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7-02

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以及肖像的使用權等。

(1)肖像是自然人包括面部在內的外部形象的再現,但如果表現為側面或其他部位,只要社會一般人能拒以判斷其身份的也構成肖像 (2)是通過造型手段再現的視覺形象,用語言、文字、描繪的形象不屬肖像 (3)必須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為人所社會一般人能拒以判斷其身份的也構成肖像 (2)是通過造型手段再現的視覺形象,用語言、文字、描繪的形象不屬肖像 (3)必須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為人所支配,如照片、錄象等。

與其他人格權相比,肖像權的客體本身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財產的利益,尤其是財產的利益甚為明顯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一為製作專有權,表現為自己可以隨時通過任何形式製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還表現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為使用專有權,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這裡還附屬包含了肖像權的使用權的轉讓權;三為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在肖像權侵權的確認上,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個條件在實務上有時保護過寬,似乎任何時候都要經本人同意,增加一條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三個。關於“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雖然實施了法律原則上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但是卻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不構成違法的事由,因而使實施的該行為成為合法的行為,因而阻卻了違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佈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

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但這一觀點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時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廣角鏡照嘴“獠牙”與野豬像放在一起),並不是為了贏利,同樣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這一限制。總結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參考資料:zhidao.baidu.com/question/5577374.html?si=1

私人肖像權是什麼法律多少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9.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什麼叫侵犯肖像權

按照民法理論,所謂侵犯肖像權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適用權利人的肖像盈利的。最關鍵的就是要有盈利的目的,如果沒有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雖說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但並不表示其行為就合法,就不侵犯其他合法權益。比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偷拍隱私是需要承擔治安處罰的。

侵犯肖像權的定義是什麼,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肖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汙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汙、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

照相的肖像權和版權是什麼意思?

主體不同,版權是拍照的人享有,肖像權是被拍照的人享有的。但同時涉及隱私權,你可以拒絕他拍。

肖像權包括什麼內容?

肖像是公民人身形象的客觀再現,是通過攝影、錄像、繪畫、雕塑等藝術手段對人的相貌的反映。肖像直接關係到公民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因此,公民對自己肖像的製作和使用享有專有的權利,並受到法律保護。

公民有權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允許別人製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經肖像權人允許,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其肖像,尤其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則,肖像權人可以依法要求侵犯自己權利的人停止侵權行為,並有權要求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

法律上對肖像權的解釋是什麼?怎樣算是侵犯肖像權?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認定肖像權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只要符合這樣三個要件,即可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攝者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產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裡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2、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裡包含故意和過失)。即攝影活動中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3、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有因果關係必須是攝影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繫。

關於肖像權

肖像和肖像權的辨析

《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國法律有肖像權這個概念,但沒有用法律的形式準確界定肖像權的內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義還沒有權威的解釋或者規定。什麼是肖像,按照辭海或者專家的意見,比如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博士導師,我國民法典人身侵權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製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說就是“比照人物而製成的與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過繪畫、照相、雕塑、錄像、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

肖像權是公民的具體人格權。什麼是肖像權?肖像權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與其他人格權相比,肖像權的客體本身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財產的利益,尤其是財產的利益甚為明顯。通常來說,一個人長得美,有美的價值,一個人長的醜,有醜的價值,但是長得不醜不俊的一般人,很少有人請他去做廣告,這裡涉及到肖像的美學價值問題。

權利,拉丁文為“jus”,既指權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義的含義[2]。權利,又稱法律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3]。分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等,民事權利按照有無財產內容為標準,分為財產權(分為物權和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是指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也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4]。人身權以其客體是人格利益還是身份關係,分為身份權(基於特定身份產生享有,如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和人格權。人格權指民事主體為維護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總和[5]。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中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一為製作專有權,表現為自己可以隨時通過任何形式製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還表現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為使用專有權,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這裡還附屬包含了肖像權的使用權的轉讓權;三為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在肖像權概念上,提醒大家注意的幾點:1、法人沒有肖像權,因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儘管語言上,如“□□□機關的光輝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權中的肖像在於“像”,認為僅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這是不準確的。肖像之像,不能僅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質載體上的再現,當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僅僅理解為“面子”或者“五官”。當一個照相所承載的形象足以認定為何人形象所再現的時候,就應當認定這個肖像就是該人的肖像。當然如果不能判斷是誰的肖像,當然不能認定侵害了誰的肖像,海南省舉行的首屆人體攝影藝術巡迴展,所印製的門票上使用了一位女模特的照片,這則照片是該模特的一張寫真,題目叫《美姿》,門票上使用的是將這個照片人物的脣部以上部分剪掉,引發訴訟,爭議的焦點是,擅自使用這種“不露臉”的照片,是不是構成侵害肖像權,所有認識並和原告比較熟悉的人均認定這張不露臉的照片是原告的,這是原告就應勝訴。3、文字描寫,不屬於人像的再現,如某某,尖嘴猴腮,一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氣難聞,一對甲蟲眼閃出令人討厭的眼光。這需要經過大腦再加工,不屬於肖像權的範疇,如有侵權的可以使用名譽......

肖像權是什麼?肖像包括什麼部位?

公民的肖像權是指公民對於自己的照片、畫像、錄像、塑像等具有物質載體的視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權利。這就是說,肖像權對身體的部位並無具體指定,只要能夠讓人從視覺形象上感知此為具體的某個人即有肖像權意義。 侵犯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未經同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這是對公民的人格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公民肖像的個人專有性,是為侵權。 二是侵犯肖像權以營利為目的。這種行為既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又侵犯了公民以自己的肖像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 但下列行為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1、為公益目的(如表揚先進的);2、用於新聞報導的;3、用於通緝逃犯的;4 、用於尋人啟事的。 如果肖像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侵犯肖像權 如何告,都要什麼手續,

你好!請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肖像權被侵害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果要起訴可到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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