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在冊職工?國企的在冊職工是什麼?跟聘任的一樣嗎? ?
什麼是在冊職工?國企的在冊職工是什麼?跟聘任的一樣嗎?
國企的在冊職工是指跟用人單位簽定正式勞動合同,並符合國家勞動部門相關手續的指標內職工。
什麼叫企業在冊職工數?
在冊職工數也就是企業的人數,與從業人員數是一個概念。
有社保就能說明他是國企的在編在冊員工嗎
現在企業,沒有入編或者不入編,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才有編制,現在已經取消了,凡是簽訂勞動合同,就屬於單位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都是一樣的,沒有區別。
國有企業的在編企業崗位員工是什麼意思?
字面上講是國有企業的正式編制員工。
在編企業工作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觸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 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麼“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在崗人員、在冊人員、在職人員、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與區別
我也看了很多,理解為:
在崗人員就是目前在你企業聘任了正式崗位後的上崗人員,長期病休和離崗、待崗人員不算,還有內退等人員不算。
在職人員:包括你們的在崗人員,也包括長期病休和離崗、待崗揣員和內退等人員,也就是你發工資的員工。
在冊人員:原來的習慣用語,是指標對原有國企,分為在冊人員和臨時工,與現在的在編人員有點相似。
從業人員:這個勞動局有定義的,就是包括你的在崗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聘用人員等所有從業的人員。
國企在冊員工還可以調動到事業單位嗎 ?
現在用工形式,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事業編、勞動合同制。
公務員目前是一般通過公務員考試或者是個別根據國家政策由事業編轉成公務員的(這個只有國家有權力);
事業單位事業編,目前一般也是通過招考確定,也不排除個別情況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為事業編。
所以,你需要諮詢你想去的單位,看看他們是怎麼個政策。
縣局下面國企在冊員工可以調動到事業單位工作嗎?需要達到什麼樣得條件才可以調動
不好辦。現在,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企業編制分的很清。只有同時具備幹部身份和公務員編制的人員可以在國企、事業、及行政單位之間轉任。
九江市港務局,屬於國企,裡面在冊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有什麼區別,在冊員工是指在編職工嗎?
在冊員工指的在編職工,勞務派遣是單位為了減少成本和逃避風險而同勞務公司籤的合同,也就說你在港務局工作,工資由勞務公司發。
自有員工是什麼意思
企業自有職工是該企業正式的在冊職工,以區別於臨時工或其他因工作需要但不在冊的非正式職工。
國務院為什麼要加快國有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底,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以下簡稱全國國有企業)14.47萬戶,資產總額85.37萬億元,所有者權益29.17萬億元,在冊職工3672.4萬人,離退休職工1655.3萬人。2011年,全國國有企業實現營業收入39.25萬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58萬億元,上繳稅金3.45萬億元,分別約佔全社會工商企業的35%、43%和40%。其中,納入國資委系統監管的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上繳稅金分別佔全國國有企業的71.2%、87.3%、80.7%和75.8%。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不斷深入推進,走過了艱難的歷程。從改革開放初期到十四屆三中全會,大體上用了15年時間,通過擴權讓利、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等措施,把國有企業引入市場。之後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通過“抓大放小”、困難企業退出、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著力解決國有企業走向市場後暴露出來的結構不合理、機制不適應、社會負擔重、歷史包袱多、企業冗員嚴重等問題。特別是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闡述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基本方向、主要目標和指導方針,1998年開始實施國有企業改革脫困的“三年攻堅”,為新世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黨的十六大以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從體制機制上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國有經濟佈局結構不斷優化,國有企業發展活力不斷增強,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效。
(一)國有企業佈局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一是通過改制、兼併、租賃、出售等方式,國有企業從中小企業層面逐步退出,國有企業的戰線大大收縮,佈局結構得到優化。二是通過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用了十幾年的時間,使5010戶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和資源枯竭的礦山平穩有序退出市場,並妥善安置了職工。三是推動國有資本逐步從一般生產加工行業退出。在39個工業行業中,有18個行業國有企業總產值佔比低於10%,國有資本更多地向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和領域集中。四是一批國有企業在競爭中發展壯大。上榜《財富》世界500強的國有企業由2003年的6家增至2012年的54家。
(二)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一是政企分開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隨著財政體制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財政預算不再安排用於補充國有企業資本金性質的支出,也不再安排資金來彌補企業的經營性虧損,銀行也不再為困難企業輸血。國有企業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二是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初步分離。黨的十六大確立了“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資監管重大原則。各級國資委的組建,在政府機構設定上實現了公共管理職能和出資人職能的分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從法律層面確立了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三是對國有企業監管方式不斷完善。建立和完善業績考核、重大責任追究等機制,使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得到層層落實;建立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的制度,實現“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深化內部分配製度改革,加強職工收入分配調控;加強產權流轉監督,形成覆蓋全國的國有產權交易監控平臺,從制度上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強化財務監督、外派監事會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和巡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