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出讓分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掛牌出讓和拍賣出讓四種。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收取土地出讓金,授予一定年限揣地使用權利的行為。

購房合同上一出讓方式購得是什麼意思

您好,我是愛房編輯劉豔豔。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儲。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也就是您是採用其中一種方式購房的。

請問房產證上的“出讓”是什麼意思

《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型別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出讓的意思:

1: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2: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3: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

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

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

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

土地使用權

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

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出讓有幾種方式?

1、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的方式一般有:國有企業的土地、軍事用地、公共用地等。

2、土地出讓方式有三種:招標、拍賣、掛牌

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規定》)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招標公海,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第二條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協議出讓一般不用走招拍掛的形式。

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麼意思?

出讓是指土地的所有權不變,所有者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以合約的形勢出讓給另一方經營管理,合約期限屆滿,受讓方應當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歸還所有權者。

劃撥是指將土地的所有權劃撥給另一方所有,這就意味著原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劃撥給另一方後,已經永久失川土地的所有權。

出讓方式取得固定資產是什麼意思

土地國有,有償使用。主要指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有2種方式取得,一種是劃撥,也就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給你使用。出讓就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才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我們範說的土地出讓金。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什麼意思?

就是已經交納土地出讓金!以有償使用的形式來取得土地錠用權

就是交沒交錢呀!~沒交的叫劃撥,交了叫出讓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其出讓原則和出讓方式如何?

出讓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通過這種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協議、招標和拍賣。協議是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後,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招標和拍賣,應當先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招標、拍賣公告,通過招標、拍賣程式,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拍賣、招標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採取拍賣、招標、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式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採取的方式或程式,它表明以什麼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 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後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專案。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於工業專案、市政公益事業專案、非盈利專案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專案,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採用協議方式。

商品房土地為劃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什麼??

一般來說,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決定了住房的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指政府部門將土地無償地劃撥給房地產開發商使用.這樣的住房是經濟適用房,如果購房者取得產權證5年後要上市交易,就必須補交土地收益金後,才能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賣出房屋.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對政府招拍掛的土地,用有償取得的方式購買該土地一定年限(一般是50年)的使用權.這樣的住房是商品房,如果業主要出售自己的房產,就不用再交土地收益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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