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失業保險 領取它的條件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2年9月13日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麼呢?首先你必須已經參與了一定時期的失業保險,並且是由於你非資源原因導致的失業,然後你還要登記失業並且有求職意願,滿足上述種種條件才能申請領取失業金。具體內容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什麼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如何辦理失業保險

(1)需要攜帶的辦理憑證有:

《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畢業證》、兩張一寸照片(有《失業證》、《勞動手冊》的請攜帶)

(2)辦理程式

①自失業之日起30日內本人持相關手續到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辦理《失業證》或恢復失業身份手續。

②持相關證件到甘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手續。

怎麼領取失業保險金

1、領取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①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③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④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⑦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⑧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2、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3、領取流程

(1)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這需要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辦理報備不直接對失業本人。如果辦理總人數超過8名,公司人事部還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預約報備。公司隨後在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時應向離職人員轉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回覆的稽核意見。

(2)社保局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要求個人具備:

①不是個人原因失業的。

②已辦理失業登記的。

③有再就業要求的。

④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3)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①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②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③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④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失業登記之後。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一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5)個人後續的準備。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稽核檔案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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