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我國的匯率制度並不與國際一致,因此期間存在套利空間,許多人利用此中空隙非法謀取利益,一下是刑法對騙匯、套匯、逃匯行為的規定。
現行外匯管理條例未規定騙匯行為,刑法中有騙匯行為具體規定。
騙匯
1、偽造、變造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2、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3、重複使用海關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購匯;4、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購匯;5、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套匯
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但是合法的易貨貿易除外;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而由對方給付外匯的;3、明知用於非法套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匯的。
逃匯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4、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明知用於逃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或者其他服務的;
6、以其他方式逃匯的。
對於任何形式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會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望廣大投資者,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