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依據與事實依據區別在哪裡? ?

General 更新 2024-12-29

法理依據與事實依據區別在哪裡?

法理依據是指在法律裁判實踐中可以被採用選擇 規定和可以被證明的能夠作為定罪或法律評價的法律事實,事實依據指的是真是發生的情況和非專業人士平常或者慣常的理性思維。

法理依據就是來源於哪部法律嗎?

法理依據不只是來源於哪個法條,還要對其中包含的法律原則進行回答。

什麼叫法理基礎

這個很簡單哈,據個例子,民法中有一個公序良俗的原則,具體條文是《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就是一條強行性規則,不得違反。

也就是說在我們訂立合同時候,雖然合同條款這些東稜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任意約定,但是這個任意的約定也不是說可以亂約定,它在與強行性規則衝突範圍內不得任意約定,這裡即不得約定有違社會公德的條款。約定之後,合同無效。比如賭博、賣淫嫖娼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法理學對初學者來說,都比較難理解,這個主要是要在你部門法比較熟悉以後,才會很容易的搞懂。

南海爭端的法理依據

中國對南沙群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據的。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發動侵華戰爭,佔領了中國大部分地區.《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國際檔案明確規定把被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島。1946年12月,當時的中國政府指派高階官員赴南沙群島接收,在島上舉行接收儀式,派兵駐守。日本政府於1952年正式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從而將南沙群島正式交還給中國。 中國政府對南沙群島行使管轄還表現在一系列持續和有效的政府行為。自唐貞元以來,中國已將南沙群島列入了中國的版圖,至明、清則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大量的中國官方檔案、地方誌和官方地圖都記載了中國曆代政府對南沙群島的管轄,並將其列入中國的領土範圍。直至本世紀初,中國政府一直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對南沙群島行使著和平管轄。本世紀初以來,歷屆中國政府都持續不斷地維護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20世紀30年代,法國曾侵佔南沙群島的九個小島,中國政府及時進行了外交交涉,中國漁民進行了有組織的抵抗。民國時期,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積極維護主權的措施,如給在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作業的中國漁民和漁船發放中國國旗,組織對南沙群島的歷史和地理調查,由政府地圖出版審查機構重新命名和審定南海諸島包括南沙群島的群體和個體名稱等。二戰期間,日本侵佔了中國的南沙群島。中國為收復被日本佔領的南沙群島進行了不懈努力。1943年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宣佈,此次戰爭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當時的南沙群島被日本劃歸臺灣管轄,《開羅宣言》要求日本歸還的中國領土當然包括南沙群島。1945年《波茨坦公告》再次確認了中國收復失地的立場。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國於1946年收復南沙群島,同時以一系列法律程式向全世界宣告中國恢復行使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包括舉行接收儀式和派兵駐守,繪製南沙群島地圖,重新命名南沙群島及其群體和個體的名稱,編寫和出版最早的南沙群島地理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南沙群島先後被劃歸廣東省和海南省管轄,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對南沙群島的主權。綜上所述,中國政府對南沙群島享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有的國家聲稱南沙群島在其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內,並據此主張對南沙群島的主權。根據國際法和海洋法,領土主權是海洋權益的基礎,海洋權益是從領土主權派生出來的。任何國家都不能將海洋管轄權擴充套件到別國的領土上,更無權以主張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為由侵佔他國領土。總之,任何國家對南沙群島島礁的軍事佔領或其它行動,都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侵犯,在國際法上都是非法和無效的,不構成主張領土要求的依據,也不能改變中國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這一無可爭辯的法律事實。

釣魚島是中國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從歷史上自古釣魚島就是中國的,中國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管理,中國有充分的歷史依據。

二戰日本作為戰爭的穿起國,同盟國在付出瞪大代價戰勝法西期軸心國後,對戰爭後期以中美英發表的波滋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確立了戰後的新秩序,凡是日本侵略所得土地必須歸還,釣魚島就在公告所言明歸還中國領土之列,這就是釣魚島是中國的法理依據。

自治領的法理依據

在1931年,英國國會通過了Statute of Westminster,並在此法例中訂明自治領不再從屬於英皇(the Crown),法例訂明以下殖民地為自治領: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南非愛爾蘭自由邦但法例也訂明,自治領的主權仍屬於英皇。直至1949年,英國國會通過British Republic of Ireland Act of 1949,宣佈愛爾蘭主權不再屬於英皇,愛爾蘭完全獨立。從自治領到英聯邦自二次大戰後,英國國力大幅衰退,美國取代之成為西方國家(包括各英國自治領)的援助來源和盟友,令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係被削弱。1942年2月,澳洲就單方面從英屬緬甸撤軍。1947年8月,印度和巴基斯坦脫離英國獨立後,英國把自治領部和英聯邦關係辦公室(Commonwealth Relations Office)合併。英國曾希望非洲殖民地遵從自治領制度從殖民地成為自治領,迦納於1957年成為自治領,但在1960年即獨立成為共和國,其他殖民地也直接獨立,未成為過 (或只短時間成為過)自治領。自治領制度成為殖民地步向獨立的過渡制度。英國非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二戰後成為自治領和獨立的時間:迦納:1957年成為自治領;1960年獨立成為共和國奈及利亞:1960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坦噶尼喀(坦尚尼亞):1961年成為自治領;1962年獨立成為共和國烏干達:1962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肯亞:1963年成為自治領;1964年獨立成為共和國馬拉維:1964年成為自治領;1966年獨立成為共和國因此真正長期為自治領的都是白人占人口多數的殖民地。自治領的制度隨殖民地的獨立和各自治領行使越來越多的權力而演變成英聯邦的制度:就是各英聯邦成員都是前英國殖民地,其中16國繼續承認英皇為國家元首 (Head of State),但除此外可說是跟英國再無任何特殊關係,英國在這些英聯邦國家沒有任何特權。英聯邦成員國關係平等,只成為一個近乎於聯誼的組織。

法理基礎問的是什麼意思?

看看這個。

1、 對於“執政黨黨員犯罪加罰”原則的法理基礎問題。我認為:刑法中有:“罪、責、罰平衡”原則; 執政黨黨員犯罪比普通人犯罪更有社會危害性,同時共產黨員犯罪還侵犯了共產黨的執政基礎這一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共產黨員犯罪,理應比普通人擔負更大的責任,理應處於更高的刑罰,這完全不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2、 於某些人擔心的:這一制度是否違反我國憲法和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問題。我認為:執政黨黨員比常人有著更光明的政治前途,執政黨黨員也比較容易利用其的執政黨黨員身份取得經濟利益,他們因為具有執政黨黨員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收益的,因此執政黨黨員應比常人承擔更大的社會義務,而且執政黨黨員是否入黨或者入黨後是否退黨全憑其自願,況且,如果某些執政黨員不願擔負更大的責任,其可以退黨。因此:“執政黨黨員犯罪加罰”原則不僅不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而且“執政黨黨員犯罪加罰”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如果“執政黨黨員犯罪加罰”原則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那麼現役軍人犯強姦罪重判是不是也違反“平等”原則呢?

3、 為人民服務、保護人民的利益,是我國一切法律的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是在這一目的的基礎上形成的。“執政黨黨員犯罪加罰”原則有利於實現這個目的。

4、 腐敗現象和執政黨的素質有著密切的聯絡的,執政黨是在人民的支援下才掌握了政權,我國必須確保上臺執政的政黨(共產黨)具有先進性、革命性、純潔性,這樣才能確保執政黨執政過程中始終代表人民利益。所以憲法應該加強對執政黨的約束、應該有更多的法律來約束執政黨的行為,對於執政黨黨員犯罪也應處於更高的刑罰。我國憲法可以規定:只有自願接受“執政黨黨員犯罪加罰”原則的政黨才有權上臺執政;共產黨作為優秀政黨是可以接受這一條件的。

5、 法律歷來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們必須努力使法律成為廣大人民統治少數腐敗(犯罪)份了的工具;而不能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使法律成為少數特權階層統治廣大人民的工具。“執政黨黨員犯罪加罰”原則有利於確保執政黨的先進性、革命性、純潔性,有利於確保執政黨“執政為民”。

6、 社會主義對法律平等權的認識和西方資本主義對法律平等權的認識是不一樣的,有些事情表面上看是平等的,實質上卻是不平等的,有些事情表面上是不平等的,實際上卻是平等的。我們應該有自己的平等觀念,而不能受制於西方法學理論。

世界各國領土歸屬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世界各國領土歸屬的法理依據是國際法。國際法是由世界人民共同制定,須共同遵守的法律,是解決國際糾紛特別是領土糾紛的基本準繩。

釣魚島屬於中國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釣魚島實為臺灣大屯山之延伸。故依據1960年生效的大陸架公約觀點,釣魚臺理應為臺灣島的一部分。

在古老的歷史上,中國關於釣魚島的最早記載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時中國的臺灣和釣魚島鄰近著另一個獨立的國家叫琉球,隋煬帝曾派使臣朱寬召其歸順。

14世紀,明太祖時期,琉球王乃正式進貢朝廷,成為藩邦屬國。 1372年,中國人楊載首先駐足釣魚島。明永樂年間出版的《順風相送》對釣魚島有詳細記載。其間明人在臺灣轄區釣魚島採珠集藥、捕魚開發從未間斷過,這些在明嘉慶11年陳侃所著的《使琉球錄》中也有清楚記載。明朝中葉,戚繼光等民族英雄抗擊倭寇時,就以釣魚島為戰略防線。

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從此遭日人監督內政40餘年。1603年,日本進攻臺灣失敗。

1654年,清康熙帝冊封琉球王為尚質王,定兩年進貢一次,稱中國為父國,用大清年號。明清期間的多幅疆海圖都清楚標明釣魚島為中國的一部分。

1845年,英國海軍軍艦Samarang艦長 Edward Belcher ( 愛德華·卑路乍

)作為”Hoa-pin-san”為釣魚島登陸,確認淡水的存在推定了地質,而他發現中國人或者日本人的數艘中國帆船的殘骸了。並且測量了緯度·經度和山頂的標高,因為南小島和北小島的島頂峰尖命名了”Pinnacle

Islands(尖頂諸島)”。並且,

作為”Tia-usu”為黃尾嶼的緯度·經度也測量了。並且那些的記錄作為書籍被出版的被公開了。可是,到現在英國對釣魚島沒主張領有。

1873年,日本出兵侵佔琉球,併入日本改為“沖繩縣”。此時清王朝面對琉球王派到京城哭訴求援的使臣,只向日本提出“強烈抗議”後就不了了之,琉球從此被日本掠奪。但其間釣魚島始終歸大清國的臺灣管轄。

1879年,日本吞併中國琉球群島。同年,中日兩國政府曾對琉球的歸屬問題進行談判。在談判中,雙方都認為琉球共36個島,釣魚島等島嶼不在36個島之內。

1884年,日本福岡縣人古賀辰四郎為了獲取釣魚島上的信天翁海鳥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請開發該列嶼。這是日本“發現釣魚島”的最早記錄。日本政府據此稱釣魚島為“無主地”,是由日本人先發現,而非甲午戰爭從中國奪取。

從法理上看,原則,規則,規範三者是怎樣的關係?

法律規範:

規範一詞含有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某種規格、標準、準則的意思,指人們在一定情況下應該遵守的各種規則,大體可分為技術性規範和社會規範兩大類。法律規範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法律規範是組成法的基本單位,屬於法的微觀結構,可以稱之為法的細胞。不同形式、不同內容、不同功能的法律規範,可以構成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各種法律規範的總和就組成法的有機整體。

法律規範與規範性法律檔案、法律條文既有密切聯絡,又有區別。

(1)規範性法律檔案構成的基本要素是規範,但又不限於規範,還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技術性規定等。(2)法律規範是以法律條文來表述的,兩者的關係是形式和內容的關係。(3)還應注意法律規範與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區別。因家專門機關製作的判決書、搜查證、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等法律檔案,是依據法律規範製作的,但只對特定的物件有法律效力。並不具有普遍約束力;而法律規範則是調整大量同類社會關係的共同規則。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規範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其特點是,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與規則相比,原則的內容具有較大的包容性,它在明確程度上顯然低於規則。但是,原則所覆蓋的事實狀態遠廣於規則,因此,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寬於規則。一條規則只能對一種型別的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原則卻調整較為寬闊的領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會關係的協調和指引。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巨集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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