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由誰執行?

General 更新 2024-12-16

管制 拘役 剝奪政治權利 分別由誰執行?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嗎

管制不是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處,由什麼機關執行?

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如何執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什麼部門執行

社區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管制由什麼機關執行

《刑法》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六)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什麼是管制?如何執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監督的一種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輕的刑罰。管制主要有以下特點:????????????????1.管制適用於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的刑罰,但又需要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給予一定懲罰的,可以判處管制。????????????????2.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脫離自己的勞動崗位或工作單位,除了必須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別規定外,在行動上仍然是自由的。????????????????3.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雖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勞動生產、工作和其他活動要受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社會的監督。????????????????4.管制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決定或執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種犯罪行為。????????????????管制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群眾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群眾,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3.管制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4.管制的解除。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這樣規定有利於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群眾,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管制的執行

刑法修正案(八) 規定:“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已經出臺,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准。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佈恢復政治權利。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人由公安機關執行嗎

不應該由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屬於非監禁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緩刑的,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即司法局、所)負責執行。不是社區,也不是公安機關。

管制的執行機關是 公安機關還是司法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

為什麼拘役是公安機關執行而管制卻由社區矯正組織執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同時拘役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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