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和無意思聯絡?
共同危險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的區別?大定義什麼的就別複製了,就說說怎麼區分,區別在哪?比如 20分
區別在於無意思聯絡多數人侵權中行為人的數個行為是偶然的,本身沒關係的,天註定的,全憑緣分的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那些例子侵權人的行為有聯繫的,並不是完全偶然。我覺得這麼記
請問共同侵權行為是否需要意思聯絡?怎樣理解侵權責任...
魏振瀛老師的《民法》上將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都歸入共同侵權行為的範圍之內,前者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後者包括數人侵權行為直接結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3-1)和數人侵權行為間接結合(3-2)。
非常不明白,望高手指教。。
共同危險行為,有沒有/是否要求 意識聯絡?
啥
無意識聯絡共同侵權
闖紅燈的劉某應負主要責任,由於劉的違章使的隱匿的危險呈現出來。受傷者應向劉某維權,同時也要向公交公司、攜鏡上車的張某索賠,因為司機觀察不夠、急剎車造成惡果;攜鏡上車的張某做為成年人,應考慮到鏡片在擺動的車廂內易傷害到他人。僅供參考!
視為共同侵權行為與無過錯聯繫的共同致害的區別?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主觀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共同侵權行為,主觀共同侵權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具有主觀的共同故意,共同實施行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客觀的共同侵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共同故意,但基於行為的關聯性(直接結合),共同實施的行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聯繫的共同致害指數個行為人事先既無共同的意思聯絡,也沒有共同過失,只是由於行為上的關聯性(間接結合),共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的行為。三者觸共同點都是造成了一個損害結果,在損害結果上具有統一性;主觀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共同侵權區別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有共同故意;客觀共同侵權和無過錯聯繫的共同致害區別在於行為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實質上就是從侵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共同侵權人之間承擔什麼責任
你好,共同侵權就是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
舉個例子。
李某和張某商量好要打王某一頓,他們共同毆打王某,造成王某花費醫療費3000元。那麼他們就是共同侵權人,這裡要求是事先通謀的,王某可以要求他們其中任何一人把3000元都賠償了。
賠償之後,他們內部再根據責任大小進行追償。
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
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範。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於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複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係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於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繫。
其次,關於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定了累積的因果關係(也有學者譯為並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係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係,又稱共同的因果關係,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