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稱謂填什麼?
什麼是監護人的稱謂
稱謂-------就是說和當事人是什麼關係,,是父子,,或什麼
監護人的稱謂應該填爸爸媽媽還是他的姓名
爸媽的姓名
監護人稱謂什麼意思
監護人
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請問護照上的稱謂怎麼填.比如母親還是填媽媽 25分
您的定義錯誤了。不是書面語,而是比較好的雅稱。丈夫的爸媽,書面語也是“公公”“婆婆”。那麼,針對父母親的稱呼:父母是親屬中最重要的親屬,出“父母”“雙親”“二老”等古今通用的合成以外,還有“嚴親”“兩親”“尊親”“椿萱”等對父母親的稱呼。針對丈夫的母親,“婆婆”是最常見的稱呼,也可以尊稱“母親”“慈母”“母親大人”等。
監護人什麼意思
監護人
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是孩子的父母,沒有父母的可以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的兄、姐,或經過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其他親屬或朋友。
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請問學生監護人稱呼
家長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
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撫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教師是不是學生在學校的臨時監護人?
我認為教師不是監護人,因為監護人是民法上的特定稱謂,教師作為一名學校的職工,不具備作為監護人的條件!但學生所在學校作為一個整體可以認為對未成年人負有一定的保護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1.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21.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
什麼是監護人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鄲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是對監護人責任的規定。監護人責任的另外一種稱謂,是法定代理人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監護人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監護人責任是對人的替代責任。
(2)監護人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
(3)監護人責任的確定受行為人財產狀況的制約。
(4)監護人責任以公平責任為補充。
(5)對於成年監護制度,我國民法尚未建立,本條留出適當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