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有限制條件嗎,軍人結婚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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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結婚有限制條件嗎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儘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軍人結婚的程序有哪些

1、由軍人向單位提交結婚申請表。

2、結婚申請經逐級審批同意後,政治部門向非軍人單位發調函審查。

3、非軍人單位審查情況返回部隊,經部隊審查合格後通知軍人單位。

4、向軍人單位遞交申請結婚表(男女各一張)。

5、男女雙方進行婚前檢查(必須進行),並向軍人單位提交體檢表。

6、向政治部批查並經政治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結婚介紹信。

7、男女雙方本人持介紹信、身份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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