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可以結婚,哪些人不可以和外國人結婚??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哪些人不可以結婚,哪些人不可以和外國人結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哪些人不可以結婚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二、哪些人不可以和外國人結婚

根據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的規定,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1、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包括:

(1)現役軍人。係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現役,並具有軍籍的幹部、戰士。雖在部隊工作但並未取得軍籍的人員,不在此限。原在部隊服役期間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人員,復員或者轉業到地方後,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效以前,仍不能同外國人戀愛、結婚;

(2)外交人員。係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

(3)公安人員。係指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幹警;

(4)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係指國家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尖端科研機密的人員;

上述人員應以國家利益為重,自覺不與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以及其他外國人戀愛和結婚。

2、因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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