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1)保管人的權利
1)保管人對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採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損失,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保管人對寄存人的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寄存時未聲明的,該物品損毀、滅失後,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3)保管人對寄存人不按約定支付保管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未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可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理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義務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不定期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此規定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6)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保管人承擔;
8)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1)保管人的權利 1)保管人對存貨人違反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規定的,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2)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存,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該物; 3)因倉儲物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2)保管人的義務 1)存貨人交付倉儲物,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2)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a.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b.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c.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d.儲存場所; e.儲存期間; f.倉儲費; g.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公司的名稱; h.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3)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現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5)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6)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固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7)儲存期間,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一個保管應盡哪些義務呢?
保管的人義務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不定期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此規定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盯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6)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7)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保管人承擔;
8)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9)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什麼是妥善保管義務?
所謂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觀念,認為有相當的知識經驗及誠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種善良的心和應當具備的知識來保管質物。例如,對於字畫的保管應當注意防潮、防蟲蛀、陌灰塵等,對於貴重珠寶的保管應當注意防盜竊、防碎裂等。
存貨人和保管人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根據保管合同的法律規定執行。
關於存貨人與保管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的規定執行(法律條文較多,可見截圖)。
遺囑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遺囑保管人,指依照遺囑人的要求或法律規定,為遺囑人保管遇囑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 為保障遺囑的保管安全,遺囑保管人,在一般情況下應由遺囑人親自指定或者委託,而在特定情況下,如在遺囑人的遺物中或其他場所發現遺囑,發現遺囑人雖未得到遺囑人的指定或者委託,但是該發現遺囑的人在法律上負有安全保管遺囑等義務,也具有遺囑保管人的資格。 遺囑保管人可以是從事保管業務的特定社會組織,如公證機關經遺囑人中請,可以作為遺囑保管人為遺囑人保管所訂立的公證遺囑。 遺囑保管人也可以是由遺囑人指定或委託的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 遺囑保管人的確定,按照遺囑人的表示,可以是在遺囑中被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可以是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 被保管的遺囑,只能是具有物質載體形式的遺囑,如各種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等,口頭遺囑因不具有保管的客觀形式,因而不屬於遺囑保管的遺囑形式。 遺囑保管人有以下幾個義務: 1、按照遺囑人或其業務職責的要求,負有保守遺囑內容祕密的義務。 2、經遺囑人要求,隨時交還保管的遺囑給遺囑人親自收受。 3、在知道繼承開始後,及時將保管的遺囑提交執行遺囑的社會組織,或已確定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 遺囑保管人即使認為該保管的遺囑是無效遺囑,亦負有立即提交的義務。
保管合同寄存人有什麼義務麼?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前者包括保管物瑕疵的告知義務;寄存貴重物品時的申明義務,及合同法總則規定的合同主體應當承擔的義務。約定義務就要看雙方的約定,如是否給付保管費。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可以給彼此約定義務。
街上撿到的東西,拾到者有沒有保管的義務
這位朋友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說對於遺失物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對於你剛說的本案,我個人認為讓拾得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太妥當,有失公允,應根據案情來確定其承擔的比例。因為丟失人一定的過失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以上只是我個人的一點兒意見。對於本案確實還有許多爭議的地方。
在保管合同為有償時,保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請問善良管理人是什麼意思
有償保管時,保管人應對保管物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保管人應對保管期間保管物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倉儲活動中,什麼是存貨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存倉儲物入庫。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2)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按時提取倉儲物。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