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公議案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8

議案是什麼意思啊?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開會時列入議程、交付審議的有關國家和地方性重大事項的建議和方案。包括法律案、預算案、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彈劾案等。英國還將議案分為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凡涉及全國各地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為公議案。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集團或某些個人的權力或利益的議案為私議案。兼有公私兩種議案特點的議案為混合議案。

議案,在人大《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根據法定程序,有關機構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事項”;在行政《辦法》中給的定義是:“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這兩個議案定義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是圍繞人大這個中心進行行文的文種。所不同的是,人大議案的行文主體是多元化的,適用範圍廣泛;行政議案的行文主體只政府一家,適用範圍單一。(節選自《應用寫作》雜誌2005年第3期,《試析議案的適用範圍及寫作要求》)

議案須經過議案的提出、初步審議、正式辯論、修正、表決、通過和公佈等過程。議案一般由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提出,所提內容必須是屬於議事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西方國家,內閣或議員提出議案後,由議長安排和掌握議程。凡不符合議程的發言,議長有權制止,違反議程的決議無效。重要議案(主要是法律案)須經過“三讀”。“三讀”後由議院正式表決,以決定其是否成立。在中國,除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提出議案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可以提出議案。議案提出後,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或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然後作出決定。

議案具有如下特點:

1 . 制發機關的法定性. 議案的制發機關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 政府的職能部門無權制發.

2. 內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該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3. 時效的規定性. 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 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則不能列為議案. 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 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 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 必須限期審議 表決 或提出處理意見.

4. 行文的定向性. 議案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門 單位行文. 主送機關也只有一個.

5. 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議案審議的事項, 必須是重要事項, 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 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 辦法 措施, 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 才有可能獲得通過.

議案的格式和寫法: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1.標題。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 的議案》,發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

2.正文。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後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再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3.落款。上款,即收文機關,某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要寫明某次或第幾屆第幾次會議。下款,發文機關和行政首長簽名,另行寫提請審議的年月。...

英國議會議案到下議院後需要幾個程序審議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二、下院——平民院』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佈。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徵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

脫歐是什麼意思?

脫歐公投,指就英國是否脫離歐盟進行的公投。2013年1月23日,英國首相卡梅倫首次提及脫歐公投。

2015年1月4日,英國首相卡梅倫表示,如果有可能,將原計劃於2017年進行公投提前舉行。

2015年5月29日電 據外媒28日報道,英國政府向下議院提交併公佈了有關“脫歐公投”的議案,包括公投問題的語句,並承諾將在2017年底之前舉行投票。

公投時間:2016年6月23日。

中文名

脫歐公投

外文名

Take off the European referendum

提出時間

2013年1月23日

提出人物

英國首相卡梅倫

公投時間

2016年6月23日

新聞

英國脫歐已成定局約52%選民投脫歐

公投背景 聽語音

歐盟之路歷史坎坷

1960年,英國首次申請加入歐盟前身的歐洲經濟共同體(EEC),遭法國總統戴高樂否決。

1973年,英國首相希斯(Edward Heath)重啟加入歐共體談判,終成為成員國。

1975年,英國首相威爾森(Harold Wilson)舉行公投,決定英國繼續留在歐共體。

1984年,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成功令歐共體同意英國預算貢獻獲得部分退款。

1997年,英國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計劃在1997年後加入使用歐洲單一貨幣歐元,遭到當時財政大臣戈登布朗(Gordon Brown)阻止。

利益衝突不斷加劇

由於歷史與地理原因,19世紀晚期以來,英國一直奉行對歐洲大陸事務不干預政策,被稱為“光榮的孤立”。

英國並非歐元區國家,可以發行自己獨立的貨幣,有利保持其出口競爭力,擁有自主的財政政策。但這使英國很難真正的加入歐洲大陸的事務處理。尤其是歐債危機的關鍵時期,由於各種利益分歧明顯,這一傳統強國正在逐步喪失其在歐盟中的地位與參與權。

相互猜忌快速發酵

英國保守黨內部也有歐洲懷疑派,不僅如此,還認為歐盟內部的政策對於歐盟有負面作用,未來一些政策趨勢也可能損害到英國的利益。而歐債危機的蔓延,不僅使英國的疑歐之心快速發酵,也加快了脫歐腳步。

與之相對應,歐盟其他國家民眾對英國的“不可靠”也日漸不滿,認為英國作為歐盟的一員,在融入歐盟的過程中卻表現消極,一直扮演著拖後腿的角色:它不僅否決歐元,不參加歐盟的危機救助方案,不為緩解危機出力,還反對一切金融監管政策,因此英國“出局”對歐盟的發展來說反而是好事,其他成員國在整合過程中受到的阻力會更小。

議案的名稱由來

漢語拼音:yì’àn英文:proposal——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開會時列入議程、交付審議的有關國家和地方性重大事項的建議和方案。包括法律案、預算案、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彈劾案等。英國還將議案分為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凡涉及全國各地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為公議案。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集團或某些個人的權力或利益的議案為私議案。兼有公私兩種議案特點的議案為混合議案。

英國啥時候開始退歐?

脫歐公投,指就英國是否脫離歐盟進行的公投。

2013年1月23日,英國首相卡梅倫首次提及脫歐公投。

2015年1月4日,英國首相卡梅倫表示,如果有可能,將原計劃於2017年進行公投提前舉行。

2015年5月28日報道,英國政府向下議院提交併公佈了有關“脫歐公投”的議案,包括公投問題的語句,並承諾將在2017年底之前舉行投票。

公投時間:2016年6月23日。

公投數據:

同意脫歐51.9%,共1570萬人

同意留歐48.1%,共1458萬人

英國首相Theresa May說,她將在3月30日開啟離開歐盟的程序,但是Theresa May沒有透露英國和歐盟具體保持什麼樣的貿易關係。

英國議會的組織職能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佈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佈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佈。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另一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後生效。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徵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範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覆。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覆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

議案有哪些部分組成

議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臨時設立的機構和組織,以及一定數量的個人,向權利機構提出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每個國家的議案提交程序和規定都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行使國家權利的重要手段。

議案 - 由來

漢語拼音:yì’àn

英文:proposal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開會時列入議程、交付審議的有關國家和地方性重大事項的建議和方案。包括法律案、預算案、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彈劾案等。英國還將議案分為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凡涉及全國各地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為公議案。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集團或某些個人的權力或利益的議案為私議案。兼有公私兩種議案特點的議案為混合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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