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權利與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11-23

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有啊,《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簡述在醫患關係中患者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患者擁有哪些權利呢? (1)病歷複印權。《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等病歷資料。 (2)知情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的情況下,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 (3)共同封存事故材料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及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4)參與和觀察屍檢權。《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時,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5)共同委託鑑定權。《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患者享有與醫療機構共同委託醫學會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的權利。 (6)再次鑑定申請權。《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7)隨機聘請鑑定專家權。《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的主持下通過隨機抽取專家庫中的名單來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可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組織醫患雙方到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名單,並請他們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 (8)申請鑑定專家迴避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的組成人員如果是醫療事故雙方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應當迴避。 (9)陳述和答辯權。《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受理通知之後10日內,享有提交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和書面陳述及答辯的權利。 (10)損害賠償請求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當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有權請不信任的鑑定委員迴避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前,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公平、公開地在衛生行政部門主持下,按照對等的原則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專家庫中,分層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鑑定委員實施鑑定。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邀請本地區以外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委員參加鑑定。還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列席鑑定。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申請他不信任的鑑定委員迴避鑑定。   當事人可獲 10項賠償醫療機構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根據事故等級給予一次性經濟賠償。賠償項目細分為 10項: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醫療事故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其中醫療事故補償費是比較特殊的一項,有點類似精神補償的性質,它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一級醫療事故補償 8年,二級補償 5年,三級補償 3年,四級補償 1年。以北京地區平均生活費計算, 1年的補償費可達 1萬元。無須先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   新辦法建立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程序,改變了必須先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其前提是該爭議被鑑定為事故),如果不服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才......

病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病人有哪些心理需要

病人的權利與義務

1、病人的權利

法律權利

接受醫療服務時特有的權利

法律權利與醫療有關的有:

(1)生命健康權(2)肖像權(3)名譽權(4)隱私權(5)索賠權(6)要求懲戒權

醫患關係中的病人權利有:

(1)獲得基本醫療保健的權利

(獲得治療權不是無限的。要求不分種族、膚色、階級、男女、老幼、政治與經濟地位如何,智力狀況如何,平等地獲得治療權)

1948年聯合國《人權普遍宣言》:

每個人有權使生活達到一定水準,保證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著、住所、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

美國醫學會宣言:享有適宜的醫療保健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權利,不得歧視、遺棄、侮辱等。

尤其是對嚴重缺陷、殘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應當注意其人格權的保護。

中國預防醫學院原院長、中科院院士曾毅教授在2001年9月8日在名醫論壇上報告,河南的一艾滋病患者被村民處理掉了。

(3) 知情同意權 (受醫學的侷限性限制)美國醫院協會:病人有權從他的醫生那裡得到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和預後的最新信息。

誤區:接受治療本身是病人的一種承諾,醫生無須事事徵求病人意見。只有在接受對人體有重大傷害的治療措施(如剖腹、開胸、開顱時)或採用有重大危險的治療措施時(如劇毒藥、麻醉藥物)危險性大的檢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試驗性治療時,才需特別約定。

希波格拉底誓言:不要把病人未來和現在的情況告訴病人。

十九世紀末美國倫理法典:只是在絕對必要時,才把病情告訴病人。

中國執業醫師法26條1款、《條例》11條:如實介紹病情、醫療措施及醫療風險,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當兩者產生矛盾時前者要讓位於後者。

(4)隱私權(我國尚無明確規定)

即私生活祕密權,包括一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公民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生理缺陷、戀愛婚姻家庭狀況、個人日記、信札。

生理缺陷、傳染病、性病、家族性遺傳病

保密與社會公共安全的關係

誤區:正因為醫生有權接觸患者身體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祕密,所以才有一個需保護患者隱私權的問題,所以不等於只要接觸到病人的隱私就是侵犯隱私權。

(5)自主權

1972年美國醫院協會規定病人有不受任何人干擾考慮有關自己的治療計劃權。

完全行為能力人應以本人意願為準,當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見不一致時,應尊重患者本人意願。

病人的自主權不得干預醫生的獨立處置權。

(6) 拒絕治療權

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國無限制性規定,往往造成其家屬侵犯病人的健康權。

(7) 有獲社會支助的權利

(8)有對醫療機構的批評建議權(無監督權)

(9) 有因醫療事故所造成損害獲得賠償權利(包括請求鑑定權、請求調解權、訴權)

條例規定的權利有:

①知情權;②病案資料複印權;③共同封存與啟封權;④共同委託鑑定權;⑤申請再鑑定權;⑥隨機抽取專家權;⑦申請回避權;⑧陳述與答辯權;⑨請求調解和處理權;⑩請求賠償權(訴權)。

2、病人的義務

(1) 有如實陳述病情的義務

(2) 有配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一切檢查治療的義務(遵守醫囑的義務)

(3)支付醫療費用及其他服務費用的義務

(4)尊重醫務人員的勞動及人格尊嚴的義務

(5)有遵......

護士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簡答

護士權利:

1、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2、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3、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4、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護士義務:

1、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2、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3、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4、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如何理解醫生,病人的權利與義務

有醫師證書的醫生受法律保護!治死人沒事。

病人只許服從磚家!

簡述執業醫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2、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3、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4、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5、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6、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7、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8、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9、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10、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的辯證統一關係

醫師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是辯證統一的。

在患者的診療過程中,醫生除了一般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之外,必須賦予從事醫療活動所需的權利和義務,才能保證醫療職責的實施。

醫患的關係是相互依存,醫務人員權力與義務與患者權力與義務是密切聯繫的。

衍生知識點——醫務人員

依業務性質

(1)醫療防疫人員(包括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種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技術人員);

(2)藥劑人員(包括中藥、西藥技術人員);

(3)護理人員(包括護師、護士、護理員);

(4)其他技術人員(包括檢驗、理療、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營養等技術人員)。

依醫療衛生機構

醫務人員可分為醫療機構、預防機構的醫務人員(母嬰保健法實施細則規定保健機構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故已不存在保健機構的醫務人員)。

只有醫療機構或依法處於醫療機構地位的其他機構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失致人身體損害的,才可構成醫療事故。預防機構的醫務人員從事本機構業務範圍的活動,不是醫療活動,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

未取得執業資格但依法在醫療、保健、預防機構進行實習或試用的人員,可依法從事相應衛生技術工作,視為合法。實習或試用單位應對其職務活動承擔責任。

執業醫師法中規定的醫師的權力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的規定,我國醫師的權利包括:

(1)執業自主權。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在遵守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規章制度的前提下,醫師有權根據病人的情況進行必要的醫學診斷檢查,自主地選擇恰當的醫療方案、預防措施、保健方法幫助病人恢復健康;醫師有權依據病情、疫情的需要進行疾病調查或流行病學調查,採取預防措施和必要的醫學處置措施;同時,醫師有權根據病情的需要和醫療結果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

(2)執業條件保障權。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制定的有關標準,醫師在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有權獲得與其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基本條件(法律義務)並逐步改善提高(道德義務),保證醫師執業技能和水平的充分發揮。

(3)專業研習權。醫師有權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培訓,接受醫學繼續教育。

(4)獲得尊重權。醫師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傷的神聖勞動,醫師的執業活動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維護醫師的榮譽和尊嚴。

(5)獲取報酬權。醫師依法、依約和依據相關政策享有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並享有國家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福利待遇。

(6)參與民主管理權。醫師有權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醫師的義務

醫師的義務是指醫師執業依法履行的職務性義務,即在執業活動中應當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範圍和限度。在醫患關係中,醫師的義務對應於病人的權利。鑑於醫師處於行業壟斷地位,病人對醫師服務通常只能被動接受,如何檢查、診斷、治療和進行醫學處置,悉聽醫師決定,處於弱者和不利地位。為了平衡醫患關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各國醫師法一般著重規定甚至專門規定醫師的義務,而關於醫師的權利則少有規定或者不規定。例如:日本《醫師法》關於醫師的權利僅規定了業務壟斷權(第17條)和名稱壟斷權(第18條)兩條,而關於醫師的義務卻規定了六條,包括應診、出診和交付診斷書的義務(第19條),親自診察的義務(第20條),報告異常死亡的義務(第21條),交付處方箋的義務(第22條),進行保健指導的義務和病志記載及保存的義務(第24條)。

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2條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有如下法定義務:

(1)依法執業的義務。醫師作為公民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以外,還必須遵守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有關衛生標準和醫療衛生技術操作規範。衛生部1982年4月7日頒發的《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規定各級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均應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親自操作或指導護士進行各種重要的檢查和治療。

(2)恪守醫德的義務。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堅持和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原則,遵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為病人服務。衛生部1994年8月29日頒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範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醫師應在重視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況下,維護病人的健康,減輕病人的痛苦。

(3)依誠信原則所生附隨義務。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關心、愛護、新生病人的義務和保護病人隱私的義務。《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病人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病人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病人家屬。該法還......

簡述護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護士條例》於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護士權利:

1、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2、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3、護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本人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權利;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

4、護士有獲得疾病診療、護理相關信息的權利和其他與履行護理職責相關的權利,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護士義務:

1、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2、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3、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4、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護士應嚴格按照《護士條例》及《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進一步深化“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規範護理行為,全面履行護理職責,努力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優質的護理服務。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7號)

www.gov.cn/...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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