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屬於違反什麼紀律?
黨員酒駕怎麼處罰
黨員酒後駕車被行政拘留,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4條,構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錯誤。
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處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認定,並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條 對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應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第一百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等規定進行。
第五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暫扣駕駛證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六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第七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政紀給予撤職處分。
第八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判處刑罰的,黨紀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政紀給予開除處分。
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三)有其他依紀依法可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規駕駛公車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三)發生指使他人冒名頂替等干擾、妨礙調查行為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五)有其他依紀依法應從重、加重處分情形的。
第十一條 對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由紀檢機關、監察機關部門按照處分批准權限辦理。
紀檢機關對黨員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應根據《關於基層紀檢組織辦理黨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後需追究黨紀責任案件的若干意見》(浙紀辦發〔2011〕8號)等規定的程序進行。監察機關參照該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發現非紀檢監察對象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抄告相關單位,建議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案件應依紀依法從嚴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湖南省黨員酒駕紀律處分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29條和34條。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最新紀律處分條例對酒後駕車
2015年酒駕標準酒駕醉駕處罰新規定: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23號令)正式實施,市民對其中涉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調整很關注。
酒駕標準、醉駕標準、最新處罰條文:
酒後駕駛分兩種: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於飲酒駕駛;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為。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2013年開始實施的交通安全法,對酒駕、醉駕行為有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近期出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更好地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看出,《意見》對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有關法律問題有了更細緻的規定,最新的酒駕標準、醉駕標準可以說對於酒駕、醉駕的處罰更加嚴厲。交警部門再次......
公務員酒駕行政處分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但凡觸犯刑法,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收到行政和黨紀處分。醉酒駕駛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黨員酒駕黨紀處分依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黨員酒駕的紀律處分的依據有下列條款: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黨員酒駕怎麼紀律處罰
根據情節輕重,應該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酒後駕車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的哪一條
這規定屬於特殊規定,並沒有直接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酒後駕駛紀委如何
黨員因酒駕受到行政處罰的,按情節給予黨紀處分。酒駕被暫扣駕駛證並罰款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酒駕被行政拘留並罰款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酒駕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酒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涉及“工作紀律”主要違紀行為是哪些
第六條 履職不當,損害人民群眾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 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或違反重大事項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二) 在群眾遭遇困難或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或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教育衛生、食品藥品安全、處理涉法涉訴事件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三) 在土地徵收徵用、房屋拆遷、耕地保護、國有和集體資產管理處置等關係群眾利益的工作中,不聽取群眾合理意見,不依法依規辦理,不按程序公開,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四) 違規佔有公共財物或享用公共資源,在項目審批、社會保障、就醫就學、惠農資金和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廉租房分配等事項中搞暗箱操作、權力尋租,或優親厚友、顯失公平,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五) 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違背科學發展、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製造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虛報工作業績,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六) 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七) 漠視群眾訴求,對群眾來信來訪敷衍塞責,不按規定辦理,不及時答覆群眾合理要求,造成群眾利益受到損失的;
(八 ) 在執法監管中作風粗暴、濫用職權,辦“人情案” “關係案” “金錢案”,在便民服務中“索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 其他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作風不正,損害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 工作時間打牌,上網炒股、下棋、玩遊戲、聊天購物、看影視作品,出入休閒健身娛樂場所等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二) 無故曠工、遲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三) 工作中態度生硬、故意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的;
(四) 對職責範圍內應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互相推諉、超過規定辦結時限,應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導致拖延審批時限,或公開承諾的事項不能兌現的;
(五) 工作日中餐飲酒或發生酒駕行為的;
(六) 言行不當,行為失範,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 其他有損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形象行為的。
請問黨員幹部醉酒駕車黨紀如何處分?謝謝!
黨員酒後駕車被行政拘留,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4條,構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