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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12-30

行政拘留多久可以探視一次

拘留有三種: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只有接受當事人委託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師可以會見。這在我國刑訴法、民訴法、治安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一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入所當日執行到第二日為一日。

第四十六條 被拘留人員會見

(一)會見物件:被拘留人的近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單位負責人憑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介紹信可以到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二)會見時間:星期一、三、五的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不會見;

(三)會見次數:每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只允許與近親屬會見一次。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本上登記後方可會見。每次會見不超過10分鐘,會見人員不超過3人;

(四)會見時只限送零用錢、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絕接收水果、菸酒、菜餚、食品等。會見人員所送物品必須經過值班民警檢查後方可帶入所內,嚴禁將危險品、違禁品帶入拘留室;

(五)律師會見被拘留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本人的律師執業證、被拘留人員或其家屬的委託書或辦案單位的證明檔案。

行政拘留期間探視須要提前申請嗎?不是家屬朋友可以探視嗎?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藉龔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藉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如果滿意請採納,謝謝

去拘留所探望,屬於行政拘留7天。在規定日內朋友可以去探望嗎?

根據法律規定, 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拘留所執行。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拘留所的規定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被拘留人與朋友會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訊、會見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治安拘留五天可以探視嗎

放心吧,這個完全可以的,主要是你處事的方式不同,很多派出所看守所都是需要用“金子”進去的,即便法律允許,有的時候也不會讓你進,因為你沒有按照地頭蛇的法律來績事,沒辦法,這社會就這樣,過去我就是這麼辦的,甚至你可以讓你朋友直接出來,不必受那份罪,還是要金子,感覺我說的是實話的話希望你能給我點分數,因為很重要,我也要發表問題

行政拘留人員家屬可以探望嗎

可以。行政拘留可以探視,但是有嚴格限制。而且真正是否允許還是要看具體情況和地方政策規定。

拘留有三種: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只有接受當事人委託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師可以會見。這在我國刑訴法、民訴法、治安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一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入所當日執行到第二日為一日。

行政拘留期間可以探望嗎。

可以向拘留所預約、申請探視,並在規定日期時間進行探視,可以攜帶日常用品且要經過檢查核準。

行政拘留十天可以探視嗎

可以的,不過需要提前通知公安機關,並得到他們的批准

行政拘留能探視嗎 30分

行政拘留不允許探視。

行政拘留可以探視嗎

行政拘留可以探視,但是隻能在工作時間,也就是上午8點到下午5點之間。如果被行政處罰的行為人有家中懷孕、重大疾病等情況的話,可以申請請假離所,也就是延後執行!

剛剛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間能正常探視嗎?

可以暫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答案補充關於拘留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從你敘述中看,案情比較簡單,不應當拘留這麼長時間,你可以向朝陽區公安局和檢察院反映。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其他人不能探視。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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