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為什麼要離職證明! ?

General 更新 2024-11-04

新公司為什麼要離職證明!

一般新公司要求你出具該證明是要規避其可能承擔的風險,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公司錄用了與其他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新用人單位有賠償的責任。因此,如果不發生上述情況是沒有問題的。

為什麼要離職證明

如果你不是正常離職(不寫辭職報告或者公司沒有同意就擅自離開) 如果將要去掉公司管理的比較嚴 你搞來個假的離職證明他們也會查到的(辦保險時都有上一個公司的資訊記錄)所以你還是按照正常手續離職的比較好 這關係到你保險賬戶的問題

公司要離職證明幹嘛呢?

要離職證明通常是為了證明你跟上家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但也有另一個用途,就是背景調查他們沒有電話進行,而是希望通過你提供的資訊來證明。按你說的只有一個月出入的話沒什麼問題,就說當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在8月份的時候人力資源去勞動局正好給你辦出來了,但是你交接到9月,如果他沒有進行電話背景調查的話是沒問題的,畢竟不會因為一個月的出入就放棄一個人才,。

至於工資單,我想你面試的時候肯定問過你之前的薪資和你的期望薪資,。有些人明明以前一個月就掙1000塊,他非說2000,到了新公司要2500,公司當然要證明一下他說的是否屬實,以此來確定他的薪資,只要你沒撒謊,沒問題的。

按照你所說的,他做電話背景調查的可能性不大。畢竟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能力和金錢做背景調查,而且要看你的職位,一般財務還有主管以上的崗位會做被調。

你的問題補充我沒看明白啊

離職證明為什麼要勞動局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以上是關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相關的法律規定,顯然應該由用人單位出具,當然應該由用人單位蓋章。法律規定都給你了,該怎麼辦,你應該明白了吧。

為什麼招聘要求在職人員提供可離職證明

我是做人事工作的,這是避免企業重複用工,提供離職證明,可以確保錄用的人員是已經從之前公司離職的。企業重複用工是會被罰款的。

相關法條: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僅是對法律責任的一種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勞動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外,用人單位還須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還有第九十一條關於“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對雙重勞動關係影響到本職工作而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規定,並不是法律對重複用工的禁止性規定。

工作時為什麼要開離職證明

你是問什麼問題啊,是你應聘時,用人單位讓你提供噶,如果上一份你有工作的話,而且籤合同的公司,才給你開具辭職證明的,不然一般企業就沒有這個證明。

離職證明是必須有的嗎

這些其實都沒那麼重要的,背景調查也不怕的,實說也行的,實說的話比較壓力小,不說也可以,人事那邊要給你交保險的時候才能知道你上一家公司的名字。

不過你可以實說,跟他們說中間跳槽的時候聽說那個公司不給交保險,然後就在朋友公司掛著,這個其實不重要的我覺得,人事不看這些,只要你有能力,這些都是小意思哈。

離職證明很重要,沒有怎麼辦

新單位要求當事人出具原來單位的離職證明,主要原因是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當事人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來公司又不肯補辦,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一、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就是說,出具該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已經出具,當事人不慎丟失,那麼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再次出具。本來,再次出具對單位也沒有什麼損失,單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與單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離職時有不妥之處,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是否自己有不妥之處,必要時給予補救,取得單位諒解,以順利解決該難題。

二、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依然不肯補充出具的,屬於單位惡意或者有過錯的,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的方式,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者處理,或者到社保諮詢是否已經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備案,通過備案來解決該情況證明。

三、以上仍然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與目前單位說明情況,或者當事人自己書面提出宣告,由現在準備接納的單位來處理,宣告可以按照如下範文提出:

宣告書(範文)

本人與X年X月X日在XXX單位離職,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一切相關離職手續,XXX單位已經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現已不慎丟失。

本人目前處於無業狀態,如有不實之處,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特此宣告

宣告人:XXX 年月日

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辭職找了一家新公司,為什麼新公司要求提供與上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已經提供。

一:你原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有沒有簽訂合同呢?新單位要的是你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離職證明。否則無法證明你和原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會害怕和你籤合同給你交保險的時候會出現問題。 二:跟你解釋一下新單位問你要離職證明的原因:一個新員工入職,正常的手續是先跟你簽訂勞動合同,然後他拿著勞動合同去社會保障部門給你辦理保險。若員工之前有工作經驗就有一個問題,如果你和原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對方到社會保障部門辦過手續,那麼你必須要有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的單據,你新的單位才能給你辦起來手續,尤其是保險,若你原單位的保險未停,新單位無法給你繳納保險。 你現在的問題是若你原單位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其未將你的勞動合同交到社會保障所去給你辦保險,那麼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有可能還在你原單位,若你現在和新單位又籤合同,那麼從法律上來說的話,你原單位若想告你違約就有證據了,因為你無法提供你們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據.但是!這裡你的原單位是不會敢告你的,因為他首先存在違規,他未給你繳納保險,這就是違反勞動法。不過雖然這麼說,對於你新單位來說,他只憑你一面之詞說是從原單位離職了,他怕冒風險,到時候勞動合同重籤和交保險,萬一你是騙他的,他可能保險辦理時有問題,勞動合同又簽了可能會有連帶責任,所以他問你要確定你和原單位脫離勞動僱傭關係的證明,即離職證明,這個才能證明你們之間的確不存在任何關係,勞務糾紛,這是為你新單位給你辦手續免除責任和後患。 三:失業證的辦理的前提是你要有就業證,然後有勞動合同解除的單子,拿到社會保障部門蓋上失業的章才行。 四:若你現在想維權,憑你在原單位工作兩年沒繳納保險你可以去社會保障部門舉報,一告一個準,會給你賠償且可以要求其還給你拖欠的工資,你因為單位不給你交保險而辭職,你就不負任何責任,你的單位要賠償的。若你想息事寧人,這個部分就不管了那就不用去舉報。 五:解決你現在新單位入職和交保險的問題,我教你一個辦法,但是具體得你和新單位商量。員工既已和原單位離職,很多很多單位都不願意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的,就員工自身而言也不想去原單位求這個東西,因為原單位不提供這個,也不違法,所以員工很被動,尤其是鬧翻了離職的更難提供這個東西。你新的單位要這個離職證明就是怕萬一有問題他得擔責任,你就跟新單位商量,你寫一個承諾書給其,上面寫清,XX已與XX公司勞動關係已解除,不存在勞動僱傭關係,且原單位未曾給我繳納保險。現被XX公司所錄用,若辦理手續中因為我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部分出現問題,一切責任由我個人承擔,與新單位無關。這個東西應該就可以讓你新單位接納了。

公司必須為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嗎

客戶諮詢:是否必須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如果不出具,公司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僱職位等資訊的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公司應為勞動者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如果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為已離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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