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變更手續是怎樣的,離婚分割房產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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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房產變更手續是怎樣的

離婚後一方分割所得的房產應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按房產分割或夫妻離婚析產辦理,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文書(法院判決的)或(協議離婚的)並且離婚協議書要雙方當場確認,不能雙方到場的此協議書要經公證。

3、本人身份證明,協議離婚的要雙方的身份證明。

4、房改房要提供原購房契約影印件。

5、房屋所有權證附圖、和登記表影印件。

二、離婚分割房產要考慮的因素

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界定房產屬於還是個人財產;二是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進行分割。其中,對於房產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根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房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期間,接受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但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應當進行分割。

一方婚前貸款購置的房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欠款的,該歸還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無論房屋產權辦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論房屋最終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出資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

(一)對於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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