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賭博是否犯罪 ?
參與賭博是否犯罪
“賭博”可區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作為犯罪的賭博,刑法上界定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第二種是指作為違法的賭博,是指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這種賭博主要針對賭博活動的參與者,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而不是組織者或以賭博為常業者。以上兩種情況都是專項行動的打擊物件。第三種是指親朋好友之間、街坊鄰居之間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彩頭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這種情況應當不以賭博論處。
參加賭博是什麼行為,是一般違法還是犯罪
1、參加賭博一般情況下是違法行為,有時候可能涉嫌犯罪。2、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這裡所說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出於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一般表現為以錢財作賭注,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參與網路賭博怎麼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網路賭博犯法嗎
網路賭博也是違法的,已經構成了賭博罪。
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都屬於賭博罪。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遭遇網路賭博詐騙報警,警察會說我參與賭博處罰我麼
電信詐騙屬於詐騙手段的一種,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詐騙屬於刑事犯罪,電話號碼屬於犯罪線索,應該提供給公安部門立案和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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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網路賭博要被判刑多久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援、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燬、修改資料、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參加網路賭博犯法嗎?
這個非常難界定的,如果不是政府授權的網站一般都是違法的,不過有資質的就不同啦,要玩就去有保證的平 臺,也沒聽說過我哪個朋友被抓了怎麼樣的。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參與網路賭博會被判刑嗎
1、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聚眾賭博的行為,如果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偶然行為不構成犯罪。
2、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賭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對於情節輕微,還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3、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路聚賭的,按開設賭場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網路賭博舉報我也有參與其中,我會不會也被判刑
網 絡 賭 博,可能屬於治安案件,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不管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參與人積極檢舉他人違法犯罪活動的,視為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免於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二、《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單純參與網路賭博違法嗎
違法啊。你問的是犯罪不犯罪吧?犯罪是根據金額和釀成的後果分級來判的。單純參與的話判比較輕,一般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