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申請登記的原則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准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複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6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5年。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