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一系列國家有關財經管理法律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受到處分的行為。本行為的構成:
(1)本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作為本行為的主體,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本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國家的財經管理秩序。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的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
①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表現為: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專案;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專案的範圍、標準、物件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專案,仍然依照原定專案、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表現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徵收部門違反規定從預算收入中提取各種費用;行政性收費和罰款收入未及時上繳財政專戶;預算收入徵收、上解部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預算收入徵收部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截留、挪用預算收入;預算收入徵管部門用過期的稅票或者白條收取預算收入,不進金庫,直接轉為單位經費的;截留、挪用應上繳金庫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私設過渡賬戶,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解繳預算收入的;預算外收入徵收部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滯壓、挪用國家行政性收費和其他預算外資金;預算收入徵管部門利用職權為其機關機構謀取經濟利益,或直接把預算收入轉為代理費、手續費、會費、服務費、諮詢費等;預算收入徵管部門弄虛作假,虛報代徵、代扣預算收入金額騙取審批部門,多提、亂提手續費,把提取的手續費轉為單位經營,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手續費的;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③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延解、佔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違反規定設定稅收過渡戶、滯壓稅款;不及時收納、留解預算收入,或者退解、佔壓國庫庫款;未經批准通過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賬戶收納、解繳預算收入;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不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退庫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將所收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之外設立的過渡性賬戶、經費賬戶和其他賬戶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④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表現為:虛報預算支出,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虛報災情,騙取救災款;截留、坐支應上繳國家財政的款項:挪用財政資金:不按財政制度規定.攤銷費用開支:以各種名目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超支;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擅自增加人員,提高......
股權轉讓,行賄
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主要形式有:
1、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
2、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3、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
4、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鉅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
5、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並、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汙犯罪等
備註:通常所指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涉及刑法:
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附則:(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十萬元算不算鉅額經濟案?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規定明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指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規定明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貸達到100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資助恐怖活動將被立案追訴
根據18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
員工低價購買高價公司商品屬於那種罪行
一般情況下,一個願買一個願賣,何罪之有?
如果是國有企業裡出現這種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發生在私營企業裡,這種行為如果是企業經營人員未經董事會批准擅自低價出售,公司股東可以要求經營人員予以賠償,但這是民事糾紛,不屬於刑事犯罪。
何為“情節嚴重”
法律中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行為和事件的性質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壞、危害大。“情節嚴重”一詞主要是在公法中出現較大,私法中很少見到。最典型的是《刑法》,《刑法.分則》中很多罪行都有關於情節嚴重的規定,但什麼情形屬於情節嚴重,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根據刑法法條上各罪名自有不同,具體的對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各有劃分,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是在司法解釋上明確,有的在判例上體現,當然有一定識別區間,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二)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萬美元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不滿5000萬美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5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500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三)其他......
法律規定賤賣國有資產應如何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固有中小企業擅自處理固定資產違反了什麼
一、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對國有資產負有管理或者經營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致使國有資產財產權遭受損失。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可以將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表現形式概括地劃分為八種:
1、在發生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情形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任意壓低評估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主要有四種:
(1)在發生評估時,根本不進行評估,只按帳面價值或者靠拍腦袋確定國有資產的價值量;
(2)在發生評估時,對企業佔用的國有資產不完全進行評估,往往將土地和無形資產排除在評估之外;
(3)對評估進行不當的行政干預,搞指定評估,規定評估值上限,或壓低評估值,使評估成為流失的合法形式;
(4)在發生評估時,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低評估為目的,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
2、在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和處置國有資產時,違反規定,無償地或者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對“擅自轉讓企業產權”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這類行為有如下特徵:
(1)違反許可權,不經批准,擅自作主;
(2)受讓方是非全民的單位或者個人,因為在全民內部,無論有償無償、價格高低都不屬流失性質;
(3)轉讓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或者將仍有價值的資產作無償處置。這三個特徵也是構成此類流失行為的要件,如果低價轉讓是經過批准的,則構成了另外一種流失行為。
3、在實行承包、租賃時,違反規定,低價發包和租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對在承包、租賃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企業財產的廠長(經理)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這類行為的主體是發包方或者出租方的國有資產經營者和管理者,其行為主要有四種:
(1)在發包或者出租時,搞指定承包和租賃,不在競價或招標中擇優選擇承包人和承租人;
(2)承包或租賃價格低於市場合理價格,使承包人、承租人直接獲取不合理的利益或者通過轉包、轉租從中漁利;
(3)承包、租賃合同中沒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硬性指標和保證條款;
(4)發包人和出租人對承包人、承租人有損國有資產的行為不知情、不制止、甚至惡意串通。這四種情況,在承包、租賃流失案中多數是並存的,而且往往由於承包人、承租人弄虛作假,使認定工作非常困難。
4、在企業改制時,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對這類行為,《公司法》做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其主要特徵表現在將企業國有資產以低於政策允許或市場合理價格折股,或者將部分國有資產不折股,或者隨意將國有資產折成企業股,甚至無償分送給個人,搞“內部職工股”,結果是減少或者是放棄國家所有者權益。
5、在財務管理中,違反財務制度,非法侵佔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類行為的具體內容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是這樣規定的:“違反財務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舊大修理費,少計成本或者掛帳不攤,造成企業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的”。另外,還包括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隱瞞收益、資產不入帳的行為。綜合起來,違反財務管理的行為在幾個方面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1)佔用單位國有資產的狀況得不到真實的反映;
(2)減少企業國家所有者權益;
(3)使國有資產處於失控狀態;
(4)為個人或少數人侵吞、蠶食國有資產提供了條件。可見,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既是直......
是不是隻要自己不貪不佔,公家的錢花多花少都無所謂?
損害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箅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鍊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執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範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佔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資訊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檔案、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