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何處罰,它與婚外戀的區別】,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何處罰
《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准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後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這是因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關係,“與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關係人又與異性不以夫妻相稱,以公開或者半公開的形式,或短期不穩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方的權益,夫妻間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係健康、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夫妻間性生活不忠實的行為,是對婚姻關係的穩定、和諧的破壞,也是社會主義道德風所不允許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婚外戀的區別
婚姻法離婚的條件之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和婚外戀是有區別的。
通俗的說,婚外戀是指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關係,以婚外性行為為特徵的婚外男女關係。從法律上講,婚外戀只是道德問題。人們對婚外戀往往以通姦、第三者、婚外情”等詞予以形容。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僅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為依據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婚外戀並不是離婚的法律要件之一。但一些當事人對此往往存在誤解。有些人為了離婚時能得到賠償,千方百計去“捉姦”,盡力蒐集配偶通姦的證據,即便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通姦的性行為,但並非離婚的法定要件,也非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
《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就構成重婚。至於多長時間才算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