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的自然法是什麼?跟公民法萬民法成文法習慣法那些有什麼區別嗎?“羅馬法”是這些的總稱嗎? ?
羅馬的自然法是什麼?跟公民法萬民法成文法習慣法那些有什麼區別嗎?“羅馬法”是這些的總稱嗎?
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與羅馬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羅馬法的精神實質是什麼
-、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 自市場經濟理論提出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市場經濟的法律應當首先體現市場經濟的規律,而不只是體現立 法者的意志。離開市場經濟的自身規律來人為地依照立法者的願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會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過去我們強調法是統治階級意志表現,在經濟領域中造成了違背經濟規律的惡果,足以引起教訓。 還市場經濟法律以其客觀自身規律的本性,這是市場經濟法律的第一要義。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觀自身規律表現的觀念,就體現了羅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 彼德羅·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他的《羅馬法教科書》(Istituzioni di Dritto Romano)中說:“自然法是指‘不是為體現立法者意志而產生的法’,而市民法卻是‘至少部分表現為立法者的任意創制的法。’法是意識和社會需要的產物,它本應總是同它們相符合。許多規範和法律制度準確地符合其目的並同它相溶合,因為它們只不過是這一目的的法律確認;但是,也有許多規範和制度並不如此,或者是因為它們已陳舊過時,或者是因為立法者所掌握的手段不完善。前一類規範由於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動作用,因而確實像是自然的產物,並且被稱為自然法;而第二種規範則為市民法。前者同‘正義’和‘公正’永遠相符合;後者則並非總是這樣。” *1這段話對我們很有啟示。中國今天許多的市場經濟法律雖然不能說完全類似彭梵得所說的“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動作用”的法律規範,但卻完全可以說是體現了以反映客觀規律為主。它和另一類主要體現立法者意志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 法應當體現主觀性,還是客觀性,還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結合?在市場經濟觀念提出之前,中國法學界大多認為法的主觀性是絕對的,忽略了或者說不必論及它的客觀性。從英文來看Law,既包含法律,又包含自然規律的意思;俄文中的закон也是同時包含法律和規律兩個意思;中文的“法律”與“規律”同時包含了“律”這一漢字,這不能說僅僅是一種巧合。至少可以認為作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與客觀規律不能截然分開,法律精神就其實質來看就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一。但在不同領域中,它所體現的客觀性——社會經濟規律性是有所不同的。 過去人們常常認為,自然法在羅馬法中只指人和動物之間共同性質的一些法則,即“萬物本性”。例如在所有權關係中的先佔原則,在男女關係中的自然婚姻等,但是,實際上“有很多貿易性制度如讓渡、買賣等等。也被羅馬人稱為自然法制度,而它們依然是人類所獨有的。”*2 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就是一部極具海商慣例共性的法律。羅馬皇帝曾有句名言:“朕誠為陸上之主,但海法乃海上之王。”可見,皇帝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部統率臣民的法律,但他卻不能任意制定一部海商法。海商法體現的是各國人民海商貿易慣例及客觀法精神,不是哪位皇帝制定出來的。 自然法和萬民法有許多相同之處,甚至不少羅馬法學家視萬民法與自然法為同一概念。萬民法和自然法必然要包括世界各民族法律中共同的東西。古羅馬流行的觀念是:他們的法律制度由兩種元素組成,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類共同的法律支配。這對我們今天也有很大啟示。市場經濟的法律是超越一個國家界限的,市場已經不是一個民族所能侷限的,如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期貨交易法等。這些法律所體現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國這類法律之間的共同規律性。我們必須研究市場經濟規律規範中哪些是各國法律共同性的東西,哪些是中國所特有的東西。我們也必須肯定,市場經濟法律規範的主導方面應是共同性的東西,亦即客觀規律性東西。 體現規律性的法律規範是具有長期、穩定性的,而單純體......
羅馬法中的自然法原則的內涵
●第一,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簡單商品生產的一切重要關係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其財產關係都有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以致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後世立法的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確切、嚴格、簡明和結論清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之合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於資產階級採用的現成的準則。
●第三,羅馬法中體現的理性原則、衡平觀念等,也非常適合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需要,成為資產階級革命、摧毀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諸侯割據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運用武力擴大其版圖,強行適用羅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羅馬法的完備發達而自願採用,是羅馬法對後世,尤其是西方資產階級立法發生巨大影響的又一個原因。
羅馬法的淵源是什麼?結合材料一,說說羅馬統治階級和完善羅馬法的目的
羅馬法的淵源
1.習慣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律的基本淵源。
2.議會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的立法機關——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在共和國時期,元老院是羅馬最高國家政權機關,並且享有一定立法職能,有權批准議會通過的法律。在羅馬帝制時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長官告示。主要是羅馬高階行政長官和最高裁判官所釋出的佈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羅馬皇帝釋出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諭、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律專家對法律的解釋。在羅馬五大法學家的解釋中,如果產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釋為準。
羅馬法是古代法,要重點把握羅馬法的形成、發展過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歷史影響等內容。
一、羅馬法的產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國家法律的總稱。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一)羅馬法的產生
公元前6世紀,羅馬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約公元前578年~前534年)進行了改革。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羅馬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過程。公元前510年羅馬法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發展。公元前450年頒佈的《十二表法》是這一發展過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佈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
2.篇章結構與特點。《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佔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後五表的追補。表現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式法先於實體法的特點。
3.歷史地位與影響。《十二表法》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併為以後羅馬法制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羅馬法的發展
★★★1.市民法和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的僅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其內容包括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主要是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隨著羅馬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外貿易的擴大,在共和國後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制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的法律規範 ――萬民法。萬民法的主要內容是有關所有權以及債權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萬民法的出現,使羅馬私法中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二者互為補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時期,將二者最終統一起來。
★★★2.法學家的活動:在羅馬法帝國前期,法學家的活動非常活躍,從事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與立法活動等,許多法學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權,其解答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當時出現的最著名五大法學家是: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們的法學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3.《國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羅馬法發達的代表。標誌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善的階段。
《國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纂》、《查士丁尼新律》四個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彙編。《......
羅馬法的分類
羅馬法學家依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將法律劃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物件可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與繼承等方面的規範。
(2)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可劃分為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釋出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與羅馬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4)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可劃分為市民法與長官法。長官法專指由羅馬高階官吏釋出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內容多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實踐活動形成的。
(5)按照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內容可劃分為人法、物法、訴訟法。人法是規定人格與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訴訟法是規定私權保護的方法。
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於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將“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於權宜之計。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則斷定能夠發現永恆不便的標準,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照。
參考資料:http://baike.baidu.com/view/80792.htm
羅馬法中的自然法適用範圍? 10分
自然法在任何成文法或國家產生以前就已經存在,它對整個人類都普遍有效;任何人不得違反,改變或取消這種法律;所有殘暴的法令根本不配稱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中通過的規則而已。“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許做應該做的事,禁止相反的行為。當這種理性確立於人的忙亂並得到實現,便是法律。”
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學家,自然法代表了自然界的理性力量對人的作用,在內容上來說,它是抽象的。這實際上體現了人對自然力量的敬畏。
在中世紀早期的基督教義中,對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作了區分,它把自然法定義為:“自然法為各民族共有,因為人是靠一種本能的直覺而體認到它的,……”在一定意義上期望實現人們所設想的那種早期的“絕對的自然法”,即人人自然平等,共同佔有財物。可見,體現的依然是一種,平等、正義的自然法精神。
簡而言之,羅馬法中的自然法的適用範圍所有的自然人的行為規範。
從本體論上來說,自然法根源於人的本性,是從人性或人本質中產生的有關人類的合適而正當行為的規則或理想秩序。人和一切事物都有一種由其本質所產生的“常態”,一種規律。這就是自然法。
什麼叫羅馬法的理性精神
-、從意志本位到規律本位
自市場經濟理論提出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市場經濟的法律應當首先體現市場經濟的規律,而不只是體現立 法者的意志。離開市場經濟的自身規律來人為地依照立法者的願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會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過去我們強調法是統治階級意志表現,在經濟領域中造成了違背經濟規律的惡果,足以引起教訓。
還市場經濟法律以其客觀自身規律的本性,這是市場經濟法律的第一要義。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觀自身規律表現的觀念,就體現了羅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
彼德羅·彭梵得(Pietro Bonfante)在他的《羅馬法教科書》(Istituzioni di Dritto Romano)中說:“自然法是指‘不是為體現立法者意志而產生的法’,而市民法卻是‘至少部分表現為立法者的任意創制的法。’法是意識和社會需要的產物,它本應總是同它們相符合。許多規範和法律制度準確地符合其目的並同它相溶合,因為它們只不過是這一目的的法律確認;但是,也有許多規範和制度並不如此,或者是因為它們已陳舊過時,或者是因為立法者所掌握的手段不完善。前一類規範由於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動作用,因而確實像是自然的產物,並且被稱為自然法;而第二種規範則為市民法。前者同‘正義’和‘公正’永遠相符合;後者則並非總是這樣。” *1這段話對我們很有啟示。中國今天許多的市場經濟法律雖然不能說完全類似彭梵得所說的“立法者未施加任何主動作用”的法律規範,但卻完全可以說是體現了以反映客觀規律為主。它和另一類主要體現立法者意志的法律是有所不同的。
法應當體現主觀性,還是客觀性,還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結合?在市場經濟觀念提出之前,中國法學界大多認為法的主觀性是絕對的,忽略了或者說不必論及它的客觀性。從英文來看Law,既包含法律,又包含自然規律的意思;俄文中的закон也是同時包含法律和規律兩個意思;中文的“法律”與“規律”同時包含了“律”這一漢字,這不能說僅僅是一種巧合。至少可以認為作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與客觀規律不能截然分開,法律精神就其實質來看就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一。但在不同領域中,它所體現的客觀性——社會經濟規律性是有所不同的。
過去人們常常認為,自然法在羅馬法中只指人和動物之間共同性質的一些法則,即“萬物本性”。例如在所有權關係中的先佔原則,在男女關係中的自然婚姻等,但是,實際上“有很多貿易性制度如讓渡、買賣等等。也被羅馬人稱為自然法制度,而它們依然是人類所獨有的。”*2 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就是一部極具海商慣例共性的法律。羅馬皇帝曾有句名言:“朕誠為陸上之主,但海法乃海上之王。”可見,皇帝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部統率臣民的法律,但他卻不能任意制定一部海商法。海商法體現的是各國人民海商貿易慣例及客觀法精神,不是哪位皇帝制定出來的。
自然法和萬民法有許多相同之處,甚至不少羅馬法學家視萬民法與自然法為同一概念。萬民法和自然法必然要包括世界各民族法律中共同的東西。古羅馬流行的觀念是:他們的法律制度由兩種元素組成,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類共同的法律支配。這對我們今天也有很大啟示。市場經濟的法律是超越一個國家界限的,市場已經不是一個民族所能侷限的,如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期貨交易法等。這些法律所體現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國這類法律之間的共同規律性。我們必須研究市場經濟規律規範中哪些是各國法律共同性的東西,哪些是中國所特有的東西。我們也必須肯定,市場經濟法律規範的主導方面應是共同性的東西,亦即客觀規律性東西。
體現規律性的法律規範是具有長期、穩定性的,而單純體......
羅馬法所蘊含的法律理念是什麼一
羅馬法所蘊含的法律理念主要是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羅馬法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銅表法》,從該法開始就體現了人人平等的原則,羅馬法在維護羅馬的統治方面發揮了積極地作用,同時對後世留下了寶貴的精神財富。羅馬法的影響如羅陪審制度、律師制度等對現在影響深遠。
延伸: 一、 西塞羅和自然法
西塞羅被譽為“自然法之父”,標誌著古羅馬法學達到了頂峰。西塞思認為,在實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種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適用於一切民族永恆的自然法。自然法是與自然即事物的本質相適應的法,其本質為正確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於實在法。實在法必須反映和體現自然法的要求。因為“惡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須體現正義和公正。據此,西塞羅還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張,這種主張也影響了日後羅馬法的面貌。
二、西塞羅和自然法精神
1、人物:西塞羅,是羅馬共和國晚期的著名政治家和法學家,他為古羅馬國家奠定了一種政治法律哲學基礎,被譽為“自然法之父”。
2、概念:自然法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一種法律觀念。
3、思想:
(1)自然法是整個法律科學的思想基礎和各種具體法規的指導原則,它高於一切人定法和人為權力。
(2)在自然法體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資格享有某些基本權利。
4、意義:這種人類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對羅馬法律實踐的理論概括與昇華,標誌著羅馬法學的高度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