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種交通事故案例,保險公司可要求拒賠?

案例一:

借車給無駕駛執照的人

瞿先生打來電話時正值“十一”黃金週,他在電話那頭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件事情。

10月1日,瞿先生的同學呂先生打來電話向其借車準備自駕車出遊。考慮到“十一”期間自己沒有出遊計劃,且與呂先生交情不淺,瞿先生便毫不猶豫地將自己去年購買的寶來出手相借。

沒想到,僅僅隔了兩天,就傳來呂先生髮生撞車事故,幸好呂先生本人並無大礙,但瞿先生的愛車還是受到了不小的“創傷”。原來,呂先生為了躲避橫穿馬路的行人,而撞到了一旁的欄杆上。瞿先生打聽了一下,如要恢復愛車原貌,需花費修理費8000元。

瞿先生隨即便向投保車險的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在核賠過程中發現,瞿先生的同學呂先生並沒有駕駛證,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事故的性質屬於無證駕駛,在保險公司車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範圍內,保險公司因此作出了拒賠的決定。

瞿先生在電話中表示,由於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此次事故行人負主要責任,因此,瞿先生不想張口問呂先生索要修車費,而保險公司又堅持拒賠。因此,這筆8000元的修車費看來要自己掏了。

需要提醒有車一族的是,不要輕易將自己的車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不然,由此引發的一系列費用都需要自己“消化”掉。因為,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講,除了駕駛員沒有駕駛證發生事故不賠付之外,還有很多情況下發生的事故都不進行賠付。

比如,如果車輛沒有按時年檢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償;如果車輛沒有合格的車牌號也不賠償;由於人員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也不埋單。一句話,不合格的駕駛員或者駕駛的車輛不合格,保險公司都有權利拒絕賠償。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之後,更要注意按照條款規定去做,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案例二:

不知情下的無照駕駛事故

與第一個案例有所不同的是,這個無照駕駛所引發的事故,被保險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

今年9月,上海某一塑料加工廠兩名員工駕車外出辦公。其中,一名員工為該廠駕駛員,另外一名則是業務員。因業務員想過把車癮,便要求駕駛員暫時讓位,讓其開一會兒車。誰知,在業務員開車後不久,便導致與其他車輛發生追尾事件,造成該廠價值30多萬元的廠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傷。

進一步說,肇事者無證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根據《民法通則》中“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來賠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19條和《保險法》第44條均規定,由於第三者的行為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的,被保險人既可向第三者要求賠償,也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公司賠償後,應簽發“權益轉讓書”,把向第三者的求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但被保險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也就是說,該塑料廠可以選擇,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還是直接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可支付理賠金後,再向該肇事者追償。

舉個最近的例子,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無照駕駛或醉駕,一旦肇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肇事者追償。

案例三:

合同未生效前的無照駕駛事故

相比上述兩個案例,發生在蘇先生身上的事情似乎更加複雜些。雖然同樣因為無照駕駛保險公司提出拒賠,但由於牽涉到合同生效與否的問題,蘇先生至今被弄得一頭霧水。

蘇先生的女兒小蘇於今年8月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一款壽險,保額為50萬元。在支付了首期保費後,小蘇指定其男友為身故受益人。數天後,保險公司發出問題信函通知小蘇,要求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其男友作為受益人不妥。當天,小蘇重新指定其父親蘇先生為法定受益人。

今年9月6日,保險公司業務員將改後的通知單交至營業部,8日交至支公司負責人,9日交至分公司。分公司同時接到報案,稱小蘇已於9月8日上午駕駛向朋友所借的車輛時發生車禍死亡。

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小蘇是無照駕駛,保險公司遂拒付賠款。但蘇先生要求全額賠付保險金。

在記者的採訪中,多數保險專家的觀點支援保險公司一方,他們認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證是被保險人保證在保險期間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或保證某一事項的真實性,被保險人一旦作出保證就必須遵守。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小蘇違反了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無照駕駛的規定,其沒有取得合法駕駛照駕駛車輛,造成死亡後,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但因本案涉及合同成立與生效時期的問題,因此,一些專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們的觀點是,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小蘇出具的是暫收收據,故其繳納保費的行為屬預期繳費行為,按《投保書》要求,合同未成立。另外,保險公司的暫收收據應視為保險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發出要約,且該附註申明中並沒有免責條款。投保人小蘇繳納首期保費的行為則應視為其接受了保險公司的要約約束,被保人小蘇的死亡正好符合該申明中保險公司自定的賠償條件。故即使在保險合同不成立的條件下,保險公司也應遵守其暫收收據附註申明的要約內容,按照被保人小蘇所申請的意外事故保險金予以賠償。

事實上,支援投保人一方的觀點的關鍵是,保險合同是否成立與生效。就案例本身來分析,保險合同既沒有成立也沒有生效,保險合同處於要約和反要約的過程中。案例中,因投保人小蘇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不符合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提出反要約,即重新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重新指定受益人還沒有將反要約的意見交給保險人的時候,被保險人發生了車禍死亡,所以,保險合同沒有成立,因此,更談不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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