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發出商品?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什麼是發出商品

就是東西人家已經拉走了但是對於你來講還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的就放在發出商品核算

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尚未實現收入的產品、商品和物資。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銷售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先交付商品,貨款以後分期收回,銷售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對於尚未實現收入但已發出的商品,應設置“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核算已經發出但尚未結轉的商品成本。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商品、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貸記“庫存商品”賬戶;在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的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賬戶,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本賬戶的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已經發出但尚未實現收入的產品、商品和物資的實際成本,並恭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

參考資料:www.51kj.com.cn/...%C6%B7

發出商品屬於什麼科目

“發出商品”本身就是總賬科目,與“庫存商品”同級,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什麼情況下用發出商品這個科目

確切說你的貨物發出了,但對方還沒有收到,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還是你的存貨,就是不在你倉庫了。一旦對方收到,有確認單了,你就應該確認收入,從發出商品轉出

會計中“發出商品”究竟是什麼意思?

這樣的意思 發出商品就是所有權還在公司手裡 雖然東西是發出去了 但所有權還是自己的

舉個列子 你的商品要通過上海買到國外 你的商品運到上海港口時 還沒確認收入 這時

你就做 借 發出商品

貸 庫存商品

這時還沒確認商品成本 所有權還在你手裡 當東西出港口了 確認收入了所有權不屬於你的時候

就做 借 主營業務陳本

貸 發出商品

亥 這時你會發現發出商品就是一個過渡科目

他的本質就是產品的所有權實際上在不在你手裡

也是會計上權責發生制的體現

發出商品和庫存商品要怎麼區分?兩者有什麼不同,分別什麼情況下用發出商品和庫存商品?能否舉例說明下?

庫存商品:一種如果你們是工業企業,車間完工產品入庫就算是你們的庫存商品

另一種如你們是商貿型企業,購進的商品及相對應發票齊全,這入庫就是庫存商品。

結轉成本時,不管是那一種類型的,都是貸庫存紶品

發出商品:就是從你們倉庫裡給客戶發貨,這貨還在路上,也沒開出相對的收入票,等客戶確認

OK後,才會讓你們開票給他們,

比如你們是一家商貿企業(這個簡單點),

購進商品及取得發票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增 --進項

貸:應付款

你發貨給你客戶,等你客戶確定OK後再開票。借:發出商品

貸:主營收入

應交增--銷項

確定OK後要你們開票: 借:應收款

貸:發出商品

月末結轉成本:借:主營成本

貸:庫存商品

商品有誤,退回。 借:發出商品(紅字)

貸:主營收入(紅字)

應交增---銷項(紅字)

如果不懂再問吧

發出商品結轉主營業務成本的會計分錄是什麼意思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如果只是發出還沒實現收入,只做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到實際實現收入時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什麼時候用“發出商品”這個科目,對方科目應該是什麼?

發出商品是指未到達收貨方,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對方科目為“庫存商品”或“產成品”

發出商品為什麼是資產類

因為發出商品是指:商品的使用權尚未轉移,且還沒有達到收入確認標準的商品;

,但卻是會再將來給企業帶來現金流入,並且可以計量,所以要把發出商品確認為資產。

應收發出商品時什麼?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對於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例」2007年5月13日,甲企業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該批商品實際成本為120 000元。商品已經出庫,但商品所有權憑證未發生轉移,且未收到乙企業的匯款通知,甲企業還不能確認收入,則甲企業應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發出商品戶 120 000

貸:庫存商品 120 000

5月16日,乙企業以甲企業銷售的商品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退回了該批商品,則甲企業的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20 000

貸:發出商品 120 000

如果乙企業並未退回商品,而是通知甲企業商品已驗收入庫,並向甲企業傳來一張金額為175 500元(含增值稅)的購貨支票,則甲企業做賬務處理為:

收到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75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 5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 000

貸:發出商品 120 000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例」某企業是生產企業,採用計劃成本法核算庫存商品。2007年5月18日向其他企業銷售一批商品,該批商品計劃成本為70 000元,實際成本為65 000元。商品已經出庫,但商品所有權憑證未發生轉移,且未收到購買企業的匯款通知,則應做賬務處理為:

借:發出商品 70 000

貸:庫存商品 70 000

5月20日,該企業收到購買企業的商品驗收入庫通知,並收到了銀行的進賬通知單,金額為93 600元(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位17%.則應做賬務處理為:

收到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93 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6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65 000

產品成本差異 5 000

貸:發出商品 70 000...

關於“發出商品”科目,包括什麼項目,如何用這個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附錄規定,“發出商品”科目用來核算企業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對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借“發出商品”科目,貸“庫存商品”科目。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借“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發出商品”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該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

2、帳務處理

(1)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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