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什麼是緩刑,什麼條件才能夠判緩刑
你好!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如果你主動退贓了的話,按照檢察院的來說判緩刑的機率很大,你的案件一到判決階段,這個階段,如果法院不批准取保候審的,那就是逮捕了,逮捕只是確保你到庭的手段,至於能不能判緩刑,還是看你符不符合緩刑的條件,如果符合,即使逮捕了,也是可以緩刑的,所以爭取自己判緩刑,那就積極配合他們的要求吧。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刑法規定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你好!緩刑的概念和適用條件如下:
緩刑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內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適用條件:
1、對象: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1)犯罪較輕;
(2)有悔改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必須緩刑的對象:滿足上述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4、禁止性條件: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緩刑不是獨立刑種。
(二)考驗期限與考驗的內容
1、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於2個月。即: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於2個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於1年。即: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於1年)
2、起算:
(1)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注意:原則上主刑均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但緩刑一開始並不存在執行的問題,所以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
(2)不存在折抵的問題。(理由:先行羈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慮行為人是否有悔罪表現從而適用緩刑;判決確定後應當重新計算考驗期進行考查,如果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對行為人的考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尤其是先行羈押時間過長的。
3、考察的機關:社區矯正機關。
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b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c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d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的法律後果
1、成功的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在執行。
注意:僅限於主刑,緩刑犯如果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須執行。
2、失敗的緩刑——撤銷緩刑,原判刑罰仍須執行。原因,在緩刑考驗期內:
(1)犯新罪。
(2)發現漏罪。
(3)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4)違反緩刑犯遵守事項,行為情節嚴重的。
(5)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制令,情節嚴重的。
即,這5項必須是在考驗期內,才可以撤銷緩刑。緩刑撤銷後,原先經過的考驗期限也不能折抵。“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判緩刑條件是什麼
要看什麼地方了,每個地方的制安管理條理不一樣`蘇州為例,條理和刑法規定盜竊滿3000夠判一年,團伙緩刑可能性不大~家屬和外省這和發言沒關係~在場除了律師,被告,和公訴人有發言權其他人可能沒有`這和什麼地方人沒關係`你們的具體情況我不瞭解`還是諮詢下律師~請律師。。。祝你的當事人早點出來 `
刑事案件具備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和監外執行
判處拘役,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對社會無再犯罪危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參考資料:免費刑事辯護法律諮詢就到法幫網 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08
判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40分
刑法72條:對於背叛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矗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決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什麼情況下判緩刑? 40分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互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是什麼,什麼情況會判緩刑,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緩刑,又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具有以下特點: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執行具體刑罰。3、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以上就是我國《刑法》對什麼是緩刑,什麼情況下會判緩刑,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一些相關規定。而緩刑的適用,有具體的條件,對於不慎涉及犯罪的犯罪人而言,筆者建議您最好委託專業律師為自己辯護,這樣才能能夠更好的收集自己罪輕、平時表現良好的相關證據,爭取到緩刑的適用,才能少受牢獄之苦,早日迴歸社會,更早回到家人及親友之間。
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緩刑的考驗期: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什麼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1)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2)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