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適用的法院與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式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式,是終審程式;第一審程式則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程式,是初審程式。 2.程式發生的原因與啟動程式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式是因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但尚未發生效力的裁判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第二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第一審程式是當事人因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同時,請求啟動第二審程式的主體,既可能是第一審程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審程式中的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請求啟動第一審程式的主體只可能是糾紛當事人中的一方。 3.程式的目的與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式的目的與任務,是檢查、監督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糾正第一審裁判的錯誤,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第一審程式的目的與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 4.審理的物件與內部結構不同。第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原則上限定在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之內,即原則上只審理與當事人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與適用法律。第一審程式的審理物件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同時,第二審程式不存在種類上的區分,第一審程式有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之分。 5.審理的方式與審結期限不同。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律必須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或者逕行裁判。在審限方面,人民法院依第二審程式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依簡易程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 6.裁判生效的時間與條件不同。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式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一經宣告和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通過上訴的方式宣告不服。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式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訴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上訴期間屆滿各方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裁判才開始生效;在上訴期間內只要有當事人上訴的,第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二審是什麼意思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複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一審二審是什麼意思

一審就是第一次開庭審判,二審就是因為被告人或原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審請第二次審判。

信用卡的一審二審什麼意思?

一審:

主要是審查個人信用記錄(人民銀行有記錄),根據年齡,學歷,工作,收入,財產,職稱等級,帶入某評估公式什麼的,

以確定你的綜合分數。

年齡,26--40之間似乎分數高。

學歷,越高分數越高

工作,按工種不同,聽說每個工作型別,銀行都有個綜合分數;工作時間長度越長,分數越高

收入,其實就算你寫月收入1000000也起不了太大作用,銀行現在開始弱化這個了,因為很多有水分,他們更看重財產資訊

財產,房產,車,社保卡,商業保險單,股票債券,等等

職稱,如果你有註冊會計師,報關員等等比較吃香的等級證書,銀行比較看重。

信用記錄:已有的信用卡---用卡時間,卡的額度,卡的現金流情況,曾經的貸款記錄---房貸或車貸

聽說,只要你年紀別太小,過去的信用記錄良好,工作單位還說的過去,基本一審都能過,當然ED不能保證

二審:

我問了,為什麼二審要交身份證,聽說是因為,由於網申的特殊性,銀行無法確認是否是真的本人使用自己身份證申請了卡,所以二審主要就是為了稽核人的確定性

所以說,如果你身份證號碼有過更改,戶籍地址有過更改(指城市變動,本市沒關係),姓名變動,等等,給銀行造成遐想的使用者,那被槍斃的可能性海加大了,而且還聽說,二審除了審查身份證外,還對工作的年齡和本人年齡和是否能承受卡的ED再做個細緻評估,所以年紀太小的,工作太短的,也有可能給槍斃。但基本上,身份證的問題是二審不過的主要原因。

有些銀行也要等密碼函,有的銀行則是自行設定密碼。

什麼是一審、二審?

1)一審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

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區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為了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同一級別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分工,該種分工,也稱人民法院對於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是按照案件的性質、影響範圍、複雜程度,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工,確定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的住所地、訴訟標的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的關係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工。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應當由中級、高階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

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

的轄區,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產生了影響。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規

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有關專利糾紛的案件,

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二審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

二審主要是審理一審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並沒有一開始就直接進行二審的案件。所有的案件都會通過一審,只是根據各級法院的管轄範圍不同,而告到不同的法院。

什麼是一審,二審

二審程式與一審程式的區別

第二審程式雖然與第一審程式一樣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訴權而產生的,但兩者卻存在著以下區別:

第一,審級不同。一審程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式,而二審程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式。

第二,審判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第三,任務不同。第二審程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第四,適用的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式,二審程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式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什麼是"一審""二審""三審"?

只有一審二審還再審,沒有三審。一審是初審,二審是終審,再審糾正用的。具體區別如下:

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是民事訴訟中三個獨立的審判程式。第一審程式是第二審程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第一審程式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和裁定在上訴期限內不上訴,或一審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的案件,均不會發生第二審程式。再審程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式,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

圖書一審二審是指什麼

我國的圖書稿件實行三審制度,審稿是編輯工作的中心環節。初審、複審、終審,三個環節缺一不可。任何兩個環節的審稿工作不能同時由一人擔任。

初審。由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一定條件的助理編輯擔任(一般是責編)。審讀全部稿件,主要從專業角度審查稿件價值,把好政治關、知識關、文字關。提出取捨和修改意見。

複審。由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編輯室主任一級人員擔任。審讀全部稿件,對稿件質量和初審報告提出複審意見,解決初審中提出的問題。

終審。由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社長、總編輯(含副職)或由社長、總編輯指定的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人員擔任(非社長、總編輯終審的書稿意見,要經過社長、總編輯稽核)。主要審查稿件的政治導向和四項原則。一般稿件終審可重點抽查部分內容,重點稿件要通讀。給出決定性意見。

另外,還有個外審。但外審不能替代三審制中的任一審級。外審者不能擔任責編,更不能取代複審者或終審者。外審意見只供本社決策者參考,不能作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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