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逐章解讀:[13]盜竊罪?

1、法律貓逐章對刑法分則進行解讀

2、希望對自學人員有所幫助

知識點

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265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成立要件

1.行為對象:他人佔有的財物

他人佔有的財物,既包括合法佔有,也包括非法佔有。

(1)他人合法佔有。例如,甲向乙借來摩托車,停放在自家院裡,乙又悄悄偷回。因為甲是合法佔有,所以乙構成盜竊罪。

(2)他人非法佔有。找律師網舉例,例如,他人對違禁品的佔有,除了國家沒收,別人不得侵犯。又如,甲購買了100克毒品藏在家裡,被乙發現,乙便竊得這些毒品。乙構成盜竊罪。

【注意】他人非法佔有,要求對財物的佔有達到平穩狀態時,才受刑法保護。但是,即使是平穩佔有,也不能對抗財物所有權人的救濟行為。

例1,甲從乙家裡竊得電視機,拿回自家觀看。丙知道該電視機是贓物,便入室盜竊拿回自己家裡。雖然甲對電視機的佔有是非法佔有,但是已經屬於平穩佔有,便受刑法保護。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例2,甲從乙家裡竊得電視機,拿回自家觀看。乙發現後又悄悄從甲家竊回。雖然甲對電視機的非法佔有已經處於平穩狀態,但是乙是所有權人,而非一般人。在所有權人面前,甲的非法佔有不受法律保護,乙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行為方式:平和手段

轉移佔有的手段必須是平和手段。所謂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對人身具有暴力、脅迫的性質。當然,非常輕微的暴力視為平和手段。例如,甲看到乙躺在公園長椅上睡著了,手裡握著手機。甲走到跟前,用木棍輕輕的敲乙的手背,乙反射性鬆手,甲撿起手機逃離。甲構成盜竊罪。

【注意】盜竊手段不要求具有祕密性。祕密性只是盜竊罪的常見情形,但不是盜竊罪的必要條件。[1]

例如,甲拎著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乙路過迅速撿起逃離。因為乙的行為對甲沒有人身危險性,所以不構成搶奪罪。又由於財物仍為甲佔有,所以乙也不構成侵佔罪。乙只能構成盜竊罪。在此,乙的行為是公開的,但仍構成盜竊罪。

有人會說,如果甲摔暈了,乙就是盜竊;如果甲醒著,乙就是搶奪。問題是,如果甲半暈半醒怎麼辦?不能根據甲的神志狀態來決定乙行為的性質。

有人會說,盜竊罪的祕密性,是指犯罪人自己認為是祕密的。只要犯罪人自以為是祕密的,即使客觀上是公開,也屬於祕密性。問題是,上述案例中,如果甲醒著但爬不起來,對乙喊:“stop!”乙說:“你還是躺著吧”,然後撿走財物。乙的行為完全公開,但仍構成盜竊罪。

舊觀點的錯誤根源在於人們將常見情形當作必要條件。在舊觀點眼裡,人們看到大多數盜竊罪都是祕密進行的,就想當然地認為,天底下所有盜竊罪都是祕密進行的,進而得出結論:祕密性是盜竊罪的必要條件。然而這是一種不完全歸納。即使大多數盜竊罪是祕密進行的,但也有少數盜竊罪是公開進行的。

【總結】公開盜竊的情形:第一,貌似搶奪,實為公開盜竊。上述大街摔倒案例就是如此;第二,貌似侵佔,實為公開盜竊;第三,公然詐騙幼兒、精神病患者的財物,定盜竊罪,屬於公開盜竊。對這些情形,後文會詳解;第四,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可以公開進行。對此可參見詐騙罪一講中三角詐騙與盜竊罪間接正犯的區分。

[1]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7頁。

主觀是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故意問題

①要求主觀認識到財物“數額較大”。將數額較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的,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不成立盜竊罪。例如,將天價葡萄誤以為是普通葡萄而竊取,不成立盜竊罪。[1]

②自己所有的財產,明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而竊回的,成立盜竊罪。例如,行為人將財物交付鐵路運營部門託運,交付託運後行為人又竊取該財物,成立盜竊罪。

(2)非法佔有目的

首先應明確的是,非法佔有目的,既包括為行為人本人佔有的目的,也包括為第三人佔有的目的。例如,甲的女朋友需要一輛自行車,甲為其偷到一輛自行車。甲仍屬於盜竊。又如,甲從乙的身上偷出財物,放進丙的口袋。甲仍屬於盜竊。

非法佔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構成。排除意思,是指排除佔有人佔有,妨害佔有人利用財物,將財物轉為自己佔有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對財物進行利用的意思。兩種意思缺一不可。

①缺少排除意思,就構成盜用行為,而不是盜竊罪。例如,盜用他人自行車去買醬油,然後放回原地。

以下三種情形應認定具有排除意思,構成盜竊罪:

第一,行為人沒有返還意思。例如,盜用他人摩托車去購物,在使用完後將車遺棄。這種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二,行為人雖然有返還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對財物的利用的程度很嚴重。例如,甲明知乙的轎車即將用於妻子臨產時及時送往醫院,卻偷出來外出旅遊,打算一週後歸還。乙的妻子臨產時因為無法及時送往醫院,導致嚴重後果。這種行為構成盜竊罪。

第三,行為人雖然有返還意思,但同時具有非法利用財物交換價值的意思。例如,從超市偷出商品,然後又偽裝退貨,以此換回現金。這種偷出商品的行為,即使有返還意思,也構成盜竊罪。又如,盜取他人數碼相機,又打電話讓主人用一萬元贖回,構成盜竊罪。

②缺少利用意思,就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例如,甲偷出他人電動自行車,不是想用,而是譭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一,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從財物的正常價值和本來用途。

例1,某猥瑣男基於怪癖盜竊女士內衣,也是利用,定盜竊罪。

例2,甲偷出圖書館的珍藏本,然後用來給自己墊桌腿,也是利用,定盜竊罪。

例3,乙盜竊他人的鋼材設備作為廢品賣給廢品收購站,也是利用,定盜竊罪。

例4,丙為了取暖,盜竊他人傢俱用來烤火,也是利用,定盜竊罪。

第二,不予利用,也不予毀壞,而是單純隱匿,屬於缺少利用意思,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例如,甲盜竊乙的手機,不是想自己用,而是不想讓乙用,將手機永久封藏起來,放在地下室。這種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總結】一般而言,凡是出於單純毀壞、隱匿之外的意思,都可以評價為利用意思。

【提醒】行為人有無利用意思,有無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取得型財產罪(盜竊、搶劫、搶奪等)與毀壞型財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關鍵標準。微信law-book舉例,例如,甲在暴力傷害乙時,看到乙拿出手機欲報警,便搶奪過來,將乙打倒後離開。甲走了一段距離,想起口袋手機,拿出扔進水溝。甲不構成搶奪罪,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1]周光權:“偷竊‘天價’科研試驗品行為的定性”,《法學》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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