈活,對於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或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七,規模具體升縮性,可大可小 兩種公司的特徵不同就是他們的區別了

請問,公司董事會是做什麼的?股東大會又是做什麼的?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是公司裡負責指導和管理公司事務的管理者。多個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局)。很多時候,董事會要選擇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董事會主席)。

理論上說,控制公司的有兩種實體: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實際上,不同的公司董事會的權力差別很大。小的私人公司裡面,董事和股東一般就是同一個人,所以根本就沒用真正的權力分割。對於大的上市公司,董事會一般會有很大的權力,各個董事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也一般由個別專業的執行董事(常務董事)專門負責那些專業領域的事務(比如財務董事和市場推廣董事)。   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還有一個特點,就是董事會通常擁有實際的權力。機構股東(如養老基金或者銀行)通常在董事會有自己的代理人,這樣在股東大會的時候,相對於小股東,董事會能掌握投票結果。但是,最近也有一些運動,希望推動和提高機構投資者和小股東的發言權。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則會在特殊情形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召開。

股東會主要內容是什麼

1、現在開會,說明會議目的、議程安排

2、現在請某某發言,按姓氏順序

2、對會議進行小結,現在散會

注意做好會議記錄,記錄要請與會者簽字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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