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是什麼意思及造句 ?

General 更新 2024-11-07

以刑去刑是什麼意思及造句

以刑去刑:用刑罰遏止刑罰,意指從重量刑,使百姓畏懼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

造句:

1、在商鞅變法之後,秦國有了以刑去刑的社會趨勢。

2、在當今穩定文明的社會氛圍中,以刑去刑不能作為主流。

3、“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終導致重刑主義,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卻具有輕刑的趨勢。

以刑止刑什麼意思?

以刑止刑

【拼音】:yǐ xíng zhǐ xíng

【釋義】:猶以刑去刑。

【出處】:《周書·武帝紀下》:“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例句】: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殺止殺。 ★《唐律·名例一》

以刑止刑,是什麼意思

以刑止刑,成語,作賓語、定語。意思是用刑罰遏止刑罰,意指從重量刑,使百姓畏懼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周書·武帝紀下》:“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解釋 用刑罰遏止刑罰,意指從重量刑,使百姓畏懼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

成語出自:《周書·武帝紀下》:“以刑止刑,世輕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

【近義詞】: 以刑去刑

關於以刑去刑的論文

以刑去刑:預防犯罪心理學分析 摘要:商鞅學派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歸結為人“ 巧以偽 ” 、 “ 計利 ” 、 “ 刑輕 ” 、 “ 刑人復漏 ” 、 官吏“ 利合而惡同 ” 等幾種情況 , 提出“ 弱民 ” 、 “ 必得 ” 、 重刑治罪、 培養民眾的主動守法意識、 利用民眾功利心理進行誘導、 對官吏使用“ 壹刑 ” 並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等心理預防措施。商鞅學派先驗的犯罪理論和主觀推定的預防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不足。 商鞅是戰國時期法家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在李悝學說的基礎上改法為律 , 創立了《秦律 》 。 商鞅死後 , 後人將其遺說連綴成篇 , 或託名於他而闡發自己的思想 , 編成了一部《商君書 》 [ 1 ]。 因此 ,《商君書 》 不是一人一力所成 , 它是商鞅學派思想的彙編 , 基本上代表了商鞅及其學派思想的學術觀點。 商鞅學派主張重刑治罪 , “以刑去刑 ” [ 2 ] ( 《賞刑》 ), 強調“明主察法 , 境內之民無辟淫之心 ” [ 2 ] ( 《弱民 》 )。 他們的最高理想是建立一個“ 自律 ” 、 “ 自治 ” 的法治社會。 他們從心理認識層面分析了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 提出了犯罪預防的基本途徑 , 把對犯罪學的認識 , 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任何犯罪 , 都是在一定的主觀心理態度支配下發生的觸犯刑律的行為 , 也就是說 , 犯罪行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現。 犯罪在心理支配下發生 , 並隨著犯罪心理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 3 ] ( P314)。 根據《商君書 》 各篇的論述 , 商鞅學派把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歸結為人“巧以偽 ” 、 “計利 ” 、 “刑輕 ” 、 “刑人復漏 ” 、 官吏“ 利合而惡同 ” 等幾種情況。 商鞅學派的人性論可以歸結為人類的自然生理慾望 , 這一點與荀子的人性論非常接近。 他們認為 , “ 今之民巧以偽 ” [ 2 ] ( 《開塞 》 )。 “ 巧以偽 ” 是孕育犯罪心理的溫床 , 那些所謂的善人善行 , 都是偽裝出來的 , 即“ 人之性惡 , 其善者偽也 ” [ 4 ] ( 《性惡 》 )。 如果對人性的惡不加限制 , 就會滋生各種犯罪。 顯然 , 人類的自然生理慾望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根本原因。 人類自然生理慾望的直接表現為“ 計利 ” , 即對利益的計較和追求。 商鞅學派對此曾做過許多經典的論述。 他們說:“ 民生則計利 ” , “民之生 (性 ) :度而取長 , 稱而取重 , 權而索利 ” [ 2 ] ( 《算地 》 ), “ 民之性 , 飢而求食 , 勞而求佚 , 苦則索樂 , 辱則求榮 ,此民之情也。 民之求利 , 失禮之法;求名 , 失性之常。 奚以論其然也 ? 今夫盜賊上犯君上之所禁 , 而下失臣民之禮 , 故名辱而身危 , 猶不止者 , 利也 ” [ 2 ] ( 《算地》 )。 “計利 ” 是人的心理需要的反映 , 當人的需要不能以一種合理、 合法的形式得到滿足時 , 就會在心理上產生某種缺失感 , 進而進入到一種不平衡狀態 , 即“ 失性之常 ” 。 隨著心理需要慾望的不斷擴張和這種不平衡狀態的加劇 , 人們往往不惜鋌而走險 , 不顧“ 名辱而身危 ” , 用違法的方式滿足心理需求。 除“巧以偽 ” 、 “計利 ” 外 , 商鞅學派認為 , “刑輕 ” 和“ 刑人復漏 ” 也是犯罪心理形成過程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 事實上 , 人有了犯罪動機 , 並不一定就會實施犯罪活動 , 他們往往還會考慮犯罪的成本問題 , 即犯罪之後“ 得 ” 與“ 失 ” 的對比問題。刑罰過輕 ......

“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之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是什麼意思?

律師專業解答:

這是《商君書·靳令》:中得一句話,說的是刑罰重與輕的關係。對目前刑罰是寬鬆還是嚴格有著一定的借鑑意義。這句話主張的是嚴刑。體現了古代的帝王之道。

大意是:刑罰,對於較輕的的犯罪,施以重罰,那麼輕的犯罪就不會來,重的犯罪也不會發生。這就是所謂的用刑罰遏止刑罰,意謂從重量刑,使百姓畏懼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

商鞅的“重刑”思想

商鞅刑法思想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他極力推崇重刑。

下面分三個問題對商鞅的重刑思想加以具體介紹和說明。

一、重刑輕賞,以賞助禁

刑和賞是統治者治理國家、統治人民不可缺少的兩種重要手段。用刑罰禁止人們做壞事,用賞賜鼓勵人民做好事,才能實現社會安定、統治穩固的效果。商鞅從其“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出發,認為:“人君(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①這就是說,人生而有喜好,有憎惡,所以才能夠對其進行統治。一國之君主不能不仔細考察人們的喜好和憎惡,因為它是實行賞罰的出發點和基礎。喜好爵祿、憎惡刑罰,這是人之常情,國君用賞賜爵祿、適用刑罰來控制人們行為的意志,就可以樹立自己所要求的價值取向。基於這樣的認識,商鞅主張治國必須賞刑並用,缺一不可。他說:“賞者,文也;刑也,武也。文武者,治之約也。”②在商鞅看來,治國必須以法,而法的基本內容和綱要就是賞賜和刑罰,賞賜是以文德鼓勵人們為善,刑罰是以暴力禁止人們為惡,所以實行法治,不可以沒有賞賜,也不可以沒有刑罰。商鞅同時還認為:“賞少,則聽者無利也;威薄,則犯者無害也。”③這就是說,如果給予的賞賜不優厚,聽從法令的人就得不到什麼好處而失去吸引力;如果判處刑罰不嚴厲,違犯法令的人就受不到什麼損害而缺乏威懾力,不足以為治,所以,他主張“賞則必多,威則必嚴”④,賞厚刑重,才能使法令通行,達到對社會的有效治理。

商鞅雖然主張賞刑並用,賞厚刑重,但是對賞與刑的作用和地位,賞與刑的適用物件和範圍,並不是同等看待的。他認為,治國應把刑罰放在第一位,把賞賜放在第二位,也就是以賞助禁,限人為非。在《商君書·開塞》中商鞅說道:“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而治莫康於立君。立君之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深於嚴刑。”⑤意思是說,有利於天下民眾的事情,沒有比實現社會安定更重要的了,而要使社會安定,沒有比樹立君主更好的了。建立君主的辦法,沒有比實行法治更重要的事了。實行法治所要從事的工作,沒有比剷除奸邪更緊迫的了。剷除奸邪的根本措施,沒有比採用嚴厲的刑罰更有效。對商鞅的這段論述稍加分析,便可得知,在他看來要想國家長治久安,君位尊貴穩固,法治通行無阻,歸根結底就是要重刑嚴罰,禁奸止過。正因為如此,他才主張把刑罰放在第一位,把賞賜放在第二位,“先刑而後賞”①,實行賞賜的目的是為了輔助刑罰,禁奸止過。對此,他曾明確提出:“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②其重刑思想,躍然紙上。

商鞅重刑輕賞的具體主張就是:“刑多而賞少”③,這裡“多”和“少”是就刑賞的物件和範圍而言的。即指刑罰適用的範圍要寬,而賞賜適用的範圍要窄,用商鞅的話說即“刑不善而不賞善”④,對一切危害社會的惡行都要施以重刑,對一般的善行則不給予賞賜;賞只能給予有功的人。商鞅認為:“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⑤,即刑罰多就顯得賞賜優厚,賞賜少就顯得刑罰威嚴。賞賜優厚才足以鼓勵人們聽從法令,勇於立功;刑罰威嚴才足以禁止人們違犯法令,為奸作惡。如果採用多賞、輕刑的辦法,則將是另一種局面,即“多賞以致刑,輕刑以去賞,夫上設刑而民不服,賞匱而奸益多”⑥。這就是說,濫用賞賜就會導致犯法受刑的人增多,減輕刑罰就會消除賞賜的效用。這樣一來,國家雖然設定了刑罰而民眾都不服從,把賞賜用盡了而奸人卻會越來越多。這對統治者來說,當然是一件很可悲的結果。

商鞅從維護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出發,不僅提出了“刑多而賞少”的刑賞原則,而且還提出了具體的賞罰比例。他指出:“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七賞三,削國刑五賞......

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這句話什麼意思

出自《商君書》,整句話的意思是:加重刑罰,減輕賞賜,就是君上愛護人民,人民就肯為君上死。加重賞賜,減輕刑罰,就是君上不愛護人民,人民就不肯為君上而死。

商鞅出自發家,法家認為人性本惡,所以只有用嚴刑峻法要求人民才能維持統治,才能達到安定的目的。所以法家重罰輕賞以激勵人民,故而有上面的那些話

法家的“以刑去刑”我覺得還是有道理的,跟止戈為武用戰爭阻止戰爭都是有道理的對嗎?

殘忍的刑罰並不能制止犯罪 相反它會讓人變得更加殘忍 死刑是違反叮道的 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利以任何理由剝奪造物者賦予別人的生命 即使是至高無上的國家法律 法律本身就是惡的 有什麼尊嚴?字數限制無法詳述

法家思想的中心內容是什麼?

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呼叫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併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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