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有何區別?

在分析兩者區別之前,大家先要明白一個問題—什麼是經濟適用房?他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而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的具體區別如下:

(一)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土地出讓金;商品房採用出讓方式須交納土地出讓金;

(二)成本結構不同;

(三)租售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四)購買條件和物件不同:經濟適用房享受政府優惠,其購買物件是特定的,只供給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商品房購買物件和條件不受限制;

(五)價格政策不同:經濟適用房出售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得擅自提價出售。商品房出售價格完全由市場決定。 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產權歸個人; 房屋的產權分四部分:使用權、佔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只在收益權上與它們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後,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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