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兵役義務是什麼?
公民的兵役義務是什麼?
保家為國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是指什麼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公民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川察部隊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編入民兵組織、參加預備役部隊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國《兵役法》規定,每年12月31日以而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都應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幣、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適齡公民應依法到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認真填寫《兵役登記表》,以確定應該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並報縣級兵役機關將案。
我國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編人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或者經過預備役登記服預備役;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按規定接受軍事訓練;廣大公民對義務兵家屬承擔一定的優撫費和對參加軍事訓練的民兵及其他預備役人員承擔一部分誤工補貼。
國防的含義是什麼?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途徑有哪些
國防就是國家防務,履行義務的途徑主要有服兵役、預備役及參加民兵組織。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是什麼
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埂)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5)依法納稅的義務。此外,公民還有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我國公民的國防權力和義務是什麼?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周婷玉、張景勇)20日首次提請審議的國防動員法草案,對有關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義務和權利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閥法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草案還對承擔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承擔軍品轉產、擴大生產任務的單位的國防動員義務以及所享有的補貼、補償和政策優惠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等國防勤務。
草案還對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的工資、補貼和傷亡撫卹等待遇作了規定。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並對徵用程序和補償原則以及免予徵用的資源作了規定。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樑光烈說,這些規定把保證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與保障公民和組織因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而享有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統一起來,有利於將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落到實處。
我國的兵役制度是什麼樣的?
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每個公民的義務是什麼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
另外, 根據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
我國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是什麼?
根據憲法的規定,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 ①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②遵守憲法和法律, 保守國家祕密, 愛護公共財產, 遵守勞動紀律, 遵守公共秩序, 遵守社會公德;③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 ④保衛祖國,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⑤依照法律納稅 ; ⑥計劃生育等。
兵役登記是什麼東西?
指兵役機關每年對男性適齡公民進行的履行兵役義務權力的註冊和履行兵役義務資格的界定。其工作內容和步驟是:(1)發佈兵役登記通告,發出兵役登記通知;(2)設立兵役登記站;(3)受理適齡公民的登記,對登記對象進行身體目測、政治初審、年齡文化初核;(4)確定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資格;(5)確定本地區當年的預徵對象;(6)為工作、戶籍變動者辦理兵役登記轉移單。兵役登記工作的標準是:(1)一個不漏,即當年應該登記和核對登記的對象不能遺漏;(2)準確無誤,對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資格界定準確;(3)所確定的預徵對象質量較高(按上年徵兵任務數的2倍確定)。兵役登記工作須注意的事項有:發佈通告要做到家喻戶曉;發出通知要收取回執;對登記對象的初查初審初核既要認真又不要過於複雜;核登要有見面程序、作必要審查,不能把書面統計作為核登工作內容;預徵對象數量不能定的太多;兵役登記關係要及時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