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紀律處分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什麼是組織處理,什麼是紀律處分

答:《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紀律處分,是指黨委(黨組)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按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和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安排到領導崗位或者其他重要崗位,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可以向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建議。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解 讀  處分,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是一種懲戒形式。對公務員處分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公務員要有違法或者違反紀律的行為,二是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且不存在免予處分的情形。  1957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確立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紀律處分的種類。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階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種類。公務員法沿用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質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構成了違紀,應當及時糾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記過。記大過。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較之警告要嚴厲。記過,記大過是書面的。記過的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  降級。是指也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使受處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損失。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解 讀  處分,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是一種懲戒形式。對公務員處分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公務員要有違法或者違反紀律的行為,二是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且不存在免予處分的情形。  1957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確立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紀律處分的種類。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階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種類。公務員法沿用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質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構成了違紀,應當及時糾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記過。記大過。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較之警告要嚴厲。記過,記大過是書面的。記過的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  降級。是指也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使受處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損失。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幹部人事紀律到底包括哪些

為堅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嚴肅幹部人事紀律,特作如下規定。

一、堅決防止、嚴肅查處場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許官送官”和“跑風漏氣”的行為

堅決防止下列“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許官送官”和“跑風漏氣”的行為:

(一)本人或通過他人向有關領導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為自己或他人提拔說情、打招呼的;

(二)領導幹部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給予支持的;

(三)領導幹部縱容、支持、暗示身邊工作人員或家庭成員為他人“跑官要官”的;

(四)領導幹部調離後違反原則干預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五)領導幹部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提拔對象錢物或接受不正當服務的;

(六)在本人提拔前後向有關領導及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送錢送物或提供不正當服務的;

(七)在幹部選拔過程中違反規定向幹部洩露民主推薦、任前考察、醞釀協商和會議討論情況,通風報信,送人情、拉關係的;

(八)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發生上述行為,一經調查屬實,要嚴肅處理。“跑官要官”的,要嚴厲批評,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買官賣官”的,一律予以免職,並由執紀執法機關查處;“許官送官”的,要嚴肅批評教育,對造成不良後果的,還要嚴肅處理;“跑風漏氣”的,要追查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二、堅決防止、嚴肅查處“拉票賄選”和干擾推薦、選舉工作的行為

堅決防止下列“拉票賄選”和干擾推薦、選舉工作的行為:

(一)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宴請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範圍內人員的;

(二)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向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範圍內人員送錢送物或提供不正當服務的;

(三)本人或通過他人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向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範圍內人員遊說、串聯、打電話、發短信、送材料進行直接或間接拉票的;

(四)在推薦、考察、選舉前個人主動以各種方式為他人拉票的;

(五)本人或通過他人利用電話、信件、傳單、短信、網絡等方式傳播小道消息,編造謠言,詆譭中傷他人,干擾推薦、考察和選舉工作的;

(六)通過宗族、幫派和黑惡勢力採取威脅恐嚇、弄虛作假等手段,妨礙、侵犯參加推薦、考察和選舉範圍內人員的民主權利,破壞推薦、考察和選舉工作的;

(七)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發生上述行為,一經調查屬實,要嚴肅處理。已列為考察對象的取消考察人選資格,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任職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降職,觸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由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三、堅決防止、嚴肅查處“帶病提拔”和“帶病上崗”

堅決防止造成“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的下列行為:

(一)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關於民主推薦、任前考察、公示、徵求紀檢機關黨風廉政意見等規定程序,作出提拔使用決定的;

(二)在任前考察、公示和徵求紀檢機關黨風廉政意見過程中,對反映擬提拔幹部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問題,沒有進行認真調查核實,或在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作出提拔使用決定的;

(三)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擬提拔對象真實情況的;

(四)組織調查認定的其他情形。

凡發生上述行為,一經調查屬實,要嚴肅處理。領導幹部因提拔任職前的違紀違法行為......

什麼是組織處理?什麼是紀律處分?什麼是行政處分

答:《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准;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紀律處分,是指黨委(黨組)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按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規定和組織人事工作紀律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安排到領導崗位或者其他重要崗位,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可以向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建議。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哪些?

答:黨組織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按照黨章的規定,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黨章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對於全體或者多數嚴重違犯黨紀海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佈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規定有哪些簡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係。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應受什麼黨紀處分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只是類別,具體有什麼行為,還要看有什麼輕重情節,是單位還是個人等等,最好把整個事情說清楚。不方便的話,可以私聊。

單位對職工的處罰有哪些種類?

單位對職工的處罰種類一般會在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中體現。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會被認定是有效的。

處罰的程序,一般要進行相應的公示程序,如果對職工作出比較嚴厲的處罰,要經過工會討論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討論通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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