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在北京結婚需要的證件,華僑在北京結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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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華僑在北京結婚需要的證件

華僑和出國人員須持以下證件:

(一)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二)以上證明材料有外文的,須提交翻譯機構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譯本(包括當事人的情況、公證機關的說明、外交部的認證、人名、地名、簽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內容),並加蓋翻譯機構印章;

(三)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華僑在北京結婚注意事項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出國人員提交無配偶證明,以上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予以採用,需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併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1、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需一併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供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需一併提交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3、已經照會我國,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該國出具的上述證明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例如法國、愛爾蘭、韓國。

(二)有的國家出具無配偶證明時進行翻譯,但是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內容在出具證明之後未經翻譯,當事人誤以為文書已經全文翻譯。在國外出具證明時已經翻譯無配偶證明的,請務必將公證機關說明和外交部認證等未翻譯內容在北京補充翻譯,以免耽誤您的登記。

(三)華僑、出國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居住國使(領)館直接出具本人無配偶證明,該證明為中文格式,無需翻譯。

(四)當事人在北京翻譯的,自行聯繫翻譯機構。凡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翻譯機構,依據翻譯規範出具的中文翻譯文本,均予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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